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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大学生权利看高校的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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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22

浅谈从大学生权利看高校的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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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 学生权利 制度管理;

论文摘要:保障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依法治国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大学生的权利已从应然状态转到现实状态。本文提出了作为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并对高校管理如何进行改造以保障大学生的权利作了分析与探讨。

大学生作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其作为受教育者,又享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于其他公民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大学生的一些权利往往被忽视,甚至被否定。本文试图分析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探讨高校管理如何进行改造以保障大学生的权利。

一、大学生的权利——从应有到现实

从大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来讲,作为国家公民,他们应享有宪法规定的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此外,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大学生尤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展权

马克思说,“人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这种天赋和需要使得发展成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因其天赋存在着多方面的发展可能性,从而享有从多方面发展自己的权利:

1.表现权。表现欲是人类特有的一种欲望。大学生在学习中表现自己天性的心理特征非常明显:希望在别人面前表现自己的才能,表现自己的智慧,表现自己的价值,当学生的这一心理得到满足时,便会产生一种自豪感而更有信心地去学习、去探索、去创造,从而获得最佳的学习效果。只有在不断地表现自己的过程中,学生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2.选择权。人的选择是从眼前若干的可能性中,凭着明确的意志做出取舍的一种综合性、价值性判断。人在选择的过程中“学会选择”。尊重和维护学生的选择权是对学生个性和差异性的尊重。“大学是以多样的课程选择机会、丰富的隐性文化、充分的个性尊重、自由的学习条件以及有效指导下的研究训练来实现人的更多程度发展的。”大学生的选择权应该包括:择校权、专业选择权、课程选择权、教师选择权、学习方式选择权、评价方式选择权、学习进度选择权等等。

3.犯错权。每个人都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大学生是成长发展中的人,还不成熟,他们应该拥有犯错的权利。当然,这里的错误指的是学习中的错误。

4.休息权和娱乐权。休息和娱乐对于促进身心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对身心正在迅速成长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休息不足必将导致学生注意力不能集中,反应迟钝,学习效率低下。娱乐、闲暇活动不仅能使学生恢复身心,增长知识,而且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创造力、提升学生的审美意识和审美能力。

(二)自由权

在教学领域,如果没有自由,学生就会被迫按照某一统一模式来发展,他们的精神会受到奴役、个性会受到压抑。因此,大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自由权除了一般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外,还应包括:

1.思维自由权。人的思维只有在自由、不受控制、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创造性,开出“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恩格斯语)。大学生处于思维发展的旺盛期,其思维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到他们今后学习和工作的创造性成就。所以应享有充分的自由思维权利。

2.疑问自由权。疑问,是学习者原有的知识经验与新的信息观念、新的刺激相矛盾、不一致,从而引发冲突的心智状态。随着认知冲突的解决,学习者的认知结构能得到优化和完善。对大学生来说,问题意识对他们的自主性学习、创造性思维的发展都非常重要。"

(三)民主权

在现代社会,民主已经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和“平等”、“自由”相互并行。一所学校、一个班级可以被看作一个小社会,这个小社会的主人就是每个学生自己。因此,学生应该享有:

1.自主管理权。学生进大学后,自主意识日益强烈,他们希望在某些方面、某些程度上脱离学校、教师、家庭的管束,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和生活圈。同时,他们也热切希望学校、教师、家庭关注到他们的自主能力,不断给他们提供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机会。

2.知情权。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学费制度的改变等,“学生是消费者”的概念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作为消费者,学生有权充分了解高校所能提供的教育服务的真实情况。如:学校有关的物质资源、信息资源(奖学金、课题等的申请、学术交流活动、校园活动等无形的资源);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状况,包括课程及其相关内容、师资;学校管理状况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学校的收费政策;学校的评价制度(包括学生参与的各类竞赛的评分标准及评比结果,各类评估、评奖的评价标准和结果公示,学生干部的选拔标准及程序、方式)等等。知情权是学生提高自身学业水平和维护其它正当权益的必要条件。

3.监督权。大学生拥有与教师、管理者同样的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特别是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事务。大学生作为利益主体,享有提出意见、参与决策、监督实施的权利。大学生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学校资源的使用;二是监督学校日常机制的运作。

4.评教权。教育也是一种服务,是通过由教师将优质的教学提供给学生来实现的。学生作为这一服务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有权对他所享受的教育服务作出评判,且学生评教是对教师教学最好的监督。因此,学生评教应不仅仅被看作是管理、评价教师教学的一种手段,更应该被看作是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二、高校教育管理现状——学生权利的失落

