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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私立大学教师权利保障的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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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关于国外私立大学教师权利保障的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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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外私立 大学教师 权利保障

论文摘要:国外私立大学教师的权利受到良好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聘任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完善的救济制度,教师组织的维权功能,国家的财政支持。其经验对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一流大学几乎都是私立大学,日本、韩国的私立大学在高等教育体系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国外的私立大学之所以办得如此成功,关键在于其雄厚的师资力量。

一、国外私立大学教师权利的演变

中世纪的大学是学者行会,实行学术自治,大学教师的聘用、解聘及各种待遇都由大学自己决定。大学并不能随便处罚教师,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受到指控的教师可以进行听证并为自己进行辩护,权利受侵犯的教师也可以通过全体教师会议提出上诉。这说明古代的教师权利受到非常严格的程序保护,教师享有高度的职业特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时代的到来,私立大学教师的雇员身份越来越明显。大学教师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缺乏明文规定而纠纷不断。董事会很容易以教师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或品行不正等理由将其解聘或侵犯教师的权利,同时由于教师与学校间的聘用关系缺乏法律上的保障,使得教师的权利大大削弱。19世纪中后期,教育立法的进展和教师组织的出现,为教师的维权提供了必要的立法保障和组织保障。国外的教师组织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功能主要是“通过各种合法制度下的策略或手段来为组织成员谋求应有的福利、薪资,使教师的工作有保障。”这些组织通过咨询、协调、会谈甚至游行、罢教等方式或集体谈判的方式来维护大学教师的权益,使得教师的维权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国外私立大学教师权利保障的成功经验

1.私立大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与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在国外,私立大学教师都是雇员身份,这为教师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如在美国,私立大学教师可以依据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及1947年的《劳资关系法》等联邦劳动法规定,可以组织工会与学校订立团体协约,可以在必要时通过罢课来争取或保护其权利。国外私立大学教师虽然是雇员身份,但私立大学教师的待遇多参照公立大学的标准办理,除了保证教师的基本工资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津贴和资金,以及丰厚的社会福利待遇。教师法律地位和身份的明确,关系到教师维权时的法律依据,是教师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2.教师的聘任程序法制化、规范化国外教师聘任合同在内容上非常具体,涉及面广,可操作性强。合同一般包括内容和附录两部分。以美国密歇根州的教师聘任合同为例,合同共有24条,内容包括:确认;联合会和教师的权利;董事会的权利;工资扣除;谈判程序;申诉程序;日程安排;教学环境;学校的改善;资格与委派;空缺、提升和转职;职员的挑选;职员的资历、裁减和回聘;假期;工作人员的补贴;评定;协商组成员的保护;课程参与和在职培训;会议资金;专项报酬;退休或离职;保险保护;各种规定;合同的有效期。还另有7份附录,这7份附录是:工资表;额外工作量工资表;学校年历;申诉表;个人合同表;事假申请表;教师评定表。合同中明确了三方(校方、教师、第三方维权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物质待遇及救济渠道等,尤其是合同中的附录部分,使合同有很强的透明性和实用性。

从合同的形式上来看,国外教师聘任合同种类多,在聘期上可分为终身聘任合同、短期聘任合同、试用期合同;在聘任方式上采用全职和半职相结合,外聘、联聘、互聘、特聘等相结合的形式;在合同类型上实行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相补充的合同制度。这种灵活的合同机制一方面使得高校保持了一支稳定的学术队伍,有利于学术自由和学术研究;另一方面为教师注入了竞争意识,促进教师流动,使教师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而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相补充的合同制度,则保证了教师待遇的最低标准,并在维权时可以通过教师工会以集体的力量与校方谈判或交涉,更好地维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考虑到个体因素,为有特殊要求的教师提供不同的合同内容,体现合同的个性特色,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3.对教师权利保障有完善的救济制度国外良好的法治大环境赋予教师很强的法律意识,国家在处理教育事件的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事后救济制度。在私立大学中,校方与教师之间产生矛盾或纠纷时,教师可向校内的维权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如美国的高校大都设有政策和法律咨询办公室,为学校和师生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教师组织与校方进行谈判,使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实践证明,国外的这种准司法制度为解决学校与教师纠纷提供了一条公正有效的救济渠道,在构建与完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值得我们学习。

三、对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启示

我国民办高校对教师权利的保障目前存在问题是难免的,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已经形成的先进制度和经验扬利避害,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1.加快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国外的法律体系一般比较完善,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步发展,私立高校教师的权利保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而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晚,法律条文表述也不够缜密,操作性不强,配套措施跟不上。比如教师申诉制度的申诉程序、申诉效力,聘用制的法律解释等都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各级政府还要在民办教育立法上下功夫。

2.重视教师权利的组织保障建设国外的各种中介组织和教师组织为教师维权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证,在这方面,我国几乎是空白,教师工会作为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最主要的组织机构,却形同虚设,即便存在一些相关组织机构,如民办教育协会,也起不到国外教师组织所具有的维权作用这启示我们在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上,要加强工会的维权职能,建立其他直接参与维权的教师组织。

3.完善民办高校管理制度建设国外私立大学的一些管理制度,特别是聘用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很值得我们学习。我国民办高校的聘用制度很不完善,聘用合同内容简单且形式单一,聘任程序“人治”色彩更重,因人而异解聘的随意性太大,缺少预警机制和听证制度。专职教师的合同大多为短期合同,聘期一般为1年或3年,兼职教师则更短,往往一学期一聘,基本上无集体合同之说,这些都不利于教师权利的维护。借鉴国外的聘任制度,探索、设计适合我国民办高校特点的集体合同,建立长期聘用制度,对保障民办高校教师的权益,稳定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大有裨益。

4.增大政府扶持力度国外私立大学的成功离不开国家的重视,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主要体现在政策的优惠和资金的投入上。与国外私立高校经费相比,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收人除了向学生收取学费以外,几乎得不到政府的任何补贴,社会捐助收入也几乎为零。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但“可以”一词过于勉强,对资助办法也没有从法律上加以细化,为各级政府逃避吃紧的教育经费投入提供了借口。因此,我国政府要从政策人手,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向民办高校流人,同时要将部分民办高校纳入教育财政下拨计划,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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