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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中寻求自由:论格林的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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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在社会中寻求自由:论格林的自由观

摘要:格林认为自由不是原子式个体的占有物,而是 社会 主体自我实现和增进社会共同善的能力。自由只有在社会中,通过社会和个人的相互作用才能实现。社会可以且有义务增进个人自由和社会共同善,而个人有权也有责任参与社会体制的建设。但个人价值依然是自由的最终价值标准。在协调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中,格林把自由和民主结合起来,变早期的消极自由观为积极自由观,既推进了自由主义的演进,又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关系。

关键词:格林;积极自由;个人;社会

一 格林反对原子式的功利人的人性观。他指出,自然状态在 历史 上不存在,在逻辑上也不成立。从他的唯心主义哲学出发,格林认为人就其本性而言乃是一种生活在社会中的道德存在。他是永恒意识(即上帝)在动物有机体中的再生,而非受欲望驱使的动物。他有自我意识,能够把自我同一系列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需要区分开来,不是简单地满足于欲望的满足,而是追求自我实现,追求与上帝的融合,从而成为一种永恒意识。他的自我实现或者说真善,只能存在于“使可能的自我成为现实”的过程中[2](p.2

2

4),而“无法在对快乐的占有中获得,也无法在对实现快乐的手段的占有中获得”[3]( sec.2

4

6)。由于所有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来源和共同的目的,并且每一个个体都是有限的,他无法单靠自己而成为永恒意识,必须在与他人及人类社会的关系之善中实现它,所以,个人的真善必然是一种共同善,他人的善是个人的善的组成部分,他人的善和社会的善的实现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这一观念不承认个人的善和他人的善的区分。”[3](sec.2

3

5)因此,人本质上是一种追求共同善的道德存在,他的自我实现或者说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

基于这一认识,格林指出,自由不是仅仅免于约束或强迫,不是仅仅按我们的喜好去行事,而不管这些喜好是什么[4](p.3

70)。因为仅仅没有外在干涉并不能够确保所有人都是自由的,它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很多人是不自由的,有些人以牺牲其他人的自由获得自由。例如,资产阶级的自由建立在无产阶级的不自由之上。工人们被迫“在不利于健康、体面的住所和 教育 ”[4](p.3

7

7)之下工作和生活,致使他们最终被剥夺了“自我发展的真正机会”[3]( sec.2

4

5)。这种剥夺使得他们从社会中完全自主的公民当中被排除出来,他们被关在“自由的社会生活”[3]( sec.2

50)之外,被剥夺了“公民社会成员的资格”[3]( sec.2

4

5)。这“妨碍了整体自由,削弱了我们……最大程度发展自己的能力”[4](p.3

7

3),从而使得自由被一部分人或阶级以牺牲他人的自由为代价获得,成为剥削的借口。因此,仅仅排除强迫,仅仅使一个人能够做他想做的事情,这本身对真正的自由毫无贡献[4](p.3

7

1)。与此同时,格林也指出,没有外在的强制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在出于被迫行为的人们中间无自由可言”[4](p.3

7

1) 。人不能够被强制自由,因为真正的自由在于做某人该做的,即道德地行动,而道德行动是不可以通过强迫行动获得的,它们依赖于行动的动机,动机是无法通过强迫获得的。对某人的强制只是用来防止他对他人自由的侵犯。

在格林看来,自由乃是积极的社会主体拥有的自我完善和实现共同善的能力。他写道:“自由是一种做或享有某些值得做或享有的事物的积极的力量或能力,是一种我们可以与其他人共同做或享有的东西”[4](p.3

7

1) ,“当我们用一个社会在自由方面的发展来衡量它的进步时,我们是以增进社会的善的那些能力的不断发展和越来越多的运用来进行衡量的,并且我们相信每个社会成员都被赋予了社会的善。简而言之,是用作为整体的公民体系拥有较大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最好地完善自己这一标准来衡量。”[4](p.3

7

1)

因此,他的自由概念通过三种方式与早期自由主义的自由理念区别开来。首先,自由是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人们做值得做的事情的能力。其次,自由与平等的机会紧密相关。“每个人都应该总是被当作目的,而不只是手段”[3](sec.2

