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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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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摘 要]笔者通过对股权的设立、内容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股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财产权利,其客体是物,即公司财产这一法定集合物,该权利是对公司财产所有权的限制,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不完全支配,又不同于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关于股权性质的争论,在西方国家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股份制企业的出现,中国的学者也加入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中外学术界学说纷呈,学者们各持一端,争论不休。这场论辩之所以在我国也如此持久、激烈,一方面是因为股权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给股权定性意义重大: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⑵有利于保护股东权利;⑶有利于当前企业的顺利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⑷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关于股权性质的传统观点,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股东地位”说和“社员权”说四种。持“所有权”说的学者各自从不同角度论述股权是所有权,有的认为股东对其在公司的投资享有所有权,有的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有的认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无论主张是对投资还是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都是对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漠视;主张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则把公司这一权利主体当作了权利客体。持“债权”说的学者认为,股东追求的是基于出资进行利益分配,股权已不是所有权,而成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即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此学说没有认识到股权的客体是物,即公司财产这一法定集合物,而不是直接指向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股东的出资一旦投入公司,就无权收回,这与债权迥然不同。此外,股权还包含股东会表决权等支配权,这也绝非是债权所能包容的权利。持“社员权”说的学者主张股权是股东基于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是身份权。该学说单纯从股东资格的取得角度去考察,忽略了股权强烈的资本性,忽视了股东之间权利因出资额不等而不平等,以及股权的可转让性和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这都是与“社员权”不相容的。持“股东地位”说的学者以共益权与自益权具有本质差异而不可能组成同一的权利为依据,主张股权是股东因拥有股份而在公司取得的法律地位,是股东各种权利的集合体。然而,公司的资本性决定了股东在取得股权时即使之成为包含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实体权利。股权中的共益权归根到底是由财产内容决定的,是财产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论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终极目的都是谋求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又因出资行为使其失去了投入资本的所有权,所以必须在公司内部为其设立一些权利(共益权)来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自益权和共益权共同的终极关怀,决定了二者可以也必须有机结合,而所谓自益权和共益权,并非独立的权利,而仅仅是股权的具体权能。在股权行使过程中,各种具体权利(权能)则表现为股权的不同作用。因此,股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而不是权利的集合。此外,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还有“公司法上的权利而非民法上的权利”说、“所有权债权化”说以及“综合权利”说等,后两种学说具有上述学说的缺陷,对前一种学说的不足将在下文体现,此处不再赘述。笔者认为,股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财产权利,其客体是物,即公司财产这一法定集合物,该权利是对公司财产所有权的限制,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不完全支配,又不同于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一、股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财产权

其一,股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也是民法上的权利。

从股权的设立来看,股权直接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公司是民法上所规定的法人这种民事主体,股东也是民事主体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在股东和公司间的关系上,没有上下级的隶属性,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股权是由公司法规定的(有的国家的公司法以单行法形式出现,还有的国家直接放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来看,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国家,公司法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民法的特别法——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的特别法。因此,股权是民事权利,也是民法上的权利。

其二,股权具有法定性和意定性。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分红、出资转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权利,股权具有法定性。具体到某一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具体权利(权能),则由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是认股人集体意志的结果,这说明股权又具有意定性。

其三,股权并非人身权。

所谓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股权与人身权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⑴人身权是没有没有商品货币估价的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不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的需要;而股权的最终目的是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与人身权大相径庭。

⑵人身权存在于人本身,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只能自己行使;而股权则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⑶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不能转让;而股权却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

⑷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即使能为权利人带来某种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相对于人身权也是间接的;而股东却可以凭借股权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其四,从股权的设立看,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所有权的对价。

股份认购协议是购买某一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个契约,认股人的认购意思表示为要约。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这一认购要约除非本身注明外,在特定期间内是不可撤销的。认股人可以在公司设立前或设立后与公司订立契约。如果认股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前,美国有些州的法律将其推定为公司在成立时自动接受这一要约;有些州的法律则要求,在公司和认股人之间的有效契约成立之前,要经公司对这一认股要约进行正式的承诺。在这一契约的履行中,股东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则以股权作为对价,发给股东股权证书——股票或出资证明书。除美国外,奥地利、瑞士、荷兰等国也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了股份分派中投资的对价性。

