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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赔偿及救助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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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01

试论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赔偿及救助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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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依据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是按照侵权行为法来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但完全按照侵权行为法来认定高校体育伤害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救济损害的处理机制,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应借鉴国外处理同类案件的有益经验,构建以侵权行为法为基础的合乎我国国情的完整的高校体育伤害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救助补偿制度。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责任;社会保险;救助补偿制度

由于体育的性质决定了具有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因此,高校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难免发生伤害事故。当出现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后,如果不能科学、合理、合法地妥善解决,使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赔偿或补偿,不仅会影响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会严重损害受伤害学生的利益,而且还会严重制约高校体育运动的发展。

当前,解决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章及司法解释是主要的法律依据,但高校体育运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现行有关体育伤害民事法律制度还有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表现在依据现行法律、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是按照侵权行为法来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但完全按照侵权行为法来认定高校体育伤害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不能全部解决问题的,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侵权行为法认定侵权责任要讲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还要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得不到赔偿,这显然不利于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另外,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学生人身受到了损害,高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过错,若高校没有过错,学生所受损害只能由自己来承受,这对于受到伤害的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处理同类事件的有益经验,构建以侵权行为法为基础的合乎我国国情的有关高校体育伤害的完整民事赔偿、救济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以及救助补偿制度,这对于妥善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更好地保护学生和高校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顺利执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的性质

研究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最重要的是要研究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而最主要的有两个问题:一是高校承担学生体育伤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二是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是过错责任,有人认为是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包括公平责任。笔者认为,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一般为过错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应适用公平责任。

(一)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一般应为过错责任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赔偿责任归责为过错责任。

高校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出现了人身伤害的事故,高校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是具体到高校是应当承担一般过错责任还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就有了分歧。在处理学校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最大的难题是举证困难,因此学校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还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就决定了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这往往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在国外,德国、葡萄牙、希腊、日本等国立法规定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是规定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在我国,陈博、叶卫兵、朱桂琴等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汤卫东、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等认为学校应当承担一般过错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如果高校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不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的疏漏、体育教师教学上没有失误、学生伤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或体育活动中不可预见的突发伤害事故,高校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赔偿在一定条件下还应适用公平责任 有人认为,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不适用公平责任,其理由是:

(1)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可见,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负担能力。而高校一般比个人有更强的赔付能力,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高校有无过错都要赔偿,使高校有无过错都陷于被动,因此,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实际结果对高校是不公正的。

(2)高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体育活动中学生发生伤害,高校即使无任何过错,也会感到内疚和痛心,对自己的学生充满同情,社会也倾向与同情处于弱者地位的学生,但应将高校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区分开来,两者不能混同。而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此条也显然不是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二、构建以侵权行为法为基础的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赔偿、救助机制

在我国,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件之所以在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上会产生许多纠纷,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和我国高校体育运动伤害救济机制不健全,因此,应立足我国实际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构建以侵权行为法为基础的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赔偿、社会保险、救助基金等多渠道赔偿、救助机制。

(一)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制度层面看,我国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现实的针对性还不够。目前可以作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依据的法律规范,仅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体育法》等,虽然有部分条款与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有关,但毕竟缺乏直接的现实针对性。这就造成了一旦发生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学校体育教学不利,而且也对事故中受伤害者不利。教育部在2002年出台了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我们高校体育运动伤害问题解决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也为高校学生体育伤害问题的进一步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但这一部门规章也存在相应的缺陷:一是效力较低。《办法》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和赔偿原则,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程序,这无疑为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但由于其法律位阶较低,所以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寻求较高位的法律法规去解决,尤其在出现争议的时候,必然影响到其应有作用的发挥。二是对于高校学生体育伤害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际执行中仍有许多纠纷无法解决。例如对于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出现的合乎体育规定的伤害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并未给予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虽然填补了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体育伤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笔者建议对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民事法律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具体直接的立法。"

(二)高校学生体育伤害赔偿保险机制的构建。保险机制的构建有助于高校体育运动伤害纠纷的快速妥善解决,依国外经验,大多数发达国家以保险制度来应对高校体育运动发生的伤害,学生在发生体育运动损害后能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最终得到救济。由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很难完全避免,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的赔偿压力,同时使受害方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在我国建立高校体育运动伤害赔偿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这也是高校和学生转移风险,使学校和学生走出面临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一方面,为了增强高校承担学生体育伤害责任的能力,高校要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高校体育运动伤害责任保险,通过转移高校教育风险,减轻高校的办学风险。当然,这不是高校的单方面行为,还需要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增设高校体育运动伤害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学生要积极投保意外伤害险。学生意外伤害险是由学生或其家长出钱,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向保险公司买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导致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作出赔偿。学生意外伤害险,属于自然人的人寿险范畴,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特定的,应当遵循保险自愿的原则进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高校学生体育伤害救助基金和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构建。为了真正落实对受伤害学生的救助,切实维护受伤害学生的利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通过建立高校体育伤害救助基金的形式来对学生体育伤害进行救助,不失为现阶段解决高校体育伤害救助问题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高校体育伤害救助基金可以由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高校通过多种形式筹措,可以采取互助共济的方式,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高校采取政府资助、社会募捐等多种形式筹措本行政区域的高校体育伤害救助共同基金。

建立高校体育伤害救助基金,首先是一种政府行为,应该由政府出面牵头,统筹协商,以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高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高校的现状,由政府为高校分别按年度根据一定比例出资,专门用于弥补学校无力筹措的部赔偿金,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由政府划拨专项资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资设立多种形式的高校体育伤害救助基金。高校也应从学费中提出一定比例,也可从学校校办产业收入和创收经费中提出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建立高校体育伤害救助基金。在发挥政府和学校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还要动员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高校体育伤害救助基金,学校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争取社会的支持,学校还可与企业、社会团体等建立如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合作”关系,这也是解决高校体育伤害救助基金来源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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