6

7),任何人或阶级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的自由为代价来获得自由[4](p.3

7

1)。所有人都应该拥有自我实现的机会,能够分享社会进步带来的福利,并参与到社会进程当中来,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人。这为自由提供社会正义,使其获得合法性。最后,自由始终和能力联系在一起。自由不只是意味着 法律 上的自由,而是按照现有条件发展人的能力的实际可能性,是个人真正增加分享社会有价值事物的权力,并且是为了共同利益扩大做出贡献的能力。仅仅是没有外在的强制,不足以使人自由。他还必须免于内在的障碍,具有理性,能够避免错误的自我意识,在善的目标中实现自我。他还必须考虑到所有与其自我完善有关的人的完善。他也需要有价值的可能性可供选择,为此必须被赋予实现个人完善所必需的基本福利。因此,社会应该为个人提供实现自由所必需的条件。正是这些特征,决定了格林所提倡的自由必然与社会紧密相关,它只有在社会中,通过社会机构的促进才能得以实现。

既然自由是社会主体拥有的实现社会共同善的能力,那么,它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格林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没有人能够如他所喜欢的那般,随心所欲地像一个到处游荡的野蛮人一样行事。虽然他不是人的奴隶,没有主人,因此没有人可以禁止他,但我们并不认为他是自由的,因为野蛮人的自由不是力量,而是虚弱。虽然社会对他没有任何限制,但他却是自然的奴隶,受到自然必然性的强制。因而,最高贵的野蛮人拥有的实际力量也无法与守法国家的最卑微公民相比。他除了服从于社会的约束之外,别无其他途径摆脱自然必然性的强迫。因此,服从乃是通向真正自由的第一步,因为这一步导向人被赋予的才能的完全运用[4](p.3

7

1)。 格林认为,国家作为一种高级的政治社会,可以通过对权利体系的维护和协调,推进共同善。国家“对其成员而言是社会的社会,在其中他们对彼此的所有要求都被相互调整了”[5](sec.1

4

1),它是“推动共同善的公共机构”[5](sec.1

2

4),不再被看作一种不可避免的罪恶,一个消极的“守夜人”,其目的和职能也不再仅限于保护私人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它通过法律维护和协调道德能力解放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体系,因其所服务的目的成为一个道德的实体,为这一道德目标所驱使而生气盎然。虽然公民并不是从它那里取得其道德观的,但是他们却从它那里取得了作为实现道德的条件的种种权利,因而通过它公民才是有道德的。它在个人力求做“值得做的事情”时,拆除设置在他前面的障碍物。为了维持种种条件和拆除种种障碍,它积极干预凡属倾向于破坏有关条件或设置障碍的事情。它动用武力以击退破坏自由的力量,为了自决地走向共同的善而解放人类的能力的目的而积极行动。作为一系列公认的权利的维护者,国家及其法律理应受到尊重。因此,除非从国家利益出发,否则,不能有违反法律的权利[5](sec.1

4

2)。不能为了一项权利而冒险反抗法律,因为法律所维护的是基于同样理由的一整套权利体系。只有当这项权利为社会公认,同时又受到压制,并且反抗不会带来危险时,才是理性的。

格林主张,为了维护和协调权利体系,增进个人自由和社会共同福利,国家有权且有义务对那些给社会带来麻烦的个人自由进行干预。

国家可以对契约自由进行干涉。格林指出,“契约自由,以及各种按照人们自己意愿行事的诸种自由,只有在充当目的的手段时才是有价值的,这一目的就是我在积极意义上所主张的自由;换句话说,是所有人平等地为促进共同善而拥有的能力的解放。”[4](p.3

7

2)当饥饿的工人们迫于生存压力,签订不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劳动合同,被剥夺了自我实现的机会,使促进社会共同善的能力受到损害时,国家有权通过法律加以禁止。又如,爱尔兰的农民除了土地之外别无其他谋生手段,为了维持生存,容忍地主在签订土地契约时无理地提高地租,缩短租期。他们在同地主签订合同时,并不比饥饿的工人向提供工作的老板寻求好薪水的自由多。这时候契约自由徒有其名[4](p.3

8

2)。这样的契约,“注定使契约自由——这一社会的保障——的尊严散失”[4](p.3

8

2)。因此,格林主张对这些契约自由加以限制。他写道:“捍卫契约自由,毫无疑问是政府的主要工作。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反对契约变成对签约的一方不利,以免其非但不保障自由,反而变成虚伪的压迫的工具。”[4](p.3

