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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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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之一)

【 内容 提要】 目前 国内普遍将西文feudal、feudalism与中文“封建”对译,实属不妥。最初的汉学家和 中国 学者(包括严复在内)并不这样做,严复译feudalism为“拂特制”。20世纪受西方古典进化论的 影响 ,将西欧feudalism抽象化,按照西欧的模式解读中国和世界,据此严复首先将feudalism与“封建”对译,从此西欧和中国有了相同的“封建 社会 ”。本文从学术史,特别是从实证 分析 和 理论 分析两方面,阐明西欧feudalism是欧洲 历史 发展 的产物,只属于欧洲;中国的先秦是封建制,而且惟其符合中文“封建”之本义;秦代至清代是皇权专制制度。它们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谁也不能涵盖谁,就中西中古社会而言则属于前近代时期不同的社会形式,不应该贴上同一个标签。

【摘 要 题】学术史

【关 键 词】封建/封建主义/西欧/中国/中古时期

【正 文】

“封建”、“封建主义”等词汇在当今中国可谓俯拾地芥:将秦代至清代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称为封建社会,将帝王称为封建帝王,制度当然也是封建制度。“封建”话语不仅流行于学界,而且深入坊间,迷信是封建迷信,包办婚姻是封建婚姻,个人崇拜是封建遗毒等。另一方面,在欧洲,“封建社会”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封建社会”只经过几百年就长出近代文明,故西方学者至今仍在回顾和反思他们中世纪的价值,反思中世纪与近代文明千丝万缕的联系。(注:年鉴学派第三代学者勒高夫所写的《中古文明》是一部关于西欧中世纪的全面、系统的综合之作,作者在 英文 版序言中指出,该书的主旨在于说明:中世纪是一个充满暴力,生活条件严酷的世界,同时也是特别具有创造力,奠定西方文明发展基础的 时代 。(J. Le Goff, Medieval Civilization 400—1500, Oxford,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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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封建主义概念的本质是什么,有没有一个可以涵括中西的封建主义?不论要深入认识西欧与中国的过去,还是要进行中西历史比较,该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此外,从基础 教育 和对外交流角度讲,也需要将“封建”概念明晰化和规范化。

先从中国方面说起。

一、“封建主义”概念在中国之由来

中国古代的“封建”实为“封土建制”、“封邦建国”的简称。大规模“封建”的事实发生在西周建国初年。灭掉“大邑商”后,地处西陲的周族如何统治这幅员广阔的土地,于是分封制度应运而生。分封的用意,是让王族的亲戚子弟率领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装据点,以此为依托控制各个地区,从而形成拱卫宗周的态势。被封诸侯在封国内有世袭统治权。周天子是各封国诸侯的“大宗”,作为“小宗”的诸侯国必须服从命令,定期朝贡,提供兵役。显然,先秦的“封建”有两重要义:其一,在形式上建立武装据点,解决幅员辽阔的国土(即家族)安全问题,防卫目标主要是异姓种族;其二,封国的原则是血缘关系,目的在于维护王族一姓的统治。司马迁称其为“褒亲亲,序骨肉,尊先祖”(注:《史记·三王世家》。),所谓“亲亲建国”。 所以,最初的汉学家从不将中文“封建”译为feudalism。例如,19世纪英国汉学家李雅各(James Legge, 18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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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翻译了不少中国古典经书,遇有“封建”字眼,从不译为feudalism,如《左传》中“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译为:raised the relatives of the royal House to the rule of States, that they might act as fences and screens to Zhou(大意是:让王族的亲戚去统治诸侯国,以此作为周的屏障)。又如《诗·商颂·殷武》中“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左传》中“莫如兄弟,故封建之”;以及“封建亲戚”、“封建兄弟”等都作了类似的译文处理。(注:“莫如兄弟,故封建之”译为it still said that none were equal to brothers, and advanced them to the rule of States;“封建亲戚”译为to raise the relatives of the royal House to the rule of States;“封建兄弟”译为to advance brothers to the rule of States。(林志纯:《封建主义问题》,《世界历史》1991年第6期))李雅各等都是从本义上译介中文“封建”一词,即抓住王族血缘亲属建立诸侯国的本质。显然,依西人的眼光,中国西周的“封邦建国”与西欧中世纪普遍推行庄园制基础上的feudalism不是一回事。

