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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重建的普遍条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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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08

关于对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重建的普遍条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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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普遍语用学”就是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说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他们二者如何通过语言达到相互理解和一致的学说。普遍语用学的重建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条件有:一是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原理;二是在交往型、陈述型、表现型和规制型四种不同的交往形式中“兑现”有效性要求原理;三是“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反事实的在先性”原理。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普遍条件;交往行为理论

一、普遍语用学的概念

哈贝马斯致力于对语言为中心的交往活动做出解释,并由此提出了著名的交往行为理论。在他看来所谓交往行为都是以语言为中介的,人们对交往行为问题的探讨一刻也没有离开语言问题。所以他在探讨交往行为理论时,将语言问题的讨论放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在实际进程中,他也正是由语言运用问题切入交往问题的讨论。他由语言及语言使用问题人手,建立了他的普遍语用学理论。“普遍语用学”就是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说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他们二者如何通过语言达到相互理解和一致的学说。他从普遍语用学角度立论:现代理性必须是一个追问意义的“过程”,即人们通过语言的交往活动所达到的一种具体的“共识”。这种在交往过程中所进行的普遍共识就是一种理性化过程,即“交往的理性”。

普遍语用学的目的就在于对特定语用主体的直觉语言知识的系统重建,因为一个有能力的主体对其自身语言具有直觉的“规则意识”。换句话说,因为它重视了语用的特定情境,所以要对那种与个人或集团语用相关联的普遍的前理论知识即“理解可能性之规范条件”进行阐释。因此,普遍语用学提醒人们注意不可避免的语用预设,因为正是这种预设引导了人们的语言交流;同时,也使这种语用学进入日常语言的实践即语言资质和理解为目的的交往活动,即交往资质的研究并对其进行普遍意义上的理性重建。

普遍语用学的任务就是确证和重建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条件,即这种语用行为的目的在于达到“使理解成为最基本的”。由于日常话语是交往沟通的主要行为和主要工具,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他试图参与一个以理解为目标的过程和他实行言语行为中都要保证对话交往的合理性。为此,哈贝马斯抽象出一种理想的语用行为模式,并以此作为他整个规范语用学的逻辑基础。

二、普遍语用学的重建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条件

哈贝马斯指出,普遍语用学是一种重建的语言学。他以区分知觉性经验即观察与交往性经验也即理解,来区分经验分析科学与重建性科学的区别。他指出,观察指向可感觉的事物和事件,理解则指向话语的意义。与经验分析相关的经验语用学所研究的,是与经验事实相关的表达,即与经验事实相关的言语行为,而以理解为目的的普遍语用学所研究的,则是与符号表达相关的规则,即在话语中运用句子的规则。参与者为了取得意见一致,必须使言语行为符合言者和闻者都认可的规则,因此,普遍语用学是一种重建性科学,是一种规范语言学。

哈贝马斯所说的重建性科学,是指依靠理性建立的本质先行的科学。它有别于来自经验的归纳的科学。从研究材料来看,就经验的语言学而言,其研究材料即研究对象是由语言行为中的可变量构成的,即是说,其材料是语言行为中的可变的内容;而就重建性的理解而言,其研究材料即研究对象是由言者的规则意识所提供的,即是说,其材料是语言行为中的不变的形式。从理论与研究对象的关系来看,只要将自然语言当作语言学的对象,语言学理论就是一种经验理论;而如果把自然语言当作某种可重建的规则的表现形式,研究其规则,并进而去研究规则的重建,语言学理论就成为研究语言规则的深层结构的关于本质的理论,并且进而成为关于主体之间的合理性交往的理论。

那么,普遍语用学何以可能建立,即言语的普遍规则何以能够建立?这是普遍语用学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哈贝马斯从康德的先验理论出发,吸收结构主义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关于语言能力的理论,提出了普遍语用学的交往能力理论。"

乔姆斯基认为,语言学所研究的是语言的能力,而不是语言的运用。儿童无论生活在什么语言环境中,都可以很快地学会他生活环境中的语言。儿童可以听懂别人的话,可以通过听到的少数言语,理解其他从未听到过的言语,并且可以依据这种语言的语法,创造出许多他没有听到过的新句子。乔姆斯基认为,这是语言的创造性和生成性,这种语言的创造性和生成性是人的天赋能力。因为人类有天赋的普遍语法结构,这种普遍语法结构是由遗传得来的。人通过遗传获得的天赋的普遍语法结构再通过长期学习,便形成了语言能力,能够合乎语法规则去构造句子。即是说,人对于言语的重建能力来自于先天的天赋和后天的学习。

哈贝马斯在乔姆斯基的语言能力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交往能力理论。他基本接受了乔姆斯基关于天赋的心灵语法构成的理论。他认为,语言学是从每一个成年人都具有某种内在的重建性能力这一假设前提开始的,语言行为理论则应该以相应的交往能力即在言语行为中运用句子的能力为假设前提,并且要进一步假设交往能力恰恰具有同语言学能力同样的普通的核心。所谓交往能力,哈贝马斯定义为:以相互理解为指向的言者将构成的语句运用于现实并使二者吻合的能力。它包括三种能力:一是选择陈述性语句的能力,目的是使闻者能够分享言者所言的知识和信息;二是表达言者本人意向的能力,目的是使闻者能够相信言者所言;三是以言行事的能力,目的是使闻者能够认同言者。这也就是普遍语用学所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

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具有合理的交往行为。因此,普遍语言学是交往合理化理论的基础。虽然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具有明显的先验论色彩,但是,它不仅把语言作为认识的工具,而且作为交往的前提,拓宽了在具体生活情境中语言运用的研究,并且,它把语言能力和语言行为作为人类的一种主要的能力和行为,为交往行为理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的重建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条件有以下三条原理:

(一)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原理

言语行为的本质是:“我通过说什么而做什么。”在这一本质的基础上,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区分为“表述式”和“施行式”,而后又调整为“语谓行为”和“语用行为”之分。显然他的言语行为论的着眼点在于语用行为。塞尔那里更为突出地表现了这一点,并得到哈贝马斯的认同。他认为,上述区分无非是理论的抽象,因为任何现实的语谓行为,说到底都是语用行为。在他看来,任何施行的表达都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具有语言学意义,另一方面又具有制度性的意义。“制度”是指言语使用得以成功的情境条件。前者指施行的表达所具有的陈述成分,后者则表明,施行表达只有把话语放到特定的人际关系的情境中去才是可能的。

哈贝马斯并没有重复言语行为论的观点,他的观点中包含了一个实质性的修正。按塞尔的说法,交往的基本分析单位不再是词语、符号和句子,而是说出句子的言语行为。这是对的,可是把言语行为归结为语用行为哈贝马斯认为却是一种偏执。因为言语行为中必定还包含不受制度性情景约束的陈述性的成分。正确的做法是把交往的基本分析单位直接理解成一个复合型的结构,其中既包含陈述成分,还包含语用成分,两者可以彼此独立。双重成分使言语行为具备“双重结构”的特征,任何一个话语都可以同时理解为是两种语句的复合型结构。进一步说,两者处于不同的交往层次中,前者处于表述性内容的层次上,而后者则处于主体间性的层次上。"

(二)不同的交往样式中“兑现”有效性要求原理

第二条原理涉及到了话语的“有效性要求”问题。“有效性要求”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十分容易引起误解的用词。哈贝马斯指出:“我将展开这样一个论点: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都必须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可得到兑现。”“有效性”一词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意思是:某种行为或思考所具有的普遍认可的价值。而“有效”则意味着某种具有有效性的东西在现实场合中得到认可并成为共识。因此有必要把“有效”和“有效性”区分开来。某种东西所具有的有效性是不受特定的场合是否实际有效所限定的,相反,有效的东西则必须首先要具备有效性。所谓“有效性要求”的意思是说,一个话语要想成为有效的,就必须要求事先满足有效性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为任何可能的听者接受。

在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中,首先,说话者在言说时必定已经包含有效性要求了,不然的话,他就不能说是以理解为目的的。其次,说任何话语都必定包含了有效性要求,这仅仅是指逻辑的必然性,至于该话语在实际场合是否有效,究竟能否得到认可,还要由听者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来决定。因此当主体间达成同意或认可时,就是“有效”的,同时也就表明,包含在话语中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兑现或验证。在这里,“有效性要求”起到了双重作用,既起着批判的作用,又肩负奠基的功能。首先,当一个话语受到广泛的质疑时,就表明听者对话语所包含的有效性的条件提出怀疑,这时就意味着基础的批判开始启动。其次,这就要求一个说话者说出一句话或做出一种断定时,必须同时承担起对话语作出辩护或奠基的义务。当他成功地说服了听者接受他的论断时,同时也使对方认可了该论断所包含的前提,以及它赖以成立的根据。

哈贝马斯指出,当你参与一个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活动时,就已经不可避免地承担了兑现下述有效性要求的义务:第一,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以便为他人所理解;第二,提供某种真实的陈述,以便他人能共享知识;第三,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向,以便自己能为他人所理解和信任;第四,说出本身是正确的话语,以便得到他人的认同。理解和认同正是建立在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这些相应的有效性要求得到认可的基础上的。

(三)“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反事实的在先性”原理

在第三条原理中,所谓“反事实”很容易被看成是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虚构。这是误解。其实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反事实”的东西有两种意思,一是指理想性的东西;二是指先天的东西,或者说在先预设的东西。事实上我们的行为总是受规范制约的,但是为了使规范成为有效的,我们必须也不可避免地设定他人也是有责任能力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与他人一起进入交互行为中,才能在主体间的界面上与之相会。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假定显然不是从既有的规范中推论出来的,因此也可以说是反事实的。不仅如此,而且这种反事实的假定恰恰是现行规范的有效性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当我们对现实的制度赖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思时,就已经是在做出一种反事实的前提设定。此时“我们就已经在从事着一种理想化的工作了”。

有关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哈氏是这样来解释的:一方面,理想的东西并非存在于现实的彼岸,而是存在于现实的交往行为之中,并在其中起作用。另一方面,理想的东西又恰恰是现实得以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或者说理想构成了现实的基础。当然,这种基础只有在反思或重构中才能被意识到。理想的东西不能用事实为根据来进行辩护,因为事实的东西恰恰是需要加以辩护的东西。至少下述两种反事实的设定和期待是每一个交往者都无法回避的:第一,我期待着交往的诸主体在意向上遵守我自己所遵守的所有规范;第二,我期待着交往的诸主体遵守了被认为对自己是合法的规范,因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交往者在实际遵守规范的同时,却又不认可该规范。即便规范对交往者来说是强制性的、别无选择的,我们也应该设想,他的遵守规范的行为同时也能用于对该行为的辩护。这时我们已经在从事一种反事实的构想中了。它要求任何交往行为同时必须包含对自身合法性的辩护与期待。

这样一来,哈贝马斯的“反事实的在先性”原理的意思便是:如果必要的话,交往者能进行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不带任何强制的讨论。并且对他们来说,只有其合法性得到确信的规范才能作为无可辩驳的东西加以运用。所谓“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就是由这样一些理想化的交往者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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