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8-05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 维护 维权能力

论文摘要:现今大学生状告高校的诉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及社会的强烈反响。如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正确看待学生权利,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

一、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

(一)高教法规不完善

一是高教法规数量偏少,内容相对滞后。我国1980年诞生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到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教育法律只有8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等颁布已超十年,有些内容显得陈旧、滞后,跟不上高教发展的形势。二是有些法规比较原则和抽象。《教育法》、《高教法》等法律规定了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定而难以落到实处,使得大学生的权利停留在应然状态,难以收到实效。三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观性词语过多。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授权高校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利,共涉及七种情形,类似“性质恶劣”、“行为严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主观性词语,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容易导致高校行使处分权的任意性,引发大学生侵权案。

(二)高校校规不规范

一是校规中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明显失衡。目前校规中过分强调管理,绝大多数为义务性条款,注重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各项义务,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学生有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往往出现重学校权力而轻学生权利的现象。二是部分高校出台的校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比,不同程度存在“上位法”的“超位”或冲突。三是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不合时宜的内容。如罚款,将毕业生奖学金改为就业补助金,毕业生欠费不发毕业证导致出现诉讼案等。

(三)救济途径不畅通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赋予了大学生广泛的权利,救济途径是有的,但经常不畅,当高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往往无法获得全面、及时、便捷、可预期的救济。当前,申诉是解决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可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学生申诉受理机构的范围、学生申诉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权限问题等,导致这项法定的非诉讼救济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陷入随意和经常无效的状态,故大学生求助于司法救济。大学生状告高校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学生有时是不得已才与母校对簿公堂。

(四)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

从大学生状告高校侵权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权时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大学生状告母校重获受教育权”案中,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书并未送达两原告,属于程序违法。典型案例“田永案”中,学校败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总的来讲,这些事实的发生,反映了学校内部管理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状态,且类似的事例在高校中也不是个别现象。原因主要是教育中权威主义在高校仍然存在,“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观念还是被高校管理者和部分教师认同,师道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学生权利有时被漠视,甚至被抹杀。

(五)学生维权意识不强

近年频频出现大学生状告母校侵权的案例,从某个角度来看,反映了大学生民主法制意识正在日益提高,对自身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和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和漠视的实际状况相比仍然有差距。当大学生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学生,毕竟是少数,还有更多的大学生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的权利。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他们已经习惯了循规蹈矩,在学习、生活等遇到矛盾、发生冲突时,一般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决,有些大学生对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否享有救济的权利及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仍然感到困惑或者说一无所知。"

二、大学生权利维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教育法规,为学生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学生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大众教育层次日益复杂化,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加快教育法规建设的步伐。全国人大应缩短审查现有教育法律的年限,对那些不合时宜的基于精英化教育的背景下制订的教育法律,如《教育法》、《高教法》、《教师法》等,要在结合法学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尽早修正。另外,加快对《考试法》、《学校法》、《学位法》和《终身教育法》等法律的起草进程,建议出台《学生法》、《校园法》等一些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对大学生管理的要求,明确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学生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随着旧法的修正及新法的出台和高等大众化教育的深入,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法律的配套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存在较多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及教育行政等部门应要及时审查现有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年限,及时修正那些与法律不配套的或废止一些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等,尽早将带有“暂行”、“试行”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转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多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程序正当的,在学校管理和司法实践上能用的上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等,这样既能达到依法治教的目的,也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救济制度,为学生维权提供可诉渠道

目前,在我国教育领域中涉及到大学生救济的制度有教育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及行政、民事、刑事三大诉讼制度。对于学生来讲,教育申诉是解决自身权利被侵犯的主要救济途径,在申诉无效的基础上,学生才迫不得已走行政复议甚至诉讼的道路。在这些救济制度中,主要是教育申诉制度还不完善,笔者建议两点:第一,应积极拓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申委”)受理的范围,不能仅限于《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应拓宽到受理学生对其在校内学习、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出的各种申诉;第二,合理设置“学申委”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高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的“学申委”的组成人员不仅仅来自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应该多吸收一些社会知名的教育家、法学家、律师、学者和青联、学联代表参加,且占的比例应不少于二分之一。鉴于我国目前教育申诉、复议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法院对高校教育纠纷的司法审查的局限性,我国现有的仲裁机构无法受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案件等,可以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庭,仲裁庭主要由专家、学者及律师、学联、青联的人员组成,独立开展工作,不从属于任何机构领导、不受同级或教育行政的干涉,教育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另外,目前发生的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校的各类纠纷,虽然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四种调解形式是比较有效的,但都在校外,学生必须付出较多“成本”才能见效,因此,我国高校内部应该建立一种调解制度,即在高校内设立一个独立的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教师、学生、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大学生认为学校、教师或同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积极做好依法治校工作