股权作为股东个体的权利,其设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司设立之前募集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并获取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之时设立的股权。这部分股权随着其基础权利——公司所有权的创设而产生。一是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新股之时,出资人投资而获取的股权,此时公司所有权已经创设,新增加的自有资本是公司所有权在量上的增加。这部分股权与新增加的公司所有权也是同时产生的。并且,相对于股权总体而言,新股权也是股权在量上的增加。无论哪一种情况,股权的设立都是以转让出资所有权为对价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出资人先放弃财产所有权,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公司成立时才能取得股权,所有权的转移和股权的设立不同时履行;后一种情况下,股权的设立与出资所有权的转让是同时发生的。另外,在股份转让的情况下,股权已经设立,新股东向原股东给付一定财产换取原股东股权的一部或全部。原股东因获得这些作为对价的财产而丧失部分或全部股权。

其五,股权的内容具有强烈的财产性,属于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乃人身权的对称,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内容,直接与物质利益相关联的民事权利。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股权正是一种财产权,它具有财产权的一般特征:

⑴财产权具有经济利益内容,其价值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而股东投资获取股权的根本目的是谋求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并且每一种股份在市场上都有其价格,而且股票价格以可获取收益为基础并随之变化。

⑵财产权一般均无特定的人身性,它可以依法转让。而股权同样具有流通性,股东的出资转让权(实质是转让股份)是股权的内容之一。

⑶财产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所导致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责任,股权也正是如此。

其六,股权从产生到消灭一直与一定的资本相联系。

从股权的设立来看,投资财产形成公司资本是从事投资的民事主体成为股东的前提,股权是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是资本权,只有把财产变成资本才能产生股权。从股东出资的根本目的看,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从股权的行使看,公司资本中股东投入部分所占比例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基础。从股权的消灭看,股权的消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相对消灭,一种是绝对消灭。或表现为股东有偿转让股份,此股权转让以获得财产为对价;或表现为继承、赠与等形式,虽然无偿但也与一定的经济利益内容相关联。无论何种形式的相对消灭都表明了股权的可转让性。另一种股权消灭形式绝对消灭,意即公司解散或破产之时的消灭,与之即来的是公司财产的清算和分割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司所有权的消灭。在股权的内容中,财产内容为其基本内容,其他权能也是为此而设。股权从产生到消灭无不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是一种财产权。

其七,股权在行使过程中构成一个整体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体。

股权作为客观的权利,它是权能的集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的权能是由股东享有的、构成股权内容的权利。但是,作为主观权利,往往并不是权能的集合体:在股东实际享有并行使股权的过程中,它是股权某一种或几种作用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的权能又是股权作用的外在表现。所有的股权权能,作为股权的具体内容和作用,构成了一项完整而又统一的权利。

二、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独立性

股权是不可归类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或债权之中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物权由静态占有向动态收益的转化。股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不能企求从传统民法中的所有权和债权中找到股权的归宿。不可否认,股权由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变而来,不可能不保留所有权的一些支配属性。但是由于公司已取得所有权,股东已不能完全地支配公司财产。股东是放弃财产所有权才取得股权的,财产所有权是股权的对价。然而,股权也并非债权,股权和公司债这种同样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权利也有很大区别。股权的请求权属性也不同于债权的请求权权能。并且,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亦均不相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㈠股权与其他财产权均不相同。

其一,股权不同于所有权,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客体上不同。

所有权是在自己所有的物上所设定之权利,是自物权。而公司已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股权只是在公司所有的财产上所设定之权利,是他物权。

⑵基础权利上的不同。所有权是任何其他财产权的基础,不依赖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而股权是以公司所有权为基础设定的权利,依赖于公司财产所有权而存在。公司所有权一旦消灭,股权也就归于消灭。

⑶占有、使用权能上的不同。

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是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直至最终处分权能的最完整的支配权。所有权的直接占有、使用权能即使暂时分离也是终究要复归的。这种分离也是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表现。并且,在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之间,因法律行为而转移占有以后,原所有权人为物的间接占有人。所有权只能由国家通过法律设定并加以限制。此种限制,只是社会对权利的影响,而非所有权本身。而对公司财产,公司已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出资人自取得股权时起,就对公司财产,哪怕只对自己投资的那一部分,永远丧失了占有、使用的权利。

⑷收益权的不同。

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和使用权能相联系,因使用而收益。权利主体取得财产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使用的结果,即使用自己的财产取得收益。该收益即传统民法上所称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而股权的收益并不因股东自己的使用而产生。事实上,股东并没有利用公司财产的权利。股东的收益,也不以孳息为限。例如,股东转让股份时,如果转让价格超出原来的投资额,股东也可从中获益。

