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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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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11

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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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 学生权利 公法上的权利 私法上的权利

论文摘要:在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开始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完善高校管理、保护学生合法权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高校学生的权利应包括: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

近年来,在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后,学生的权利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关于校方侵犯大学生权利的新闻时有报道,许多个案中受侵权的大学生最终几乎都通过“状告母校”的方式寻求救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开始进人司法审查的视野。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完善高校管理、保护学生合法权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高校巫待解决的问题。在国内以往的研究中,大多是从限制学校权力角度来分析问题,较少有从保护学生权利的角度进行探讨。本文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人手,对明确规定学生权利的必要性及学生应享有的主要权利予以论述,以最终达到“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目的。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过去,我国高校的经费完全来自国家拨款,学生由国家分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行政关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再加上受中国传统教育理论中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观念影响,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进一步异化为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从1997年以来,高校并轨招生,学生自费上学,自主择业,学校则收取相应费用,提供教育服务,学校的公益性质虽然并未发生太大变化,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却已不再是以前那种完全的管理与服从关系,而含有很大程度的契约关系。

从法律上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是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法自主办学,包括制定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进行教学与学籍管理,奖惩学生等,实际行使教育执行的职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校方具有教育执行主体的资格,属于授权执法主体。在这种情况下,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行政管理关系,高校行使管理职能,学生是被管理者,这种关系下产生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因其双方关系的不平等,不能运用民事法律来调整。从权力—服从关系的角度出发,高校在法有明文授权的前提下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力。然而许多高校的现实是,校方一时心血来潮或者大脑发热,一个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规定就出笼了,学生只有服从的义务,其权利空间被强行挤占,这样的教育是畸形的,也是对法治的背离;二是学生缴纳学费,高校则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双方形成教育服务关系,此时二者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形成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来调整。从契约关系的角度出发,学生一旦被高校录取,校方与学生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应当互明权责,相互尊重,学校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学生。

二、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作为一个人、一个公民,学生本身就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同时,作为一个学生,其亦应享有基于法律特别保障的权利以及基于与校方的民事契约而确立的权利。为了有效制约高校的权力,尽快减少并消除学生权利被随意侵犯的现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已势在必行。现行法律对学生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对学生具体权利,包括公民权利在教育教学中的细化内容没有明确的表示,即便对学生的结婚权等个别权利通过部门规章等形式做出了规定,目前我国也没有形成对学生权利的有机的、系统的规定。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

1.学生应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

一是接受教育权。学生缴纳学费,与校方形成契约关系,接受校方提供的教育。这个权利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校方必须满足学生的要求,否则就应受到惩罚。日本《学校教育法》第l3条规定:学校不授课达6个月以上的,主管部门可命令关闭学校。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是,校方提供的教育质量堪忧,即不完全履约,比如某音乐学院请不具备教师资格的研究生为学生上课,致学生音带受损。学生接受正当教育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二是重大决策听证权。重大决策听证权与履约监督权(在后面私法上的权利中有所述)属于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两方面权利。参与管理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没有学生参与的管理是非法的管理。

国外的立法均十分重视该项权利。如在德国高校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大小评议会,学生可参加小评议会,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在校以下的专业范围会议中,学生代表占20%。有的国家或学校将学生评教结果作为教师升职、奖惩和评价课程质量的重要依据,这样学生不但参与了学校教学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参与了学校人事管理。在美国和加拿大,学生对教学效果的评定都有辑录,并受到学生、教学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广泛赞同。美国的一些州要求州立院校征求学生对教师的意见,以便使当地学校提供资金的人放心。

国外大学决策机构委员会组成多元化是一个趋势,校外人员、教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都参与这样一个决策委员会。目前我国高校行政权力在学校处于支配地位,教师权利较小,校外人员、学生不能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我国立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学生参与高校决策的权利,实在是一个莫大的遗憾和缺失。只有大力推行了管理的民主化,赋予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才能得到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明显偏小,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方式非常少,对学校管理的影响力弱,更不要说参与学校决策了,应适当扩大学生权利。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会议上所发表的宣言所说,国家和高等院校的决策者应重视学生的需要,把他们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参与者,参与评估和课程、教学法的改革,参与制定政策和院校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从行政关系上讲,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接受者,学校在做出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如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改革、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变更、教师评价、教师聘任等)时,应当征求学生意见,必要时还应进行听证。

三是隐私权。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从已有判例来看,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学生的隐私权也应当受到立法的保护。在实践中,学生的该项权利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例如,某高校学生处处长刘某曾跟踪两名女同学,窃听其谈话,从谈话内容得知她们意欲实施违反校规的行为,据以对其加以惩罚。事后刘某竞还引以为荣,到处宣扬他的丰功伟绩。且不说这两位同学的行为只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现实。单就刘某尾随他人窃听谈话而言,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另据报载,南方某学院保安队查获在校园有男女同学牵手、搂抱等“不文明行为”,将记录“不文明行为”的照片在网上发贴,在照片的文件上,还有该学院有关领导的批示,要求学生办、辅导员对有以上行为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学生结婚的权利,教育部早已取消其不能结婚的禁令。2007年8月初,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赋予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权。在学生已拥有结婚权和生育权的今天,难道连在校园里牵手的权利都没有吗?虽然当众举止亲昵并非值得鼓励,但从教育角度来说,通过教师对学生更多的正面教育及更多的交流和沟通,其效果远比劝其退学等强硬约束好得多。

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高校将学生宿舍的布局拍摄下来公开展示,这也是践踏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学生的隐私权,才能减少学生生活私密空间被窃听、窃照等随意受到侵犯的现象。

2.学生应享有私法上的权利

一是高校履约监督权。如前所述,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具有双重性。就民事关系而言,学生被高校录取,学生与高校之间就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契约就是承诺,而承诺也是一种权利的交易。高校与学生都有一种就双方可能存在的关系通过相互承诺达成产权契约的冲动。高校应按照招生广告中约定的内容,实现关于学校硬件的数量和质量、师资水平、管理制度、生活事务等方面的承诺,学生有权监督校方履约,并有权就履约具体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就关系到自身民事权益的事项作出决定,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

二是安全保障权。大学生普遍涉世未深,极易成为不法之徒的侵害目标,尤其是女学生的安全更令人堪忧。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校园惨案均与校方的失职有关,因此必须立法确认学生的安全保障权,规定校方必须对校内的不安全因素尽必要之注意义务,如对招聘来校的外来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并监管,安排足够的人员经常进行巡逻等,以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三是拒绝摊派权。当前,学校向学生摊派的情况较为严重,突出表现在许多学校不经学生同意而强制其购买本校教师的书籍。某高校团委以资助特困生为名,强制学生缴纳所谓“特殊团费”。此等巧立名目,不胜枚举,因此通过立法保障学生的拒绝摊派权是十分必要的。

除了以上权利外,高校学生还应包括物质帮助权、获得学历与学位权等。现行法律专门保护高校学生权利的法规还很少。高校学生多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已不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之列。国家颁布《教师法》后,没有相应的学生法,高校学生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是依靠宪法、民法等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既缺乏针对性,冲突产生后又导致各有关部门相互推诱互不负责。只有通过在立法上对学生的权利进行明确系统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保障其真正实现以制约学校的权力,才能使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平衡发展,使高校管理法治化的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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