2003年7月,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文件,明确提出: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高校一方面要组织全校管理者及教师深入学习教育部等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依法治校在高校的特定内涵和实质,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管理学校的根本依据和最高权威,并努力创建“教育部或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另一方面应组织全校师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培养法律素养,提高法律意识,不但保证高校管理者和教师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合理用法,在管理教育学生中,尊重学生权利,而且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规范自身的言行。因此,高校在制订校纪校规时,首先必须符合国际公约、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和法治统一的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必须与上位法的精神一致,不得与之矛盾,更不能出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否则就会出现更多的“学生状告高校胜诉”的事件。其次,在实施新校规前,高校最好邀请师生代表及有关法律职业人士开展听证和审查工作,确保校规不违法、确保校规保护最广大师生的利益。同时,在一些涉及学生重大事件的处理上,一定有相关的制度来保证,如学生的退学有预警制度,学生的处分有申辨、听证和申诉制度,学生奖惩有奖惩制度等。另外,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规定》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将学校制定或修改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第三,依法依章规范管理,避免相同情形不同对待,不同情形相同对待等问题,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特别是在处分学生时,应严格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最好是能借鉴美国的一些学校的做法:“在处分学生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律师、法官一应俱全,违纪学生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处理,如学生不服可以上诉到法庭去依法裁决。”

(四)加强监督,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

在现阶段,应积极发挥人大、行政、政协、社会等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学生的权利。目前现实生活中出现“不少高校与学生间的诉讼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起诉”等情况,“这就更使得被侵害的权利处于司法保护的‘盲区’,此种状态的存在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其本身也是违反宪法的”。因此,司法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有限审查,监督高校做到依法治校,除维护高校合理合法行使教育管理外,对涉及高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侵害案件,应积极开展司法介入,抑制个别高校行政权力的滥用,规范管理行为,依法办事,这种做法在欧美国家早已使用,如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国的行政法院审判制度等。"

(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维权能力

学法懂法是大学生切实维护自身权利的基础,大学生一定要自觉接受法制教育,认真学习《大学法律概论》、《法学概论》等课程,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评价能力,真正以法律规范来规范自己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达到预防违法犯罪、减少违法犯罪、甚至杜绝违法犯罪的效果。同时,大学生也要树立一种正确的维权观,不能以自己的好恶来判断维权的范围,以自己的情绪为依据决定是否维权,解决问题、纠纷和争议。遵纪守法,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大学生神圣的职责。大学生在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大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规定的义务。否则,权利就成为无本之源。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中比较重视权利的实现,容易忽视义务的履行。调查也表明,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自我权益意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还没有形成应有的法律认识,还处于一种“惑”然状态,存在权利义务认识上的“缺位”,或者说认识上“不到位”。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作为当代大学生要明确自己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维护自身权利要立足于国情,立足于高等教育的实情,不能有过高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想法,同时也必须依赖于相应义务的履行。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我最爱的老师
一封信
我最喜欢的老师
老师的目光
我的新老师
我们的班主任
我的老师
我的老师
有爱心的陆老师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
我的老师
我拥有一位好老师
我和孙老师
我最喜欢的人——我的李老师
我的老师
浅谈培养大学生正确职业价值观意义及途径
论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1)论文
关于英国“雇佣本位”职前教师培训课程类型及特点探析
浅谈明晰角色定位、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实效性
探析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1)论文
试论将ISO9000标准引入军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探索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1)论文
战略柔性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浅析
试论加强师资建设,提高通识教育质量
关于英国教师看学校督导
经济增加值与企业价值管理研究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经济绩效分析
浅探墨子处理国家关系的国际法思想(1)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管理模式
评《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后记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学杂谈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学反思
心底的呼唤──《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学片断赏析
感觉眼泪──《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后感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学片断赏析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学实录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后感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学片断及反思
《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上课体会
以读促思,由悟导行——《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学有感
读《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有感
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引起的思考──《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学有感
语文也可以轻松学──《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