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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裁判: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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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7-24

当庭裁判: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当庭裁判: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当庭裁判: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当庭裁判: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当庭裁判的基本估价

长期以来,由于受定期宣判习惯方式的约束,以及在审限内结案即可的思想影响,2002年以前,东营中院实行当庭裁判的案件较少,案件的平均审判周期较长。2003年,东营中院推行当庭裁判后,当庭裁判的案件数量占以裁决方式结案的50.1%,引起了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法制日报》曾在一版头条对此作了报道。

(一)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二)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法官队伍素质

二、当庭裁判依据之考察

(一)当庭裁判的现实依据

在定期宣判的审判模式之下,虽然绝大多数案件经过了开庭审理,但是,在双方当事人为维护各自的权益而轮番举证、质证,并进行激烈的辩论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却不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当庭予以认定,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及裁判结果也不予以当庭宣判,而是采取休庭的方式,让当事人心怀疑虑地离开法庭,接下来便是遥遥无期的等待。加之受法院体制设置及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影响,案件在开庭审理后,法官虽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但需要分别向庭长、分管院长请示汇报,裁判文书也需逐级审核签发,造成案件迟迟不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产生了种种猜疑,败诉方对裁判结果更是难以接受,就是对一些实体处理和审理程序均十分合法的案件,当事人也纷纷提起上诉,申诉、上访现象日益增多。人民法院的许多裁判不但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认同,而且法官也陷入了无休止的案件审理、请示、汇报之中。加上三大诉讼法均有审限可以依法延长的规定,致使许多案件的审限一再延长,导致当事人感到“告状难”、“打官司难”。上述现象,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投入,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因此,推行当庭裁判,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以最少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取最佳的司法效益,不但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现实要求。

(二)当庭裁判的司法依据

(三)国外诉讼立法中的相关规定

改革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裁判不公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关于当庭裁判,国外的诉讼法中也有许多相关的规定。例如在民事诉讼的当庭裁判方面,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俄罗斯在其民诉法中,也均对当庭裁判作出了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法国法官对案件的评议和宣判有三种形式:一是法庭成员不离开审判庭,即席对将要作出的判决低声进行商讨、评议,一经取得一致意见便当庭作出判决。这种评议和宣判形式被称为“即席宣判”(即席判决)。二是法庭退席至评议室进行评议,经过或长或短的时间之后,再返回审判庭并作出判决。在这两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均称为“当庭宣判”。法国最高法院对当庭裁判的概念采取了广义的观念,“当庭判决”不仅是指“即席判决”,而且也指本场庭审暂时中止一定时间以后,在其结束时作出的判决,只要该判决是当天作出,均属“当庭宣判”。三是法庭认为需要有几天的时间进行评议才能作出判决。

大陆法系另一重要代表国家的德国,在其《德意志联邦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判决应在庭审主期日或宣判期日进行。主期日为:一是书面准备程序之后的辩论期日;二是先期首次期日之后的后续期日;三是先期首次期日本身。《德意志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10条犤宣判期日犦规定:“判决应该在言词辩论终结的期日、或在随即指定的期日宣誓之,指定的宣判期日,除有重大事由,特别是由于案情复杂困难而有必要时外,不得定在三周以外。判决不在言词辩论终结的期日宣誓时,判决在宣誓时应作成完全的形式。”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犤审判组织退入评议室犦规定:“在法庭辩论和检察长发表意见之后,审判组织退入评议室制作判决,审判长应将此事向审判庭内全体列席人宣布。”第190条犤宣布判决犦规定:“审判组织在判决书上签字之后回到审判庭,审判长或人民陪审员在庭上宣布法院判决。然后由审判长说明判决的内容、上诉的程序和期限。”

三、东营中院推行当庭裁判的主要做法

鉴于当庭裁判的现实性、重要性和必要性,2002年底,东营中院审委会经过全面研究和反复论证,认为经过几年来在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及司法行政建设中的一系列改革和创新,东营中院已具备了推行当庭裁判的基础和条件,决定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全面推行当庭裁判。

