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8-14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摘 要]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保护手段,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形态等问题,学者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在分析了各种观点与立法模式后,认为物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应采用德国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请求权,救济

一、物权请求权的渊源及各国立法。

从法制史上看,近现代各国民法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起始于罗马法,根源于罗马法物权保护制度中的对物之诉。在罗马法时期,倘不存在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因为在罗马法中,私权和私权保护之间的媒介不是由实体法中的权利效力决定的,而是通过各种诉讼来创设的,罗马法学家也未创造出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物权请求权在罗马法中并无直接的制度渊源。但所有物返还之诉、所有权保全之诉(排除妨害之诉)以及他物权中的保护之诉,构成罗马法的物权保护诉讼体系,而现代物权请求权中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基于他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就是以罗马法中的物权保护之诉为渊源建立的,可以说罗马法已经孕育苗物权请求权的雏型

在法国,关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保护,《法国诉讼法典》第23条以下规定了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其物权的标的限制为不动产。与此同时,《法国民法典》第25条也涉及关于“返还不动产的诉权”的规定,第597、599、701条还规定“用益权人得准用对所有权保护的方法,排除来自所有权人的侵害”:“地役权人得排除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的侵害”。由于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抽象出物权的概念,其对物权的保护与罗马法一样是通过诉讼的途径来完成的,与直接针对妨害人行使的物权请求权应有本质之区别。

物权请求权制度首先由德国民法典正式加以规定的,因为从形式上看,物权请求权在该法典中是以请求权面目出现的,被称为“请求权”。在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德国民法学者对罗马法的所有物返还之诉和排除妨害之诉进行过热烈的讨论,特别是排除妨害之诉,学者贺兹认为应将排除妨害之诉与所有物返还之诉并列,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两大制度,这一观点得到其他学者特别是潘德克顿法学的核心人物温德海得的赞同,这使得物权请求权能够顺利地写入民法典条文。物权请求权在物权编之下有详细的规定,并且体系上有条不紊;从实质上看,现代实体法既然已经克服了罗马法的诉讼体系,权利观念与罗马法时期相比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权利在诉讼外行使的观念深入人心,所以请求权在诉讼外行使是必然结果,而且,诉讼外的请求权是请求权行使的经常途径,是第一位的。在诉讼外可以提出主张这一点,正是德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与其前身actio的主要区别;同时,德国民法典创设物权请求权,与德国民法将物权与债权严格区分有直接关系。继德国民法典之后,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以及日本的司法判例都相继规定或承认物权请求权的存在。

可见,当前各国物权请求权立体列主要有两种。一为法国为代表的立法例,在民法典不直接规定物权请求权,将物权的保护制度视为诉权制度,物权请求权视为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另一为德国式,民法典直接规定物权的请求权,以所有权的请求权为中心,他物权或准用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上述述两种立法模式中,以德国立法模式更优越,因为直接使用请求权的名称,从而使得物权请求权制度正式确立。而且体系完备,内容丰富,德国民法典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条文达24条之多,不仅规定了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在返还请求权中还详细规定了诸如占有人的抗辩理由、孳息的返还、费用的负担、添附的取回权、占有人的留置权、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同责任等内容,更好地保护了所有人的利益。

二、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论及立法选择。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争论由来已久,各说不一共有十几种说法,归纳起来主要分为4种。

1.物权作用说。也称物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作用产生的权利,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是非独立的权利,是一种附属性权利。其立法选择是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所有权中并设专节规定,称 “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还在其他章节中对他物权规定了准用所有权请求权的内容。其主要有以下3个理由。

(1)这种权利只为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不像其他权利那样有独立存在的目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权利完全不可以与其本权利脱离,不可以独立地转让于第三人。

(2)物权的作用或效力有诸种体现,通说包括优先力、排他力、追及力和物权请求权,优先力、排他力、追及力是物权效力的常态表现,即物权在正常行使状态下的效力或作用,而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异态表现,即物权的圆满状态受有侵害而致缺损时的效力或作用。 优先力、排他力、追及力是物权效力的静态表现,无须他人的介入即可实现,而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动态表现,它须借助他人(相对人)的积极行为方可实现。,若认物权请求权为独立之权利,岂非优先权、排他权和追及权也可成为独立之权利?如此一来,物权理论岂非陷于混乱?

(3)权利必须要有权利内容作为内核,如债权以请求力、执行力和受领力作为其内容,物权则以支配力、追及力等作为其内容,但物权请求权本身既无利益,物权人之所以能恢复对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其依据的基础是物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又无内容,物权请求权只是作为物权的权能而存在,其本身并无权能。

我认为物权请求权等同于物权本身,仅认为是物权的效力的看法有失偏颇。首先,物权请求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有在发生了侵害物权完满状态的事实时才能成立,且只能针对特定的侵害人行使,这与物权的绝对权性质和对世权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其次,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相对人(侵害人)为一定行为,而非直接支配相对人的物,这与物权的支配性而非请求性本质也是不同的。最后,物权请求权是有其内容的,如德国民法典就规定了物权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所以尽管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与物权共存亡,但它不同于物权本身,不能说物权请求权就是物权

2.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应适用债法的有关规定。立法设计有两种,一是认为物权请求权应脱离债权体系而成为一类独立的请求权,另外一种认为应直接规定在债权一章中,但对于脱离债权及在债权中台何规定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讨论。