8

2)

国家还可以对财产权的自由进行干预,以保证财富为社会的共同利益服务。他写道,“人不仅是财产的人。财产制度只有在作为工具,用以促进整个社会所有人才能的自由的行使时,才是合理的。当一个阶级被完全从自由中排除掉时,不可能存在财产权。”[4](p.3

7

2)他认为,当时英国不良的土地授与制度,使得土地一成不变地传给长子,掌握在那些个人和家庭负担过重的人手中,无法得到有效的改良,土地只能产出实际地力的一半;也彻底阻断了土地买卖,阻止了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的产生,而他们是社会秩序的主要依靠。这些都违反了公共利益,法律应该阻止这种妨碍土地分配和改进的安排[4](pp.378-

9)。另外,对那些不把土地用于农业,而是为了玩乐把其变成树林的地主的权力也应该加以禁止[4](pp.379-

80)。

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酒类买卖的自由也应该受到限制。格林把酗酒的习惯同无产阶级的悲惨状况联系起来,认为它是无产阶级自我意识不足的表现,也是造成他们困境的重要原因。因此,他主张限制甚至取消酒类买卖。他写道:“如果一种特定商品的买卖,允许其自由进行的通常结果是在更高层次上远离自由,损坏人们完善自身的共同力量,那么,无权要求这种权利。”[4](p.3

8

3)过度的饮酒意味着对他人的健康、钱财、能力的伤害。一个家长酗酒,通常意味着这个家庭所有成员的贫穷和堕落。街头的酒店的存在,则往往意味着这条街上大量的家长酗酒。这会对社会成员自由的改善造成损害[4](p.3

8

4)。因此,社会可以对酒类的买卖加以更进一步的限制[4](p.3

8

4)。“等待是非常危险的”[4](p.3

8

5),因为酒类贸易中的既得利益会变得越来越强,受 影响 的人也越来越多。

义务教育也是国家干预的范围。格林指出,在现代社会,个人如果没有掌握相当的技艺和知识,就如同失去肢体或者躯体受损一般,没有生活能力,不能自由地发展他的能力,教育“理所当然地处于政府的范围之内”[4](p.3

7

4)。

针对国家的干预干涉了那些受到帮助的公民的自立的指责,格林认为这混淆了中央集权和限制那些给社会带来麻烦的自由的立法[4](pp.374-

5)。国家干预不需要干涉这些公民的自立,因为“它不过要求他们做他们本来要为自己做的事”[4](p.3

7

5),法律只不过是他们的一个得力的朋友,怀着由衷的祝愿,帮助他们达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他们从这些方面解脱出来的责任,会相应地在其它地方承担起来。格林提醒反对社会立法的人,“我们必须按照我们所遇见的人们的情况来对待他们”[4](p.3

7

5),工业生产中劳动者的情况悲惨,如果不进行干预,这种情况就会延续下去,并且日趋严重。因此,法律必须出面干预,而且要这样干预若干代 [4](p.3

7

7)。

参考 文献 : [1] [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 [2]Thomas Hill Green, ‘ The Word is Nigh Thee’ , in Works of Thomas Hill Green, vol.3, edited by R.L.Nettleship, London: Longmans, 1888. [3]Thomas Hill Green, Prolegomena to Ethics , edited by A.C.Bradley, M.A fifth edition,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07. [4]Thomas Hill Green, ‘Lecture on Liberal Legislation and Freedom of Contract’ , in Works, vol.3, 1888. [5]Thomas Hill Green, ‘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 , in Works, vol.2, 1886. [6] Thomas Hill Green, “On the Different Senses of ‘Freedom’ As Applied To Will and To the Moral Progress of Man”, in Works , vol.2, 1886. [7]Thomas Hill Green, speech to the Wellington Lodge of Odd Fellows, 1868, cited by Nettleship, ‘Memoir’, in Works , vol.3, 1888. [8]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刘山等译): 政治 学说史[M],商务印书馆,1986。 [9]《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7卷), 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10]Thomas Hill Green, T.H. Green: 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 and other writings, edited by Paul Harris and John Morrow,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11] I.M.Greengarten, Thomas Hill Gree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iberal-Democratic Thought ,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London,1981. [12] [英]伯林(胡传胜译):两种自由的概念,载于《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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