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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立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律基础及实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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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22

简析公立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律基础及实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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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论述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阐述了学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分析了学生管理中高校和学生产生法律纠纷的主要领域并介绍了典型案例;提出了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构建和谐教育管理关系的实施途径;总结了我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实践经验。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地位;实践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观念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管理变得日益复杂。维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权利,构建和谐教育管理关系是高校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衡量高校管理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标尺。对公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视和研究,有助于推动高等学校制度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等各方利益的实现。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等学校是指政府举办并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的高等学校,也称公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其称为“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以区别于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现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公共财政经费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公立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法律地位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民法的角度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予以定位,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并将非企业法人又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高校虽然是被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来定位的,但高校又实实在在地拥有并行使了法律授予的部分公共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8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它表明作为国家教育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权,实际上由作为被授权人的高等学校行使。国家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并赋予其从事教育活动的行为,是国家教育职能的一种实现方式,而高等学校的办学权力和权利,是国家教育权的转移或委托。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高等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高等学校实质上具有三种角色:教育教学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集合体或者共同体组织。大学生也是多重角色的综合体。因此,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高等学校和学生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上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学上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学生管理中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以及奖励与处分等。其中学籍管理的事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

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以及由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各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

三、学生管理中法律纠纷的主要领域及典型案例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高校管理权的内涵、界限、行使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高校管理权的误读和行使的随意性,而且不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近年来,高校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于毕业证书发放及学位授予、行政处分、学费及其他收费、损害赔偿、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等方面。

1.毕业证书发放、学位授予 2.行政处分

学生因违纪受学校行政处分,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而申请司法救济,如2004年4月王某诉广西医科大学案、2006年5月韩冰诉沈阳农业大学案等。上述案件中,王某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请“枪手”代考受学校退学处分,韩冰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而受开除学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中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该法并未赋予就处分而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的权力。实践中也同样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王某诉广西医科大学案,广西南宁市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法规定,王某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王某应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据此,驳回王某的起诉。

韩冰诉沈阳农业大学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沈阳农业大学在处分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上有错误,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开除决定。

3.学费及其他收费 4.损害赔偿

广州外国语学院一女生,违反学校禁止在学生宿舍点蜡烛的规定,熄灯后躺在床上用蜡烛照明看书,因蜡烛燃到蚊帐引起大火,将睡在其上铺的同学烧成重伤,学校支付了十多万元医疗费。但受害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应对这起事故负管理不善的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致害学生和学校,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7年7月认定,学校没有侵权责任,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5.名誉权、隐私权

行政处分常导致名誉权、隐私权侵害争议的发生。在上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伤害,提出了“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1999年11月,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随后学生以“学校在公众场合宣扬此事侵害了隐私权”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审胜诉,二审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而败诉。此案虽发生在民办高校,但也引起了公立高校界的广泛关注。 "

四、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实施途径

从上述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高校管理权在行使过程对大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一是高校在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暂停学业、不授予毕业证、学位证等问题上侵犯大学生受教育权。二是学生诉学校违法或者不当给予行政处分。例如学生有作弊行为,不分情节轻重与否,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学校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的权力,但是这类处分不应当改变学生身份。三是学生诉学校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益。例如学校擅自将学生违纪的情况张榜公布、在宿舍安全检查中非法搜查学生财产等等。由此可见,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以划定高校管理权的合理界限,以保持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的同时,在权利的充分实现和权力的高效运行之间求得平衡。

1.提高高校师生的法制意识

高校管理者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可以促使管理者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的侵权。高校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特别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等,从而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

同时,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过程中应旗帜鲜明地要求学生承担法律义务。高校学生作为公民、行政相对人、民事主体有广泛的义务。作为公民有学习、守法、国防、纳税和节约等义务;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接受高校管理的义务,有身份、婚姻、档案事实、健康状况、紧急情况、重大疫情、重大火警的报告义务,有参加考试考查的义务,有接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义务;作为民事主体,有缴费义务、相邻权人义务、财产共有人义务,有知识产权人义务、勤工俭学者义务、助学贷款人义务和给付义务等。

2.完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方面必须遵循法治统一原则,所有规章制度不得与宪法和相关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必须贯彻平等和公正原则,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学生正当的利益。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有学校的专门机构(可建立类似企业的法务部门)对其进行法律冲突检查,并由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才能够体现规章制定的民主基础,并保证规章的合法性。对涉及全校整体性的规章制度,如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严格履行正常的管理程序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因为没有正当程序,不仅难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人的公正。

高校管理程序是保证学校管理权正确、有效行使,抑制高校管理专横与恣意的极其重要手段。为了克服管理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防止管理方法简单粗暴,规范和约束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应严格履行正常的管理程序,如听证程序、公示程序、回避程序、申诉程序、复议程序等等。

五、实践探索

我校经过多年的努力,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方面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严格按各种规章制度执行,履行合理的管理程序。虽然大多数学生都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发生重要或者和学生切身利益有密切相关的事情时,学校都会告知学生家长。

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处分等文件的修订

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生处分文件和学生密切相关。经过多年的实践,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于2009年对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生处分文件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在文件制定前学校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并由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大会通过。文件制定后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规范学生处分的处理流程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纪律处分要有法可依,学生处分的流程也要合情、合理、合法。当学生违记时,教师要及时取证,事后要找学生谈话,了解事情经过,并让学生写好情况说明,写清楚事情经过。学生所在学院对照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学生的处分等级,并报学校审核。学校审核之后,确定学生的处分类型,并给学生书面的处分情况送达书。学生如对处分结果有疑义,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将及时开会讨论,并给学生书面答复;学生对处分结果没有疑义,签字确认。经学生确认后学校发处分文件。

3.规范毕业资格审核、学位资格审核流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我校一般在学生毕业前两个月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关系到每位学生的毕业就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各学院及相关工作人员都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操作。对具有毕业资格或者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教务处。对肄业、结业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学院出具相应的书面告知书,告知学生肄业、结业、未获得学位的原因,并在学生离校前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回执由学院保存。学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时,也必须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回执由学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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