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08-27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原因及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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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造成的,它所涉及了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原则和刑事法律,因此,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教师和学生应该采取有利的措施,加强法律意识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采取措施,分清法律责任,使已发生的事故尽快得到解决。本文就学校体育伤害及其责任归属问题作一些探讨。
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安全教育;事故;责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在从事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比赛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这是现代教育活动中的一种客观现象,是一个现实性、社会性很强的实际问题。体育教育独特的形式,使学生容易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有些伤害事故后果是很严重的,会影响到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和体育教师的教学主动性,而且事故发生后,责任的归属问题也成了教育工作者以及学生、家长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学校体育伤害及其责任归属问题作一些探讨。
1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
学生在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家中所造成的伤害事故是多种多样的,其产生因素主要由学校、教师和学生三方面组成。
1.1学校方面的因素
1.1.1场地、器材存在隐患 1.1.2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在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不适合进行体育活动的疾病时,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准备。然而,有些学校由于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所以在体育课或运动会上,没有体检使身体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肺病、低血糖等疾病的学生参加了锻炼和比赛,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范措施,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1教师对安全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安全问题属于体育课堂上的首要问题,而有些教师在体育课中只注重教学,而忽视安全问题。上课时,对要注意的安全事项讲解不够,要求不严,以至于学生在课堂实践中出现意外伤害。如某职业中学,一名女生穿着一双高跟鞋去上体育课,授课老师发现后,觉得平时也没出现什么问题,就忽视了这个情况。可是“没想到”,该生在进行篮球活动中争抢篮球时摔倒,造成左踝骨骨折。所以,教师对安全问题的认知程度也成为学生体育伤害的一个重要因素。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l0条规定:“学生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因此,体育老师在教学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到学生实际情况,以促进身心发展为主要目标,灵活掌握教材,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1.3学生方面的因素
1.3.1学生自身的因素
有些伤害是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如学生本人对安全问题认识不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纪律松散,不听从老师指挥,不做好准备活动,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和动作。如某校初一学生上体育课,练习内容本来是“追踪跑”,却逐步变成了“追逐打闹游戏”,两名被追逐的学生猛然头部相撞,互相撞晕,并造成严重脑震荡。诸如此类的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伤害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组织纪律性的教育,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人为事故是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又一主要因素。学生天性好动,尤其是在体育课或课外活中,倘若缺乏安全意识,且不听从教师安排,任意进行投掷等危险性活动,都有可能造成伤害。"
2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
2.1体育伤害责任认定的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其事故主体应根据一定法律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原则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本准则。因此应当对我国现行体育伤害责任的归属原则加以分析,加深认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 它解决的是伤害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以及因果关系,主客观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隋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此条规定不应看为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因为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都无过错,根据法律既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性的民事法律规定对学校体育伤害的认定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学校体育伤害的认定和处理,虽然体现了对责任主体的公正性,维护了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但学生作为弱势群体(相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其合法权益应当更受到法律的保护。加拿大学校体育伤害的立法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其在认定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则上对我国立法和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其原则主要包括: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原则,共同责任原则及相应的操作性原则。这些原则加大了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更加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2.2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
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后,则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体育伤害事故都属于民事法律责任,但也牵涉到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2.1体育伤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然而,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其他人员)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致的体育伤害人身事故,应由谁赔偿?学生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伤害,由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应当具体分析。 由此可知,学生伤害是由学校主体过失造成时,学校应负民事责任。由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由加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失赔偿则由他或他们的监护人承担。学生伤害是因学校和学生双方违章行为造成,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学生伤害是由教师造成,则根据情况由学校或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果说是学校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应由学校承担其民事责任,否则,应由其个人承担。
据统计,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双方(或多方)在无主观恶意中发生的。这种情况,就应运用公平责任分担原则去处理。在实行过程中,应首先对当事人主观有无过错进行考察,若认定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则可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做出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3结论学校体育伤害主要是由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造成的。它主要涉及了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原则和刑事法律原则,因此,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校和教师应该采取有利的措施,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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