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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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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0-18

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考查

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考查 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考查 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考查 “人权是历史的产物”,人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与丰富,对人权的保障也是在历史的进步中发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我国人权保障的现状怎样,人权保障的程度是高还是低,我们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分析与回答这些问题,并通过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考查,来把握未来我国人权发展的方向。

古代中国,历经了一个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完备的专制权力体系极大地压缩了中国人权的生存空间,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充斥着皇权、君权和特权,只有星星点点的人权思想的火花与原始、朴素的人权意识。但正是这些原始而朴素的人权思想与人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封建专制权力的恣意扩张,减弱了封建专制权力的残酷性,在客观上给予了劳动人民以一定的人性关怀,维护了劳动人民的利益。

然而这些人权意识的萌芽或者对人权的朴素的认识,并没有形成对封建专制权力的挑战,更不用说形成独立的人权体系、产生人权保障的实际行动。这是因为一方面,儒家的“仁爱”是有差别的“爱”,主张“爱有差等”,承认封建特权的合理性,肯定一部分人(即所谓大人、君子、劳心者、男人等)享有剥削、压迫另一部分人(即所谓小人、劳力者、女人等等)的特权的合理性。认为事有大小,人有高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滕文公上》)并极力维护这种封建的特权秩序,把它称之为“礼”,要求所有的人要“克已复礼”,“克已复礼为仁”。最终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最有效的御用工具。另一方面,儒家的“仁爱”是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而不是作为一种权利来规定的。如父慈、子孝、君明、臣忠,这些都是对父、子、君、臣的义务规定。在这里,儿子得到父亲的关怀不能作为儿子的权利而是作为父亲的职责规定下来,“仁爱”的目的不是个人的发展,不是去保持和促进个人自由,而是保持社会等级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和谐是儒家的最高理想,正义无非就是和谐所要求的东西和有助于和谐的东西。因此,儒家极力倡导家族、集体与国家应具有绝对的优势和权威,个人只有依赖家族、集体和国家才能生存下去,个人的选择是十分有限的,甚至毫无权利可言。“仁爱”变成了统治阶级的施舍,变成了“皇恩浩荡”,成为专制权力的遮羞布,因此,压抑个性的儒家思想在本质上是现代人权思想的对立物。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所追求的是以义务为主导的礼法政治,而不是以权利为主导的约法政治,导致践踏人权,摧残人性,扼杀人性的封建专制主义延续了几千年之久,朴素的人权思想的嫩芽被长期禁锢在封建专制权力的巨石之下,始终未能生长出茁壮的人权之树。只是到了近代,人权观念,人权思想才借助于西风东渐,飘洋过海,来到中国。

自从严复将《社会契约论》译入中国后,“天赋人权”的理念整合了传统的“仁爱”思想及被压迫阶级对“平等”的渴望,激励了中国的有识之士对传统的君主专制观念、封建纲常名教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废君权,兴民权”的口号。这样人权观念就开始在中国大地上逐渐散播开来。同时,自由权思想、参政权思想、平等权观念、经济文化权利、妇女权利思想等也广为流传,并促使统治阶级内部展开了一场改良运动。改良派人士不仅极力鼓吹人权理念,而且着手规划了一些人权保障的途径。但由于人权是与特权根本对立的,争人权就是反对封建社会的皇权和贵族特权。因此,封建社会不可能容许有人权的伸张,改良派幻想在封建社会的硬壳之内张扬人权,是注定会碰得头破血流的。

在历经袁世凯复辟帝制、毁弃共和这一沉痛教训之后,孙中山更进一步认识到民权保障的重要性,认为发达的民权是新生共和国的社会基础与安全保证,他总结道:“乃天不弃此优秀众大之民族,其始也,得欧风美雨之吹沐;其继也,得东邻维新之唤起;其终也,得革命风潮之震荡。……又能循世界进化之潮流,而创立中华民国,无如国体初建,民权未张,是以野心家竟欲覆民政而复帝制,民国五年已变为洪宪元年矣!所幸革命之元气未消,新旧两派皆争相反对帝制自为者,而民国乃得中兴,今后民国前途之安危若何,则全视民权之发达如何耳。”而许多优秀的知识分子也籍此意识到传统文化中压抑人权、漠视人权的一面,要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首先就要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彻底的反思与清理,从而开始了新文化运动和五四启蒙运动。

陈独秀率先举起了“人权”和“科学”两大旗帜,向封建专制制度和旨在维护这种制度的伦理道德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人权运动,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人权思想,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系统的人权理论。但由于这些理论与当时中国的实际不太相符,尤其是后来蒋介石、汪精卫背叛国民革命,对外大肆出卖国家主权,以换取帝国主义的支持;对内实行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对争取民主的民众进行血腥屠杀,使千百万人倒在血泊之中,人民在国民革命中争得的自由和权利,被剥夺得干干净净。最终使保障人权,实现民主的理想化为泡影。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地维护民族和人民的权利,为争取民族的独立权、人民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自由权而不惜流血牺牲,前仆后继。毛泽东同志一再承诺要保障“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8页。)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在中共七大,毛泽东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他说:“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民选的政府”。

令人痛心的是在50年代后期,极左思潮开始泛滥,频繁的政治运动,特别是反右、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得不到实行,宪法成一纸空文,有宪法而无宪政。反右造成大批知识分子因言论受到迫害,大跃进造成的大饥荒,使数以千万计的人死于非命,在文革中,大批党的干部、知识分子甚至国家主席刘少奇都被迫害致死,有些地区还出现集体屠杀现象,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在思想上、理论上进行了拨乱反正,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和平反,政治身份歧视制度被废除,人权问题再次得到了重视,对人权问题的研究日益繁荣和深入,人们的人权意识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人权的保障程度也日益提高。我国人权事业的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存权、发展权获得了根本的改善。

二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进一步扩大。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5万名,都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代表都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历届选举,参加选民登记的人数都占18周岁以上人口的99%以上,参选率达90%以上。随着城乡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广大城乡人民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直接民主,基层民主建设成效显著,城乡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实现。

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自由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酷刑;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三是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有了切实的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第一次使全体劳动者获得在经济上平等发展的权利。

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使公民的财产权得到了宪法的承认与保护,即便是国家或政府也不得随意剥夺,只能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与强大的生命力,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地认识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建立与完善,尤其是仍然有6000万人处于贫困之中,各地经济的发展不平衡现象仍很严重,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仍在扩大,众多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其生存权与发展权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还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不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而是直接脱胎于封建主义,因而势必带有浓感的封建主义色彩,官本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臣民观念、奴才意识潜移默化,人权意识没有得到普及,公权力的膨胀与私权利的萎缩引起的权力滥用与权力专横已成为我国建立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的绊脚石。

好在党和政府开始意识到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可能造成的伤害,认识到有必要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与制约,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使国家公权力始终不偏离保障人权的轨道,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预防与事后的救济。如1991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公民“民告官”的权利;齐玉苓案的意义在于它向人们宣示,公民可以直接通过宪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许多重大的司法改革,也都是围绕着保障人权而展开的,在关于拘留和逮捕、搜查取证、起诉和审判等公安与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司法程序上,都为切实保障人权制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审判活动中律师制度的建立、在侦查过程中律师的提前介入、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对各种强制措施的从严审批以及审判活动中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等,都使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司法保障。

中共十六大后,新任执政党领袖首先向社会公众表达了尊重宪法、依法治国的决心,重申了执政党向人民和全世界表示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郑重诺言,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顺利通过宪法修正案草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被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将迎来新的大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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