(一)舆论先行。为了统一思想,明确认识,东营中院采取召开法官大会、座谈会、举办法官论坛等形式,对当庭裁判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进行宣传,使广大法官进一步明确,当庭裁判是当前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突破口,是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的有力举措,势在必行。

(二)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当庭裁判有条不紊地进行,东营中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先后制定了《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完善合议制度的意见》、《规范和改进陪审制度的意见》、《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简易审操作规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审委会工作规则》、《合议庭运行规则》、《审判长管理暂行规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关于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审判工作的10个具体意见和规定。同时,还制定了《案件质量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实行当庭裁判的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内容及目标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当庭裁判的实行提供了制度保障。《细则》规定,下列案件应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一是拟判处死刑的;二是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案件;三是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四是上级领导机关关注的案件;五是合议庭一致认为需要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六是其他由本院审委会确定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除此之外,其他案件均可以实行当庭裁判。为了保证当庭裁判案件的质量,《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规定,当庭裁判的案件应包含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当庭合议和当庭宣判等审理环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实行当庭裁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要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当庭裁判的实行,为当庭裁判的全面推行提供了制度支持和运行保障。

(三)措施到位。为了保证当庭裁判的顺利实行,东营中院因院制宜,加大力度,细化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当庭裁判的全面启动和有序运行。

一是实行大立案的流程管理。在立案时,向各方当事人统一发放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提示当事人注意诉讼风险,引导和告知当事人围绕案件的性质进行举证。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充分调动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大多数当事人能按举证须知的要求,在庭前积极收集证据,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的当庭作出做好了庭前准备。

二是认真做好庭前证据交换。事实及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基石。为了规范庭前证据交换工作,东营中院制订了《一审普通程序证据交换办法》,对证据交换的期限、参与人、主持人、程序、内容、目的等,均作出了规定。东营中院推行当庭裁判以来,所有一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均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形成了在庭前固定争议焦点、固定证据、固定诉讼请求,为查明事实,当庭作出裁判奠定了证据基础,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证据是裁判的基础。实践证明,庭前证据交换作为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对当庭裁判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是强化庭审功能。庭审功能的强化,主要是指在实行诉辩式对抗的同时,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强化当事人的庭审举证和质证,增强法官控制庭审节奏能力、当庭认证的能力、裁判说理能力,以提高庭审质量。如果案件在庭前规定的时间内调解不成,立案庭便立即将案件转入各审判庭并排期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对事实已基本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如果当庭再调解未果,法官即宣布休庭,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内等候,然后法官进入审判法庭内的合议室,立即对案件进行合议,经过充分评议,如果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决能够形成多数意见,且该案属于当庭裁判案件的范围,合议庭可不需要向庭长或院长请示汇报,当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刑事案件是当庭宣判的5日内,民事、行政案件是当庭宣判的10日内)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对路途遥远的当事人,法院还会采用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为了改进和完善当庭裁判,院审委会委员坚持每周通过数字监控设备,对庭审进行观摩,院长、副院长保证每月担任l起案件的审判长参与案件的审理,审委会每月召开专题会议,对当庭裁判和案件质量进行讨论分析。

四是强化合议庭职责。加强专业合议庭和专业法官的建设,是塑造审判专业化、思维同质化的法官职业群体的重要措施。2003年初,根据法官个人报名和组织考核,东营中院组建了18个专业合议庭,设立了36名专业审判法官,并改革裁判文书的签发方式,规定当庭裁判的案件、调解结案的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案件,裁判文书不再由院长、庭长审核签发,而是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发,使案件的审判权回归到合议庭和法官手中,形成了审理与裁决的统一,审判职责、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合议庭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当庭裁判的实行提供了职权保障。

