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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制度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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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24

浅析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制度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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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职教育的生命力在于理论学习与岗位就业的无缝对接,顶岗实习制度突显这一优势,国务院与教育部要求各高职院校根据自身情况开展顶岗实习。近些年来,很多院校在顶岗实习制度上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也暴露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损害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减弱高职院校和企业开展工学交替教学模式的积极性,进而影响高职教育的纵深发展。为了使顶岗实习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对现行顶岗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架构。

[论文关键词]顶岗实习 国际经验 法律完善

一、顶岗实习教学模式的发展现状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05]35号)要求,职业教育办学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还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参与“顶岗实习、工学结合”的新型教育模式的积极性,时代呼吁更加完善的顶岗实习法律制度,兼顾学生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经济利益,使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权益实现最大化。

二、顶岗实习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台湾地区职业教育的相关立法

台湾地区的建教合作教育类似于大陆地区的顶岗实习教育,具有“建设”和“教育”两个方面的功能,由学校及用人单位双方共同培育人才,使教育与经济制度密切结合。

2012年台湾地区出台了《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建教生权益保障法》,对建教生的权益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一,明确规定建教生等人数在用人单位所占比例。第二,明确规定建教生因工受伤所享有的权益。建教生一旦因工作致残、致死或发生疾病时,用人单元应根据《劳动基准法》第七章职业灾害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明确规定建教生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权。建教生不得因其种族、语言、宗教、出生地、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其性别或性倾向,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第四,明确规定建教生的休息权利。该法还对建教生的训练时间、休息时间、例假及女性建教生生理假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五,明确规定建教生享有生活津贴。建教生的生活津贴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所定基本工资及其给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给学校缴纳一定保证金,一旦用人单位未向建教生支付生活津贴,学校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该费用。这一点弥补了之前法律的空白。

(二)澳门地区职业教育的相关立法

1996年,澳门各界普遍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时任护理总督李必禄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签署了《学徒培训之法律》,该法律对学徒津贴、劳动保险、社会保障福利、休息权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学徒津贴方面,学徒有权在涉及培训方面之期间内收取由行政当局支付之培训津贴以及在涉及工作方面之期间内收取由企业支付之培训津贴。在劳动保险方面,在学徒培训合同生效期间,有关工作意外及职业病风险之强制保险制度亦适用于学徒。在社会福利方面,学徒得保持其拥有之所有社会保障福利,尤其因其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受益人而获之所有社会保障福利。在休息权方面,学徒有权根据澳门劳动关系一般制度之规定,享受每周休息、年假及公众假期。

(三)法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规定

三、顶岗实习制度的法律完善

(一)实习生的权益沿用劳动基准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基准法对劳动者的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实习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实践,主要目的是学习,实现课堂知识与工作环境的无缝对接,从这一点上来说,实习生与劳动者有着本质区别,但并不妨碍实习生沿用劳动基准法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实习生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顶岗实习期间,很多实习生和普通员工劳动性质和劳动强度差别不大,既然付出了劳动,实习生就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鉴于实习生缺乏工作经验,与普通员工相比,创造的价值要低一些,劳动报酬也应与普通员工有所区别,参照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做法,实习生的报酬可以是该市最低工资的20%~100%。

第二,实习生的休息权利要得到充分保障。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实习学生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实习学生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习学生也有休息的权利。需要上夜班的岗位,对女生要有特殊照顾,需要用人单位提供住宿条件,如不具备此条件,不得安排女生值夜班。有些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时,不满18周岁,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减少每天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

(二)实习生劳动事故准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一旦发生劳动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实习生的权益。工伤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在归责原则上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因为工伤致残、致死或患职业病,都会享受保险赔付。此外,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社会保险机构赔付,避免因用人单位自身财务状况不佳无力承担侵权责任后果的出现。工伤保险对工伤致残的规定,除了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以外,还规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样的规定比一次性支付赔偿金,更有利于学生权益的保障。

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降低用人成本的国际惯例。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国家推出了失业保险、退休保险等一系列制度,用社会保险的形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也会增加企业的劳动事故风险,需要用社会保险的形式化解风险。实习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笔者建议由用人单位、学校、国家三方合理分担,实习生无需另行支付,顶岗实习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实习生已缴纳学费等,无需为教学环节另行支付费用。

(三)实习生的受教育权利要有法律的专门保障

法律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实习生的受教育权作出详细规定:

第一,保障实习生理论学习课时。顶岗实习学生在身份上还属于学生,接受教育是其一项重要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一些高职院校安排刚入学的学生参与顶岗实习,学生尚未在课堂学到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也就无从谈起。一些高职院校随意压缩理论知识的学习,延长顶岗实习时间,理论教学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理论教学和顶岗实习的比例失调。英国传统的学徒制就因为缺少理论的传授,无法适应现代化职业技术的要求,才被新型学徒制所取代。我国所实施的高职教育也需要将学校教育与顶岗实习相结合,两者不可偏废,法律应该对理论教学所占最小比例作出规定,保证高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第二,专业课程的开设要与顶岗实习相关。现在普遍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学生在高职院校学习的知识与顶岗实习内容完全脱节,用人单位投入人力、物力对学生进行培训之后,学生才能上岗实习,这也是用人单位不愿接受实习学生的原因。顶岗实习是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高职院校所开设的课程应该与行业企业密切相关,毕竟高职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教学与实践无缝对接是高职教育的一大优势。如果教学内容与行业企业脱离,顶岗实习就无实际价值,高职教育改革还停留在表面。

第三,实习岗位与专业对接。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是对学校学习理论知识的运用和巩固,实习应该和所学专业有关。现在很多高职院校为了扩大工学交替的办学规模,在选择实习单位时一味追求数量多,忽视实习质量,很多实习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毫无关系,无法实现实习实践的教学效果,需要由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实习岗位需与专业相关,否则,学生有权拒绝参与实践教学,学校也不得以此拒绝颁发毕业证。

(四)实习指导老师制度充分落实

学生到企业去实习,并不是与学校相脱离,而应该在实习指导老师和用人单位师傅的共同指导下完成顶岗实习。由于师资力量匮乏,各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缺少实习指导老师的困境,一个实习指导老师带领很多实习学生,实习指导老师还有很重的教学和科研压力,导致实习指导老师对学生指导的质量很难保证。为了确保实习质量,法律应该对实习指导老师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对指导学生的数量、一个月到用人单位的次数等作出具体规定。在职称评定、工资涨幅等相关方面,也向实习指导老师倾斜,鼓励更多的老师投身于顶岗实习的指导工作。

实习指导老师制度的落实也有利于高职教学模式的改革。老师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现代企业发展模式,教学内容才能贴近实际。

(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引导,激发其参与顶岗实习教学模式的积极性

顶岗实习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是将教学环境搬到一线工作环境,是高职教育的一大特色。企业往往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两者需要找到平衡点,方能调动各方积极性,而平衡点就是政策的引导。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利用自身的生产环境完成教学环节,提高实习生的能力,突显用人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可以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以激发其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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