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
翻新时间:2023-02-20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该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让与或继承作出了规定,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此类问题。然而,对于实践过程中如何理解本条款,则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的理解。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限制让与或者继承的理由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应当属于债权,但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该权利与自然人的人身权不可分离,其依附于受害人的人身而存在,或可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而自然人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只能由其本人行使,而不能让与、继承。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具有专属性质,只能由其本人行使,而不能像其他债权那样具有可转移性。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让与或者继承的例外情况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了下列两种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可以让与或继承:一种情况是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另一种情况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这种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即可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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