⑸支配权的不同。

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之物的支配是直接的、全面的支配;而股东个体没有直接支配公司财产的权利,股东只能通过股东会表决的形式在实质上对公司财产进行全局性的支配。但此支配在形式上首先表现为股东会这一公司内部机构的支配。对公司具体财产,股东无支配权利。股东之一面、间接支配与所有权人之全面、直接支配迥乎不同。

⑹请求权的不同。

所有权的请求权是在财产面临损害或已经受到损害,必然影响到主体权利的行使时,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排除妨碍对物的实际支配等请求权,以请求他人不作为为主,该请求权是对所有权的救济,而非所有权本身的内容。而股权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这些权能都是股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⑺为他人利益上的不同。

所有权只为所有人自身谋求利益,至于有时客观上也有利于他人,那只是任何权利都具有的社会作用,并非所有权本身;而股权的内容中的共益权却兼有为股东共同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双重性。

⑻有无权利证书上的不同。

股权的行使以持有权利证书——股票或出资证明书为要件,其设立和转让是股票(出资证明书)的获得和丧失。而所有权则不然:动产所有权的享有一般不需要证明文件;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虽需登记,但这与不动产的重要性有关,不动产物权均需为之,与所有权无本质联系。

总之,股权与所有权存在很大差别,股权并非所有权。

其二,股权不同于债权。

股权与同样是向公司出让财产所有权换取的公司债这种债权的区别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⑴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股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他们组成公司行使最高决策权的内部机构——股东会;债权主体是公司的债权人,二者之间是外部债权债务关系。

⑵ 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股权和债权虽然都是放弃物之所有权取得的,但股权的产生还包括不同于债权的直接投资行为,即股东投资后其投入财产就成为固定的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列入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中,并且股权的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个体无法在权利的多少上与公司讨价还价。而公司债则是一种以财产所有权为到期还本付息之对价的纯契约行为,公司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负债之长期借款。

⑶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债权的内容基本上都与财产直接相关;而股权的内容却更丰富,股权中的共益权,其中并无财产要素,只是为保护股东的经济利益而设。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其他重大事务,而债权人无上述权利。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债权人只对公司享有还本付息的请求权和给付受领权。

⑷两种权利的利益分配关系不同。股权反映的是一种内部分配关系,股东在分配股息、红利时还要考虑长远利益,注意公司资本的积累;债权反映的是一种外部交换关系,债权人只关心公司能否还本付息,至于公司的前途如何,与债权人毫无关系。在一个会计期间终结时,扣除债务利息、税款后才是公司的盈余。盈余还要先弥补往年亏损、提取公积金,最后才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在剩余财产分配方面,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先以全部资产清偿公司债务,尚有剩余时方可分配给股东。数额可多于或少于原投资,这也与债权一般情况下获得等额清偿不同。

⑸二者的性质不同。股权具有请求权和支配权双重属性;债权具有请求权和给付受领权两种权能。且如上文所述,二者的请求权亦不相同:股权的客体是公司所有的财产,公司债则直接指向公司的给付行为,间接及于公司产权。

⑹ 二者的风险性不同。债息如当期无法偿还,可以累积至下一年度,并且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还债责任。而绝大多数股份有股息不可累积(可累积优先股例外,但它因权利已大大少于普通股,而成为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权利)。公司债的发行条件比发行股份严格,而且公司债大多必须提供担保,凭借信誉发行的无担保公司债比发行一般公司债更受限制。这一切都表明股权的风险性与债权的安全性迥然不同。

⑺股权和债权在投入资本本金的取回上不同。债权到了清偿期,公司就应返还本金;股权则一般不返还本金。

⑻股权和债权的证明文件不同。股权的权利证书是股票或出资证明书;而公司债的证明文件是公司债券。

由是观之,股权并非债权。

其三,股权不同于担保物权。

股权与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⑴主体不同。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是担保物所有人的债权人。而股权的权利主体——股东并非公司债权人。

⑵客体不同。担保物权系以标的物交换价值之取得为内容的权利,至于客体为物还是权利,在所不问;而股权的客体是公司所有的财产这一法定集合物。

⑶目的不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卖得价款清偿债务为目的,并以此督促债务人偿债;而股权的根本目的是谋求从公司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这种利益以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

⑷内容不同。担保物权以担保物交换价值的取得为内容;而股权的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⑸基础权利的不同。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而股权则以公司所有权为基础权利。

