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2-22
保护儿童:政府应介入的“家务事”
保护儿童:政府应介入的“家务事” 保护儿童:政府应介入的“家务事” 保护儿童:政府应介入的“家务事”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已经实施了多年,但侵害儿童权益的事情却依然是屡见不鲜。这些侵害有来自社会的,但很多却是来自家庭内部,甚至来自儿童的父母。近日,媒体连续披露了两起发生在广州的父母虐待、残害未成年子女的恶性事件,读之令人愤然长叹。
七岁的女孩丁丁在家中遭受残暴虐待达三年之久,致使遍体鳞伤、惨不忍睹。与丁丁相比,三岁的女孩芳芳的遭遇似乎更加令人匪夷所思:她的亲生母亲只因为讨厌她脸上的一块红斑,便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其抛入湖中。对此类虎狼不如的父母除了愤慨、谴责之外,我们还应当理智地思索一下,为了减少以至于避免此类悲剧的重演,我们的国家与社会应当做些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社会竞争日趋加剧。在生存与发展的巨大压力之下,人们如果不能正确调整心态,往往变得人格扭曲并进而产生暴力倾向。在一个家庭里面,这种暴力倾向首当其冲的受害者自然是那些弱小无助、没有反抗能力的孩子。同时,由于现代社会人员流动的加快与彼此间疏于交往,街坊邻里、道德舆论等对人们的约束日渐薄弱。在这种形势之下,我认为,国家与政府应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义不容辞地介入到此类所谓的“家庭私事”中去,保护儿童免遭不良父母的侵害。
在许多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的家庭事务很少干预,但在涉及保护儿童权益时,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往往一反常态,其干预的力度令我们感到不可思议。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一旦发现在我们看来微不足道的父母打骂孩子的行为,除严厉处罚之外,还会剥夺其监护权,将孩子送入由国家设立的儿童监护机构。对外国的做法我们虽然不能照搬,但其中有些做法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父母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法院可另行确定监护人。然而,由于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儿童监护机构,致使这些在家庭中受到虐待的儿童一旦脱离了暴虐的父母之后往往居无定所,甚至无处栖身,最终不得不又冒着危险、带着恐惧回到暴虐的父母身边。
当暴力日益挣脱亲情的束缚,当道德的约束日趋乏力,为了避免虐童悲剧的不断重演,尽快建立国家监护体系、加大政府的干预力度,就成为惟一可靠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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