中国学者最初也没有将二者简单对译。严复首次将feudalism译为中文。1901年,严复的重要译著《原富》(亚当·斯密著,现名《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 研究 》)问世,在这部译著中,feudalism译为“拂特之制”。大概严复发现西欧的feudalism对中国历史而言是陌生的,没有一个适当的中国词汇与之相应,于是取音译。严复在按语中明确说明自己对“拂特之制”的理解:“顾分土因而分民,于是乎有拂特之俗……一国之地,分几拂特,分各有主,齐民受理其中而耕其地,则于主人有应尽之职役,而莫大于出甲兵,应调发之一事。用拂特之制,民往往知有主而不必知有王。故地大民众者,王力不足以御临之也”。可见严复对西欧庄园制有一定观察深度,认为西欧拂特制(feudalism)与中国古典“封建”不同,所以说出“其建国本始之事如此,非必有锡土胙茅之事如中国也”。(注:斯密:《原富》上册,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35—336页。)1903年6月,严复译穆勒的《群己权界论》(On Liberty),对书中的feudalism仍取“拂特”之音译。 严复全盘接受了詹克斯关于社会发展有机体的观念,他在译文中加入大段的按语赞赏有加,并依此联系和划分中国历史,他说,“由唐虞以讫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其后,“乃由秦以至于今,又二千余岁矣”,如何看待这一段历史令严复踌躇不已,由于陷入詹克斯的进化图式中不能自拔,只得认定“秦以至于今”也为“封建时代”。这样一来,中西封建社会长短差异之巨,即使按詹克斯的观点也令人费解。中国的“封建社会”,“盖四千数百载而有余也”,而起于中国唐宋间英法诸国的封建时代不过千年,“何进之锐耶”?严复百思不得其解,虽以“乃事变之迁流,在彼则始迟而终骤,在此则始骤而终迟,固知天演之事,以万期为须臾”自慰,可仍然难以掩饰其深深的迷惑:“然二者相差之致,又不能为无因之果”,“而又不能不为吾群今日之利害,亦已明矣”(中西今日不同的利弊后果太明显了)!译述之际,不知多少次“掷管太息”,“绕室疾走”!(注:詹克斯:《社会通诠》。)严复渴求新知,却又不能自圆其说的痛苦状态,跃然纸上! 为了进一步说明当时社会思潮及历史背景,我们有必要暂时离开主题,简要回顾一下西方社会进化论的内涵与影响。 如果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潮有所了解和体悟的话,我们对严复等人就多了几分理解与宽容。国人初次接触西方思潮,不善识别或食洋不化总是难免的。在社会进化图式不可颠覆的大背景下,严复将feudalism与“封建”对译,相当于将西欧中世纪与中国传统社会等同划一,对后者的认识与描述,仅是借用中文“封建”一词的外壳,实际上将中国的历史纳入西方的模式,按照西欧的逻辑进行演绎,并且标榜为人类社会的普遍性。显然,20世纪初叶以来,“封建”一词在中国文字和口语上空前高频率的出现,不是中国传统话语的简单延续,而是另有一番缘由与内容,确切说,“封建”已经不是先秦“封邦建国”的简称,也不是后来“封爵而不治民”转义的封建制,而是随西语feudalism而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人类进入近代国家前必须经历的一个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从而为以后五种生产方式说的流行打下伏笔。至此,问题可归结为:在前近代人类社会是否存在一个统一的发展图式,是否可以用一个概念表述所有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性质与特征?进一步而言,以往译为“封建制度”的西欧的Feudal System是否可以涵盖中国?笔者拟采用历史 方法 来解决和回答问题,因此首先还要接受历史事实的检验。

二、西欧中世纪的历史分析

欧洲feudalism的基本特征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方面:

非血缘的、非强有力的国家权力支配的 社会 。布洛赫在描述封建制基本特征时,第一句话就是,要知道西欧封建制是什么,“最简易的 方法 是从什么不是封建制社会说起”。其一,它不同于建立在血族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虽然它留有血缘关系的印记,例如其个人从属关系仍保留着原始亲兵制中准家族(quasi-family)成分,但该社会并不只是依赖血缘关系,布洛赫颇为肯定地指出,“更确切地说,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关系纽带正是在血族关系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时候才 发展 起来的”。(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0页。)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度是弱者对强者的投靠,从形式上看,这种关系的结成是志愿的。一个自由人有选择主人的权利,这是诸多日耳曼法典都有明确规定的。封臣义务的核心是服军役,军役不能无限期延长,一般规定是一年40天。军役期间,封臣要自备马匹、武器、盔甲和粮饷。较大的封臣还要带上他下面的封臣,所带骑士数量视受封土地大小而定。平时则要提供帮助,例如,封君被人俘虏了,封臣要帮助缴纳赎金;封君巡游封臣的辖地,封臣有义务款待。当然,这些负担在协议中早有规定,包括一年款待封君的次数,一次停留的时间长度。有的甚至规定封君随从人员和马匹的数量,以至伙食的标准。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一是提供保护,二是提供生计即封土。这里有互惠关系,有人身依附关系,却几乎没有血缘关系。其二,推行封建制的国家不是统一的、强有力的国家。布洛赫说:“尽管凌驾于众多小权力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观念仍持续存在,但封建主义是与国家的极度衰弱,特别是与国家保护能力的衰弱同时发生的”。随着蛮族入侵和蛮族国家的建立,大约公元1000年前后西欧社会兴起以地方权力为中心的 历史 现象,具体表现为公共权力的崩溃和领主专权的形成,被称为“封建革命”,从而带来了所谓“封建无政府状态”。实际上,无数大小领主们在行使 政治 权力,他们在各自的领地是公法和私法的统一执行者。它产生于混乱无序的年代,是无序中的有序,欧洲变得更稳定了,并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文明。布洛赫认为,如果没有日耳曼入侵的大变动,欧洲的封建制将是不可思议的。“日耳曼人的入侵将两个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强行结合在一起,打断了它们原有的进程,使许多极为原始的思想模式和社会习惯显现出来。封建制在最后的蛮族入侵的氛围中最终发展起来”。(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0页。)封建主义就其政治组织形式和 内容 而言,权力显然是分散的,如严复所言,“用拂特之制,民往往知有主而不必知有王”。(注:詹克斯:《社会通诠》,第336页。)

庄园制。正因为没有一个高度整合的行政、司法体系,也没有一支常备军,所以国王不是高高在上的专制君主,他与诸侯是封君与封臣的关系,以互惠的忠诚纽带联结在一起。国王的 经济 来源实际上全部来自他作为领主的个人庄园,他也只生活在他的庄园里,所谓“国王靠自己生活”。他只要求封臣们在发生战事时及时地全副武装地赶到自己的身边就行了。真正严整的社会秩序只存在于领地内部,而对于一个个领地或庄园的主人——尚武的贵族及骑士来说,既没有一个外在的强大力量来控制和管理他们,他们之间也没有多少经济上的相互往来。采邑制度既是经济制度,也是政治制度、从这个意义上布洛赫相当肯定地说,“封建主义即庄园制度,这种认识可追溯到很久以前”。(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699页。)他和其他史学家都共同认为;feudalism一词是由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演化而来的,feudalism这个新词从本意上讲仅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相关的事物,而与其他东西无关。因此,“当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们宣布目的是消灭封建主义时,他们首先想要攻击的便是庄园制度”。(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699页。)以采邑为中介,形成领主与附庸的军事关系,领主向附庸提供采邑,附庸为领主出征;在庄园内部,领主向他的佃户提供份地,同时享用后者的劳役或货币报酬。庄园制是封建制的基础。

中国 西周的封建制,是地处西陲的周族为了统治幅员辽阔的土地而采取的政治举措。王族的亲戚子弟率领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装的据点,其首要目标是解决周氏家族的安全 问题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完全按照血缘关系的原则确定,享有“大宗”权威的周天子在上,各诸侯国即“小宗”掌控的“封地”显然达不到西欧庄园那样的独立性。西欧庄园制,按照领主附庸关系而建立,解决他们因罗马帝国灭亡后共同面临的安全问题,而不是某一血族的安全问题,所以不以血缘关系为唯一的维系,或者基本不依靠血缘关系。西欧庄园在自己的领地中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与经济特权,王室官吏不得干预领地,甚至国王本人未经允许都不得随意进入。西周的“封邦建国”与西欧庄园制貌似而神离,似是而实非,二者难以简单的认同。