⑹权利的行使和消灭的不同。担保物权,其权利行使于权利消灭之际,于消灭中寓其实现,它还可能因主债权的清偿而消灭;而股权是由于公司的终止而消灭,股份转让时股权仅相对消灭。股权在其实现过程中必须存在。

⑺是否优先受偿的不同。担保物权人之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而股权在股息、红利、剩余财产的分配上都要在公司债权之后。

因此,股权与担保物权并非同一种权利。

其四,股权不同于用益物权。

股权与用益物权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⑴客体不同。用益物权一般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而股权的客体是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在内的公司财产这一法定集合物。

⑵权能上的不同。用益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一般不包括处分。而股权以收益权为主,还包括股东集体行使的一定处分权。

⑶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系利用其物,以其使用价值之取得为目的之权利;而股权的根本目的是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并且无使用权能。

⑷内容不同。用益物权的内容是使用、收益,即因使用而收益;而股权则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⑸利益实现的不同。用益物权是通过对物的使用而实现的;股权的收益并非因股东使用物而取得。

由此可见,股权并非用益物权。

另外,股权与理论界有争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房屋典权、相邻权等财产权不同,与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等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亦不相同,与上述各权利在主体、客体、内容等要件上均存在本质的区别,在此不再一一论述。

<> 股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区别表明,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㈡股权主体具有限定性。

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

其一,任何一个公司的股权享有者——股东都必须是公司以外的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其二,公司设立之前出资人认缴股份并不能即时享有股权,只有公司成立、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以后才能基于此而享有股权。

其三,其他情况下股权的取得基于股东资格并与之同时产生。新股发行的情况下,出资人基于投资和契约行为获得股东资格而享有股权。股份转让时,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契约行为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使受让人从出让人处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

权利主体的限定性也表明,股权是独立的权利。

三、股权是一种他物权

股权是一种他物权,是在公司财产这一法定集合物上所设定之权利,是公司所有权的部分收益、处分权能的分离。

㈠股权是物权

其一,股权的客体是公司财产这一法定集合物而不是公司的给付行为。从表面上看,股东股息、红利的分配依赖于公司的给付行为。但从实质上看,公司的利润分配完全由股东集体集体通过股东会的形式决定。股东集体的决议,只受法律有关公积金、公益金的规定约束。一旦形成决议,公司必须执行,没有拒绝给付的权利。这与公司债权利益的获得依赖于公司的给付行为殊不相类。

股权的客体也不是股票或出资证明书。股票和出资证明书只是权利证书,是一种证权证券。记名股票遗失后经公示催告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即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股票(出资证明书)只能证明股权存在,其本身并无价值可言。如果没有股份利益的依附,股票就毫无价值,公司破产后的股票就是如此。股票的市场价格并非由其自身价值决定,亦非由所载面额决定,而是由其可从公司获取的收益决定,并随着公司经济效益的好坏、股东预期利益的多少,以及市场因素的影响变动。因此,股权的客体不是股票(出资证明书)。

股权的客体也不是股东出资的那一部分,而只能是公司的所有财产。民事主体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这部分财产即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公司即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是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在内的法律上的一物,是法定集合物。另外,股东收益也并非由其所投资部分决定而只能由公司财产整体的经营成果决定。股东集体通过股东会对公司财产的处分也是针对公司整体财产而言,不是个体股东对自己投资部分进行处分的叠加。

由是言之,股权的客体只能是公司财产这一法定集合物。

其二,股东之间是对公司股权总体的准共有关系。

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共有,对准共有关系准用共有的法律规范。准共有一般可分为准共同共有的准按份共有两种,可分别以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股东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准共有的一般特征:

⑴准共有的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而股权正是一种财产权,且并非所有权,这在前文已有论证,不再赘述。

⑵ 准共有适用共有的一般原理,可分为准共同共有和准按份共有两种。而股东集体的总股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各个股东的权利是总股权在量上的分割,其性质与总股权相同。各股东按照份额享有股权,正是一种准按份共有关系。公司财产在法律上是一物,不可分割,总股权也只能是一个整体的权利,因为其客体只有一个,即公司财产。股东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对股权的依法行使进行干涉。各个股东可将其份额的全部或一部予以转让,此时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⑶准共有优先适用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股东之间权利的行使也正是优先适用公司法规范,然后才准用共有关系的法律法规。

⑷准共有关系终止,准共有权也随之消灭。公司一旦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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