在高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大学生权利的失落,主要表现在:

1.高校管理者滥用权力,导致学生的一些合法权利受到侵犯。高校作为从事教学、研究的单位,拥有比国家机关更多的自主权限,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制定内部规则。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校长行使的职权中第一项就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高校基于学生管理的便利性,通常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过多地设置了义务性条款,较少去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的对应的权利性条款。”总体而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分别处于支配与被支配、压制与被压制的地位。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也是按“命令——服从”的权力运作模式进行的,在制度设计上偏重于管理和规范,在制度执行中不按正当程序,忽视或剥夺了学生的权利。义务与权利是相对称的,高校要求大学生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同时保障其应享有的权利。

2.高校教师固守“师道尊严”,忽视或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教育者的义务就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义务则为教育者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都遵从“师道尊严”的道德规范,教师的权利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学生只有服从的权利,在现实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经常忽视、甚至侵害学生的权利。

3.高校与学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要体现学生在学校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既要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又要畅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渠道,这样才能让学生充分了解学校各方面的真实状况,及时反映学校管理或教育中的各种问题、意见,并参与学校管理的决策,行使自己作为消费者应有的各项权利。但是,在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一是学生自治组织难以自治。“校方赋予学生会的权力,远不足以实现学生自治。”学生会更多的是完成学校交待的任务,向同学们作些宣传解释工作,在代表学生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只限于提出意见。"

二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不健全。从管理的角度说,“作为年满18岁以上接受过中等教育又进而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他们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同时有着对自身利益的诉求,这是学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学生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参与权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世界各国大学生民主运动的主要诉求,之后,许多国家都认可了学生是学校管理的组成部分,并在学校的决策机构或评议机构中明确了大学生的代表席位。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开始实施“学生参议制”,设立“学生校长助理”、开设“校长信箱”、推行“学生评教制”等举措,都是促进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成功尝试。但是,这些制度也仅赋予学生“建议”的权利,而没有“决策”的权利。特别是对于涉及学生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如何保障学生知晓、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更需要在制度层面做进一步的探索。

三是大学生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虽然我国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增强了不少,但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却未能同步增长。如何培养学生良好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自治能力,还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

三、高校教育管理的改造——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我国多年来形成“教育道德化”的传统管理,主要以道德教化学生,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这使得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这种传统教育理念的支配下,学校权力会不由自主地任意扩张,从而与依法治国和“教育法制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益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以至于现行高校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显得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高校教育必须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即: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权利而不是以学生义务为起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管理,重点要落实在三个方面。

1.转变传统教育教学观念,承认“学生是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们在表述教育目的时用得最多的一种说法。这种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国家、社会、时代、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本无可厚非。但这种目的过多地从社会角度来考虑教育,很容易把人仅仅当作社会的产物和工具来培养,要求学生遵从、驯服,缺乏充分发展的自由。这种目的恰恰忽视了“学生是人”这一基本而深刻的命题及其内涵。

2.设计相应的制度,保障学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大学自治的要求,高校有权制定相应的校规校纪以管理学生,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但同时,高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其宗旨和目的要遵循学生本位,要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遵循合法、公正、教育保护、权利救济等原则。遵循这些原则来设计管理制度,就能使学校管理制度成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自主做出合法行为的保障。其次,要健全管理制度。一般而言,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知等程序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制度和听证制度。

3.革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维护学生应有的权利。实施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教育,必须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是针对学生的需求和就业市场的新变化,从实际出发制订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计划,充分体现“学生自主教育”,尊重个性,保护学生兴趣爱好,发展个人特长。改变传统教育中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学习潜能挖掘不够的缺陷,要树立起“通识教育,分层培养,引导创新”的理念。

二是实行个性化教学。改变过去学生一入学就固定专业、固定课程内容的培养方式,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学习内容、学习进度和学习方式。实行弹性学制,要让学生不仅可以选择专业、选择课程、选择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还可以选择学习年限。

三是教师引导和启发学生,创设宽松愉悦的教学氛围。教师要改以“教”为主为以引导学生“学”为主,变“教师是演员,学生是观众”为“教师是导演,学生是演员”,甚至“学生自编自演”。对学生敢于质疑书本、质疑教师的举动要进行支持、鼓励、赞赏,为学生“表演自己”创造条件,创设一种宽松愉快的教学氛围,让学生在讨论和辩论中产生疑问、主动思考,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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