如果西周封建制表面还有几分相似的话,秦代以后的社会制度连这一点也不存在了。秦始皇“废封建置郡县”后,凸现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制度,其后两千年基本不变,一直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主导模式。虽然西汉有七国之反,晋有八王之乱,唐有藩镇割据,明有燕王之变,但都为时不长,不构成列国之形。而且,它面对的既不是先秦 时代 的“封国”,更不是西欧那样的庄园,因此,皇权没有与其抗衡的教会、贵族,更没有“第三等级”。皇权俯视下的苍生,除辅佐他的王公大臣士大夫外,几乎全部都是国家编户制度下的小农,即“编户齐民”。齐民,无差别之意,这里主要指政治等级上的无差别。小农对土地拥有低度的或有限的所有权,而中央王朝拥有最高和最后的所有权,明显的标志就是朝廷向每一个编户民征收田租和赋役,“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在中国漫长的中古时代,皇权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和对民众的广泛支配权,是西欧封建制从未拥有过的。秦始皇在琅琊刻石挥笔写道:“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注:《史记·秦始皇本纪》。),显然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古老原则在新制度下的进一步彰显。

尚武的武士等级是统治阶级。布洛赫说,“即使极为粗略的比较 研究 也将表明,封建社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首领等级与职业武士等级事实上的一致性”,或者说体面风光的武装职业等级是领主阶级,也是统治阶级。布洛赫列举了两个反证,来说明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就不是封建制度。一是斯堪的纳维亚或西班牙西北部诸王国,一是拜占庭帝国。由于没有武士等级,所以只有形式极不完善的附庸制和庄园,或者既没有附庸制也没有庄园。在拜占庭帝国,8世纪的反贵族运动之后,继续保留了罗马时期统一的行政管理传统,为获得一支中央政府直接支配的强大军队,又创造出了为国家提供军事义务的佃领地。但与西欧采邑不同的是,它们只是农民采邑,确切说是规模不等的农民份地。此后,帝国政府最关注的事情是保护这些“士兵的财产”及一般的小土地持有者不受豪强的侵蚀。然而,11世纪晚期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陷于债务的农民难以保持其独立性,同时帝国受到内部纷争的干扰,不再能够对自由农民提供有效的保护。这样,没有武士等级的拜占庭帝国最终丧失了采邑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军事和财政资源。(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1页。) 领主附庸关系中的原始契约因素。在西欧封建制社会,独特的人际关系纽带是从属者与附近首领的联系。这种关系纽带从一个阶层到另一个阶层,像许多无限扩展开来的链条,将势力最小者与势力最大者联系起来。领主得到人,委身者得到土地,所以土地受到重视。诺曼领主拒绝诺曼公爵提供的珠宝、武器和马匹等礼物,他说:我们需要土地。因为有了土地,才能供养更多的骑士。在体面风光的武士等级中,依附关系最初曾经表现为一种契约形式,这种契约是两个面对面的活生生的人之间自由签订的。“由于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布洛赫指出,“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 影响 。”人们普遍承认,附庸拥有离弃恶劣领主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表面看来似乎只是偶然性的起义,其实基于一条传统深厚的原则:“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 法律 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他并不由此而违背其效忠义务。”这就是《萨克森法鉴》中的话。(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13页。)这一著名的“反抗权”的萌芽,在公元843年《斯特拉斯堡誓言》及秃头查理与其附庸签订的协定中已经出现,13和14世纪又重现于整个西欧世界的大量文件中。这些文件包括:1215年《英国大宪章》,1222年《匈牙利黄金诏书》,《耶路撒冷王国条令》,《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1287年《阿拉冈统一法案》,《布拉邦特的科登勃格宪章》,1341年《多菲内法规》,1356年《朗格多克公社宣言》。布洛赫继而强调说,在这里,“西欧封建主义获得了它的最原始的特征之一。”(注: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2页。)

