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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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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07

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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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大学生专业实习历来被看作是高校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现阶段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还存在着诸如培养目标偏离、管理过于宽松、待遇相当有限、损害难以救济等问题。应当拿出相应对策,如制定高校实习法规、设立实习监管部门、健全实习协议制度、规范实习标准制度、实行实习保险制度等,切实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相应权益。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实习 权益保护

实习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一个必要过程,也是社会人才可持续培养和教育素质化的重要方式。随着经济的繁荣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实习生数量剧增;与此同时,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现象也日益凸显。在此,笔者就我国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一些粗略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培养偏离目标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实习就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由于近几年高等院校学生数量的大量增加,大学生的实习压力也随之增大,实习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虽然高校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多数高校往往很难为每位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实习机会,更难关注学生实习内容与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同样,在这种供求关系下,多数实习单位对实习大学生缺乏有效培养,大学生有时就像是在“打杂”,工作能力很难得到锻炼。有的甚至用“端茶、倒水、拖地、抹灰”来形容大学生的实习工作,形象地反映了大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过于宽松

大学生一旦走上实习岗位,相应的管理必不可少,但多数实习管理往往过于宽松。首先,实习前实习生的派出单位与实习单位往往只有口头协议,多数实习单位在学生上岗前没有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大部分实习单位没有与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其次,由于实习学生人数较多,加之繁重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高校教师一般不愿指导专业实习。即使勉强为之,也很可能敷衍了事。再次,多数学校对学生实习内容考核缺乏科学的标准,不少学生自行寻找实习单位,有些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实习,到时交一份实习鉴定或总结,再找个单位出个鉴定或证明即可通过学校的考核。有的实习单位并没有健全的实习生管理培训制度,甚至根本没有为实习生安排具体的指导老师,根本谈不上对实习生的培养。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待遇相当有限

由于实习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实习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实习生的待遇相当有限。在带薪实习方面,只有极少数实习单位给予实习生少量的交通补贴或伙食补助,绝大多数实习单位根本不向实习生支付任何薪水,不少用人单位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甚至有的实习单位要求高校为大学生实习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实习生休息休假方面,有的实习单位往往让实习生代替本单位职工某一项或某一时段的工作,严重侵害实习生的休息休假权。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实习前学校缺乏足够的安全教育指导,实习期间有的实习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使实习生的安全卫生未得到应有的保障。

(四)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损害难以得到救济

目前,对实习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劳动者仍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高校实习生的所有档案和户籍关系仍在学校,其在校期间的实习行为无论是经由学校介绍还是通过自己寻找,都是为了更好地掌握在校所学知识、技能和更好地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因此,在校实习生的学生身份是无疑的。也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在实习时其身份已转化为劳动者,因为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有学者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正是观点的不同,实践中实习生一旦发生事故,高校与实习单位往往相互推诿,加上实习生举证困难,往往导致实习生的权益难以救济。

二、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探索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

高校实习生兼有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将其视为学生是因为在校生到实习单位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其结果是完成学业;而将其称为劳动者是因为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实习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因实习生“学生”身份而排斥其“劳动者”身份的存在,正如因“学生”身份而排斥其“公民”或“消费者”身份一样不合常理。基于对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追求,对高校实习生的保护不宜采用私法领域的民法,而应采用公私法兼容的社会法。因为实习生与高校、实习单位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均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探索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在此,我们可以考虑先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在充分考虑社会各方利益和高校实习现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高校实习管理办法》。这一方面可以避免现行立法对高校实习生的保护不足,维护法律的统一;另一方面可以对高校、实习单位、实习生相关权利与义务统一划定,以实现教育目的和实习耳标,维护高校实习生的实习权益。 "

(二)加强政府管理,设立实习监管部门

目前,高校实习生的管理主要停留在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这必然造成高校实习管理的缺位甚至无序。作为高校,当然希望实习单位像管理其员工一样管理好自己的学生;但高校对实习单位没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只能请求对方帮助。作为实习单位,多数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过于宽松,甚至不愿管理;因为实习生人数较多,又不是自己的员工,甚至认为高校才是实习生的管理单位。由此可知,高校实习生的管理单靠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配合显然不够,必须依靠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加强政府对高校实习生管理的有效途径就是设立统一的实习监管部门,通过法律赋予其权威性,由该部门负责执行与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习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纠正、处罚实习中的违法行为,受理实习中的申诉和纠纷等等。至于实习监管部门如何设置?笔者认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内设立相应机构比较适宜。考虑到实习单位有中央和地方之分,实习生也有人数多寡之分,建议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实习监管机构,使其在各自的区域和责权范围内进行监管。

(三)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实习协议制度

保障实习生的权益,除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注重实习过程中协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是实习单位与高校的合作协议。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4月10日公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实践中多数实习单位与高校并没有很好地签订实习合作协议,因为这个办法是关于税收政策的,更何况很多实习单位不支付实习生的报酬。笔者认为,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应当强制高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是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的实习保障协议。实习期间,国家应当要求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实习保障协议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实习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休息休假、实习报酬、实习安全卫生等内容作为协议的必要条款,以保护实习生的权益。实习期限应根据实习教学的需要规定;实习地点应记录实习单位住所和实习实际所在地;实习内容不得违背培养目标和超出实习生的实习负担;实习休息休假权依国家有关规定;实习报酬因涉及经济利益则最为复杂,笔者认为实习单位应当支付高校实习生的实习报酬。实践中,我们可以比照多数地方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生支付实习报酬的做法。如青岛市实施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青岛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城阳三区企业的实习生月薪不得低于760元;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等青岛所属五市的单位实习生月薪不得低于620元。

(四)强化高校对实习的管理,规范实习标准制度

针对目前高校对实习管理的现状,笔者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大学生实习规范或标准,对高校实习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要求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指标体系规定的相关内容。这既有利于规范高校和实习单位在实习管理中的自身行为,也有利于保护高校实习生的权益。笔者建议至少应当从以下方面规范实习标准制度:

一是实习双向导师制度。导师可以作为高校和学生以及实习单位的桥梁,及时提供高校和实习单位必要的信息,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督导。高校和实习单位都应当指派专门导师为实习生指导,并且规定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应有数量限制(如高校导师不得超过5人,实习单位导师不得超过3人)。二是实习基地的建设。实习基地是高校稳定的实习场所,建立多种类型的实习基地有助于高校实习活动安排和实习质量的提高。高校实习基地的容纳量应当与实习生的规模相一致,高校实习基地的性质应当与实习生所学的专业课相一致。三是高校和实习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和协调实习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四是大学生实习信息反馈制度。高校和实习单位及其导师之间应当经常(比如每周一次)沟通,互通实习信息。五是实习生意外事故应急制度。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不论何种情形,高校或实习单位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实习生进行救治。另外,应当规定实习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五)分散意外风险,实行实习保险制度

依前所述,实习期间实习生一旦发生事故,高校与实习单位往往相互推诿,加上实务中实习生举证困难,很容易导致实习生权益难以救济。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可以考虑实行强制实习保险制度,将高校实习生的实习风险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这既能有效地化解实习教育中难以避免的安全事故及其导致的损害赔偿风险,解除高校和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又能有效地减轻受害实习生的损害和负担,有利于实习伤害事故的及时救济。至于强制实习保险制度的构建,我们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经验,将高校的责任纳入国家强制保险的体系,凡依法登记的高校均应投保实习责任险。在校方责任中适用无责赔付和分项责任限额原则,弥补现行商业校方责任险中混合过错责任界定不明的缺陷,有效转嫁高校无过错也须承担责任的实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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