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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生权利本位为视角论析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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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13

以学生权利本位为视角论析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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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本位;法律意识;权利义务

[论文摘要]由于传统的误区使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界限不明,学校、学生权利义务不分,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未得到有效提升,因此,应将学生权利本位观点纳入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重视学生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及权利义务意识的培养。

在20世纪末关于权利、义务何为法律本位的争执中,权利本位论渐占上风,它主张:权利是目的,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手段,是第二性的因素,义务是权利的引申和派生物。当人们提出依法治校时,便引人了“学生权利本位”的观点。所谓的“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注重并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加强制度建设,以防止学校权力的扩张,健全学生权利的救济。

一、高校学生权利意识的误区

在高校开展普法教育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步觉醒且渐趋强烈,但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仍存在着明显的误区,主要表现为: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些学生只要一谈到权利,马上联想到的是个人权利的本位性及至上性,他们只强调个体的利益,而忽略集体、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他们想到的只是无义务的权利,而没将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忽略了权利义务间的联系。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虽然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高校学生享有教育权、学习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当学校侵犯了学生权利时,学生并未意识到,因此,也未采取有效的方式防止权利的侵犯,或学校对学生权利的救济未采用有效的方式。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学生权利的实现。

我们只有在明确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将学生权利本位观点纳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中,培养以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为主的法律意识。

二、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校普法教育的目的是将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高校普法教育也是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公民人格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如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法治观念、义务(责任)观念等。

1.主体意识。高校学生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主体,他们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作为特殊主体身份学生而存在的权利,它们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部分。第一,实体性权利。即人们对某种实体利益所具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资格和权能,这些利益包括生命、名誉、人格、自由和财产等。这种权利对学生而言,表现为受教育权、学习权、隐私权等。这就要求学校要满足学生学习、受教育的权利,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实现。第二,程序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是相对于实体性权利而言的,它可以归结为人们以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获取某种实体利益的正当性,以及享有作为道德主体、捍卫其人格尊严权利的正当性。而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主要表现为申诉权、告知权和诉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享有对学校处理的知情权及申诉权,并且教育部第21号令将这一规定具体为: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时,必须提供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如提供听证会程序),并且需要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告知相应的权利和期限。高校学生诉讼权主要体现为当学生的利益受损,需要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时,学校应在日常工作中为学生的诉讼提供帮助或资助。"

2.平等意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既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又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前者是学校行使权力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日常教学活动,后者是学校收取一定的费用,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民事关系。因此,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除了传统的学校对学生行使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外,它还包括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学校与学生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时,学校与学生同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因此学校与学生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主体没有任何理由享有特权,更不应当利用白己的职位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它要求学校在这一平等关系中要尊重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首先,学校与学生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规定的义务。这表现为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就业指导等,学生按要求缴纳学费、完成学业、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等。其次,学生在适用法律、规范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不仅要求学校在评奖、就业等获利行为中要平等对待学生,还要求在对学生的管理、处罚中也要平等对待。

3.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意味着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具体要求与体现,因此依法治校必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来进行。而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民主管理,尊重学生与教师,维护学生与教师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力度,创设和谐校园。这需要学校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把法治纳人学校建设。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的、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对于学生而言,应该明确白己所享有的权利,当自己合法的正当权益遭受侵犯时,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权利义务意识。随着权利本位学说和法治的发展,人们逐渐重视自己享有的权利,但同时,重义轻利的思想仍在影响着我们。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或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因此,我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就应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一,高校对学生的权利。我国高校的权利主要有:高校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权利;高校学位评定、授予权;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及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收取学费的权利等。第二,高校对学生的义务。主要表现为提供并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人身权及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除此之外,高校还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第三,学生对高校的权利。高校学生主要享有受教育权、学习权、参与学校管理权、申诉权、起诉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奖励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的权利。第四,学生对高校的义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体表现为: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其他义务,如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高校学生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跋而就的。观念的树立和意识的培养,需要很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因而,普法教育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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