领主与附庸关系中的契约观念,同样不可避免地进入教权与王权的关系。伯尔曼所著《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一部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因素的力作,书中所谓“教皇革命”,即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二百年间教皇与王权争夺主教授职权的斗争,以及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伯尔曼认为是西方法律传统与政治制度的基础。教皇革命后,教权与俗权谁也没有吃掉谁,而是达成一种妥协,出现教权与俗权的并立、教权法律体系与俗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等,他认为这是非西方社会所不具备的或不能同时具备的。而这也正是西欧封建制的基本特征之一。除王权与贵族、王权与教会外,王权与“第三等级”之间,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农奴佃户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所谓原始契约关系的因素。

中国传统社会不存在西欧那样的原始契约关系因素。中国的皇权与官僚士大夫之间,不存在西欧王权与贵族那种契约性的等级关系。官僚的权力出自君主,权力可以给与,也可以收回。因此官僚只对君主负责,按君主的旨意办事。官吏有权力,但在帝王面前却缺乏最基本的个人权利,既没有独立的权利,也谈不到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与皇权抗衡。说到底,中国君主与官僚之间的关系是主与奴的关系,官僚是专制君主的统治工具,一个附属物,归结为中国一条传统的伦理原则,就是“君为臣纲”。“纳谏”好像含有限制君权的因素,而在实际中离开君主的主导就无法运转,因为劝谏最终依赖于君主的德行,否则徒唤奈何,或者自己去死,所谓“死谏”。纳谏属君道,实质是皇帝专制权力的延伸,而不是官僚自己独立的并受到保护的某种权利与选择。另一方面,中国也缺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与王权抗衡的宗教及教会组织。中国民众精神生活中影响最大的是儒学,而儒家学说并非是官僚皇帝制的对立物,恰恰相反,儒学与皇权是相伴相生的。儒家的信徒被称为儒生,后者是科举选官的基本对象,即官僚队伍的后备军。二者不仅一致,还可说是一体。此外,中国“编户齐民”与中央王朝之间也没有西欧领主附庸关系中的契约因素,当农民个人利益受到来自上面侵害的时候,几乎没有多少抵抗和自卫的手段。显然,与西欧的feudalism相距甚远。

关于西欧封建制度这些基本特征,西方大部分作者都表明了相似的见解。

比利时学者甘肖弗(F. L. Ganshof)认为,feudalism主要有两种意义,一是指社会形态,其明显的特征是:以个人的依附关系为中心组成社会,国家政治权力分散;占据社会高位的军事等级;不动产即土地不断被分割等。第二个意义是它的特定的领主附庸关系,即封臣对领主的服从与服役,同时领主对封臣提供保护和土地,而土地采取封地(fief)的形式。(注:F. L. Ganshof, Feudalism, London: Longman Group Ltd, 1964, " introduction" . )

美国学者海斯(C. Hayes)等认为,feudalism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为相互保障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它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结成一种关系,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feudalism具有保护和服役两种主要特点,弱者为强者服役,强者保护弱者。(注:海斯、穆恩、韦兰:《世界史》上册,三联书店,1975年。)显然,海斯等也是强调feudalism中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契约因素。 1950年,普林斯顿大学召开了一次有关" feudalism" 的专题学术讨论会,编者在会后出版的论文集中指出," feudalism" 主要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a method of government),这种统治方式的特点在于:它的基本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臣民,也不是国家与公民,而是领主与封臣的关系。它是封建制中的核心因素。虽然" feudalism" 一词源于" feudum" (封地、采邑),因此与土地所有权有着重要联系,但不应因此将土地关系误解为" feudalism" 的中心。(注:Rushton Coulborn( ed. ) , Feudalism in History,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 pp. 3—7. )

历史以及历史研究表明,西欧" feudalism" 的基本特征——国家统治权力的分散,庄园制度和武士等级制,领主附庸制及其包含着的原始契约因素等几个方面——是西欧社会历史的产物,不具有普遍性,对中国传统社会尤其秦代至清代社会而言,恰好是陌生的,难以用同一个概念涵盖之。

下面我们再看看马克思恩格斯等相关作家是如何认识这一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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