五是加强审限监督和案件质量评查。立案后,所有案件全部纳入局域网的立案流程管理,立案庭负责对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裁判文书的送达、结案报表、卷宗归档等各项程序的运行时间进行网上监督,并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网上催办和审限提示,并且每月印发1期审限通报,杜绝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结案后1个月内,审监庭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调阅卷宗,集中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将当庭认证、法律适用、当庭裁判和裁判说理等内容作为评查的重点之一,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审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每月印发l期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以提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予以充分注意。

六是拓宽监督渠道,把内部监督和上下监督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通过采取庭审观摩、案件回访调查、召开律师座谈会、聘请执法监督联络员、层层签订廉政责任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等方式,对案件审理、执法情况、法官的业外活动等,进行全面监督。

七是加大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力度。在培训经费和学习时间上进行倾斜,积极鼓励法官参加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攻读,并分别与北大法学院和山大法学院联合举办了法律研究生班,组织了60多期审判实务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并举,强化法官队伍的职业培训,培养了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了法官的职业技能,为当庭裁判提供了较好的职业保障。

实践证明,当庭裁判的实行,必须有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和配套的改革措施作为基础和支持。

四、影响当庭裁判的主要问题

(一)当庭裁判的审判理念未得到全面确立。虽然对当庭裁判有正确的认识与定位,但囿于习惯的定期宣判裁决方式的约束,在部分法官中,当庭裁判的审判理念还未真正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当庭裁判的推行。有的法官缺乏效率意识,对当庭裁判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是否实行当庭裁判并不是衡量案件质量优劣的标准之一,对当庭裁判还持有观望和等待心理,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当庭裁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的法官仍遵循陈旧的审判理念,认为当庭裁判会导致案件评议不全面、不充分,容易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不准确,影响案件质量,故对有些完全能够当庭裁判的案件不敢及时进行当庭裁判。有的法官担心因当事人缺少必要的心理准备,当庭裁判会导致败诉方当事人情绪对立,对裁判结果拒不接受,影响庭审效果等等。

(二)当庭裁判缺乏应有的司法依据和规范。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关于当庭裁判的规定只散见于少数法律及司法解释之中,当庭裁判在适用条件、范围、情形、程序及目的等方面,还缺乏司法依据。2002年8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只是规定合议庭应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对否实行当庭裁判未有涉及。因对哪些案件可以实行当庭裁判,哪些案件不适用当庭裁判,当庭裁判应包括哪些内容,当庭裁判案件的生效时间等问题,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规范,造成各地法院在当庭裁判的实行中,各行其事,独立探索,分别制订本地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差异较大,造成当庭裁判发展不平衡,不尽协调和统一。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配合不力。从本土化视角分析,目前,我国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还较为欠缺,诉讼能力有限,加之我国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因举证能力不强,诉讼风险意识淡薄,有时导致法官依据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当事人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思想的影响较深,在诉讼中会全力追求客观真实,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有差异或差距较大时,当事人往往对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拒不接受,影响法官实行当庭裁判。

(四)少数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庭审能力还不适应当庭裁判的要求。当庭裁判,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论证能力,准确的法律适用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等。但是,由于部分法官素质还不高,目前还缺乏当庭裁判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当庭裁判的全面实行。

五、建议

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实施与效果的显现,都存在一个与现实磨合的过程。当庭裁判作为一项探索和改革,有待于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地充实它、完善它、强化它。要加大对当庭裁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当庭裁判的审判理念,并从立法和司法上对当庭裁判作出规制,以保证当庭裁判的顺利推行。

(一)立法上的建议

1.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刑诉法、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均作出了规定,而行诉法中却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建议对一些简单的、事实清楚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为1个月,以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效率。

2.改变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简、普通程序审限过长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30天。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一审裁决后因当事人提起上诉,又启动了二审程序,个别的案件还可能被二审发回重审,再加上一、二审法院之间的卷宗移交及退回所占用的期限,许多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从起诉到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有时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则更长,不但导致诉讼的迟延,也给恶意诉讼或以拖延诉讼来逃避民事责任的当事人留下了诉讼空间。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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