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9
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
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 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 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 前一段时间,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集中报道了几起因拾得他人遗失(遗忘)的物品而引发的纠纷。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拾金不昧只是一种道德约束,还能产生法律上的问题?这似乎难以理解。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此现象进行分析还是饶有趣味的。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小国寡民”思想中,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从来就是人们崇尚的一种理想,拾金不昧的“昧”字,本身就包含了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在内。传统观念认为,一个人如果拾得别人丢失的物品不归还,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还会受到良心的折磨。但现代人的行为主要由法律规范来调整,思维和观念也更多地受法律的影响。因此,在拾金可不可“昧”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就是许可的,这起码比那种“天上掉的,地上捡的”的说法更进步。
当然,实践在不断推动着法律的发展。拾金不昧如果说已是拾得人的一项义务,那么他同B;,享不享有索要报酬的权利?最近报道的几起纠纷给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我们可以设想,遗失物品者对其财产的失而复得显然是愿意付出一定代价的,而对拾得人支付相关费用以外的一定报酬,也会起到鼓励作用,这样的结果成本是最低的,可谓皆大欢喜的“双赢”局面。法律的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秩序,因此,对于类似“拾金索酬”的问题,法律应该作出调整。
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草案中有一项规定:拾金不昧者有权得到失物价值20%以下的报酬。这条规定参照了国外的立法和判例。可以预见,当拾得遗失物的当事人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时,相关的纠纷一定会减少。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物权法》正式颁布并生效以前,拾金索酬成为正当权利还只是我们的一种期望。如前所述,现阶段处理拾得遗失物的纠纷,主要依据还是《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物品强行索要报酬的行为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目前对于失主是否应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还只能从道德上要求。事实上,如果拾得他人的遗忘物(注意遗失和遗忘的区别)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这点对于拾得他人财物的人来说,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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