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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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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18

民事诉讼中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浅析

民事诉讼中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浅析 民事诉讼中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浅析 民事诉讼中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浅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该条规定、设置了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人民法院所通知的证人拒不出庭的现象,从而引发了人民法院是否负有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的争论,并形成以下三种观点: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是由法院通知的,法院应当承担保证证人出庭的责任。理由是,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其义务的针对对象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而言,根本没有保证证人出庭的强制力量。如果把保证证人出庭的责任推给当事人,不仅增加当事人左右证言内容的可能性,还很大可能地使法律规定的证人作证的义务仍然沦为没有实际意义的空气振动。

(二)人民法院不负有保证证人到庭作证的责任。理由是:《证据规则》只要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按规定,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查后予以准许的,要履行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这只是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必须要遵守的程序性规则,并不能延伸出人民法院承担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

(三)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谁负责证人出庭作证。理由是:案件既然是由原告发起的,其不仅应当承担支持其主张的举证责任,还应当负责必须到庭的原告方证人到庭作证,被告方亦是如此。任何一方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也不能成立,这直接损害的将是当事人一方的实际利益,因此,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有责任保证本方证人按时出庭作证。

上述分岐,直接导致了审判实践中在证人出庭作证中产生以下情况:即当事人一方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的,直接向有关证人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至于证人是否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就不管了。事实上,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当事人却认为,证人是由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法院就应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现实情况,现在的法律体系下还不很现实,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成为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共同努力的目标,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当共同承担起保证证人出庭的责任。这就是说,当事人要切实承担起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在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的申请后,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去动员证人出庭,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的真相,接受法院及各方当事人的质询,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司法权威,利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号召证人出庭,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这个目的,当事人与法院的共同合作是目前条件下保证证人作证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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