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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校园视角下的大学生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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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02

关于和谐校园视角下的大学生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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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和谐校园;大学生;权利体系

[论文摘要]和谐校园建设的关键是依法治校,首要特征是民主法治,厘清大学生权利体系是高校尊重和保护大学生权利,构建和谐的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前提与基础。在高校与大学生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大学生权利并非是一种单一性的权利,而是基于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的复杂的权利体系。

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每个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是由社会通过一定的规则所承认、规定并体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大学生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他们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各项法定权利的同时还享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的特定权利。本文讨论大学生的权利体系,正是基于大学生的学生身份,放在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中来进行考察。

一、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考察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原因在于:从高校角度讲,高校是国家授权从事高等教育与管理的主体,拥有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高校又是事业法人,是民事主体;从大学生角度讲,大学生首先是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面又是高校学生,是高校教学与管理对象。这种身份方面的复杂性决定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是一系列复杂法律关系的组合。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l规定,教学功能是高校三大功能核心,围绕此一核心功能,结合高校的国家授权性、高等教育公益性和学生身份的双重性,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本文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分为基础部分法律关系、主体部分法律关系和附属部分法律关系。

在基础部分法律关系中,涉及大学生的身份关系,这一部分法律关系构成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中的基础,主要与学籍和学历证明文件的获取有关,在此部分法律关系中因高校权力来源于国家授权、具有支配性、公益性和强制性,理论基础是国家权力,属于一般行政法律关系。

在主体部分法律关系中,高校以教学为目的对学生开展教学与管理是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中经常性的、主要的部分,高校作为一个法人整体为实现高等教育功能,依法自主开展办学,如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成绩判定、奖励、校园秩序管理等。高校的权力尽管也来源于国家授权的自主性,也具有公益性,但基于学生属于高校内部成员的事实以及高校学术权威的不可替代性,因而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

在附属部分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的行为并不都是与教学和管理有直接关系:对教学起到辅助功能,如后勤服务、医疗服务等,高校与学生之问处于平等地位,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法律关系,并不能直接归于我们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单一的法律关系中,因此大学生的权利也不能简单归为某单一性质的权利。"

二、一般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大学生权利

在一般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校享有的管理学籍、授予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法律授权,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权力。而大学生作为行政管理权对人,在与高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如下几个方面权利:

(一)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

(二)荻取学业证书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规定:“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依此,大学生享有要求所在高校颁发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等证明其学历的证明文件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大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水平的结果,也是证明大学生学习经历和学习效果的最为重要的文件,是大学生的基本权利之一。

三、内部行政关系中的大学生权利

大学生以学习为首要任务,以高校为主要的学习场所,其有权要求高校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这是高校依法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开展教学管理活动,实现高校高等教育功能。在此主体部分法律关系中,相对于高校来讲,大学生享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一)参加教学活动并利用教育设施的权利

参加教学活动是高校学生获取知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1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据此,大学生依法享有参加课堂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的权利,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以及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考试的权利等等。此权利关系到大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及大学生受高等教育权的实现,因而不能随意被剥夺。

对于高校现存的教育教学设施,任何学生,无论其专业、年龄、智商、家境等有何不同,均应一视同仁,允许其合理的加以利用。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l项规定的“受教育者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即是本权利的法律依据。合理地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书刊资料等有关教学资源是每一个大学生的权利,这是其受教育权的体现。

(二)师资配置请求权

高校是兼具教学与研究双重任务的教育机构,在其成立之初就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合格教师。原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先生就曾指出:“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大学生所享有的“师资配置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如下两点要求:其一,量的要求,即任课教师的数量应与在校学生的总量成比例;其二,质的要求,即坚持以教师的教学能力、专业素养为标准选拔那些优秀的教师从事一线的教学任务。

(三)重新选择专业权

高校学生人校后一般要按照其所填报的高考志愿进入相关的院系、专业,接受进一步的教育。但有相当多的大学生对其所学专业并不满意,要求重新选择专业。此一权利是当代大学生中一种比较普遍的愿望与渴求,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但近几年许多高校在依法自主办学的基础上,开展了大学生进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的办学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经验。"

(四)获得公正评价权

《教育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公正评价主要包括品行和学业两方面:一是获得品行公正评价权。高校承担着教书和育人双重责任,其对大学生的品行作出的评价往往成为衡量大学生社会价值的主要依据,因而会影响到大学生的社会地位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取得与实现。因此,大学生有权要求高校对其思想品德、言谈举止作出客观、公平、止直、没有偏私的评价。二是获得学业公正评价权。大学生完成相应的课程之后,需要由高校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应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具有公信力的证明,直接关系到大学生今后的升学和就业,可以说与大学生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

(五)获取教育福利的权利

目前我国高校实行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国家和社会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或正在就读的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和其它资助。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方面,凡是合乎规定都允许申请,这是大学生的一项权利,不得拒绝和歧视。《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六)知情权

学生有权充分了解高校所能提供的教育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知悉学校教学和活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形资源的信息;奖学金、助教、助研、课题等的申请及国内国际的学生交流机会、讲座、校园活动等无形资源信息;了解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状况,包括课程及其相关内容、师资;学校管理状况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学校各项评价制度等,大学生都有知晓的权利。

(七)民主参与权

作为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特别是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事务。《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权包括了社团组织权、选举学生干部权、提议权、民主讨论权、监督权和民主决策权等方面,这些权利都是大学生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权利。

在内部行政关系中,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均与教学和校园内部管理有直接关系。在此关系中高校拥有不可替代的学术权威,高校行为合理与否只有高校本身能够判断。因此,大学生权利损害只能通过高校内部的救济系统来救济,不能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四、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大学生权利

(一)大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大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任何人均不得剥夺。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是指大学生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大学生人格权是其能够作为一个人存在,并同他人协调的生存发展所必备的权利。对于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而言,其人格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寝室不受非法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自由、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身份权,是指高校学生依法在婚姻、血缘及其他亲属关系团体中,基于一定的身份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亲权、配偶权等权利。

(二)大学生的财产权

大学生的民事权利与一般主体享有权民事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人包括学校都要予以尊重,学校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权力与权利制衡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学生的民事权利予以随意限制或剥夺。在大学生的民事权利受到高校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诸人民法院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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