这种观点认为权利性质的区分根据应是权利的实质内容。民法将实体财产权利主要区分为物权(支配权)和债权(请求权),而债权是对一类请求权的概括,就债权而言,尽管存在其他请求权,但凡为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财产行为者,应均属债权。至于债权产生的根据、目的等,均不影响其权利本身的性质:不同的债权自有不同的产生依据,如果说物权请求权因基于物权产生或基于物权保护之目的而不属债权,则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同样得因物权之保护而产生。至于某种请求权能否转让或者能否脱离其依附的其他权利而为转让,只是表现了该种请求权与某一人格或者某种权利的相互联系而已,与其权利之性质应无关系,比如抵押权也不得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从但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因此,以物权请求权的产生基础、保护目的以及能否单独转让来否定其债权性质,不能成立。因此,物权请求权既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特定给付之请求权,其性质上应属债权。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恰当的,其将请求与债权关系搞混肴了,请求权不等于债权。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藉助于请求权的行使。”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包括民事权益和民事权能两项内容。 而民事权能包括有支配权能、请求权能和诉讼权能。请求权能是指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请求权能不仅在债权中存在,在物权中也存在。物权人可根据物权的效力请求按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请求权能的内容,即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何种行为,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消极权能的体现。 当物权人的物权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先通过自力保护方式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凡合法享有物权的人,无论是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即享有物权请求权,反之,不享有物权便无从行使物权请求权,即使权利人仍可能行使其他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或占有请求权。

可见,物权请求权虽使用请求权的名称,但不能将其做为债权的根据,更不能因此将之视为债权。而且如果将之视为债权,如何解释为什么将物权请求放在物权一章,众所周知,物权法乃物权权利的集合。

3.救济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应当从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关系上分析。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其立法选择是在物权法和债权中均不规定物权请求权,新的请求权体系区分原权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的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属于救济权的请求权基本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中,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加上总则编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这种观点看起很成熟,有很多优点,比如能够很好维持原来的物权支配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分类,界限明确;比如使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规定在一起,解决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诸多融合难以区的麻烦。不过,这个理论也有很多难以解释的地方。

(1)概念更加复杂化。按照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关系这种分法,债权分为债权请求权和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首先,债权就是一种请求权,说债权大家都明白是债权,为什么还要在后面加“请求权”加以强调呢?另外,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是救济权还是请求权,或救济权的请求权,而三者又有何区别。如果最终都通过请求权来解决,中间多设一个救济权到底是用来干什么呢?

(2)救济权本身的含义。救济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利?本身有什么内容?起到什么作用?救济权如何与请求权区别?

我觉得这种观点的理论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诉与法国法中用诉来救济所有权的规定,只不过将公力救济转化为私力救济而已,因此扩大了私力救济的空间。众所周知,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现代社会禁止私力救济,自力救济仅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即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等。之所以将物权请求权视为救济权,实际是将自力请求视为救济,即将由受侵害之权利人直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对人提出权利请求,要求相对人作出返还所有物或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的行为,以恢复权利人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的这样一种行为视为救济。这种提法已经超出了原来救济的含义,事实上将本已规定为请求权的内容视为救济。其实最大的问题在于救济视为救济权,救济不是一种权利,救济一般指诉及请求等,只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一种方法,不是一种权利。

4.独立权利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内容类似于债权但又非纯粹的债权,因为其产生、移转、消灭等均与物权本身密切相关,因此它是一种非纯粹的债权,只能称之为准用债权规定的权利。日本民法理论的通说则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债权。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表现之一,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大陆学者也多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立法选择有两种,一是像德国法一样规定在所有权中,另一种是将物权请求权与其他物权保护方法一起放在独立的一节,命名为物权保护放在物权法的总则中。

本人的结论。我支持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权利的观点,是一种为独立类型的请求权,理由如下。

(1)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之一种,但与债权权不同。其一,物权的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其二,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也就是说,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具有共同的命运;其三,物权的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其四,物权的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其五,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只须证明侵害或妨害,即可提出请求,不就过错举证。

(2)物权请求权为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但与作为基础的物权不同。一方面,物权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它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是有区别的。对于权利人来说,一般只有在其物权遭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针对特定的侵害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不能针对任何其他人行使该权利,而物权人行使物权则可以排除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仍然是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为内容的,因此它也属于请求权的范畴。而物权则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所以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本身也是有区别的。

(3)物权请求权为独立类型的请求权。 由于兼具物权的属性和债权的属性而又非物权或债权,从而使物权请求权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请求权,为物权所特有之现象。债权请求权的产生、类型、效力、消灭等依债权法之规定,咸与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无涉,而同为支配权的人身权、知识产权却不具有物权的对物支配的属性,是故,物权请求权乃为物权所特有的独立类型的请求权。

(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驳斥独立权利说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在保护物权时,很难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界限。是的,虽然可以从很多方面看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有着很大的区别,但两者存在很多的竞合是无可质疑的。造成这种情况的最大原因是,物权请求权是种新型的请求权,本身具有请求权的特点,而侵权也是请求权之一,就像在保护合同债权上合同责任与侵权存在竞合一样,在保护物权上存在物权请求权与侵权的竞合也是很正常的。不能因为存在竞合就否认其存在价值,正是出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法律才将物权请求权予以规定。

三、对物权法草案有关物权请求权规定的评价。

物权法草案没有采取德国的立法模式,而是将物权请求权与其他的物权保护方法一起以“物权的保护”独立成一章。这样的立法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这样的立法有其优点。一是,对物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诉讼法(公法)上的请求权,而且增加了实体法(私法)上的请求权,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二是,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问相对人是否有过错,有利于对物权的保护。三是,对物权的保护不涉及侵权行为,只将发生损害赔偿的行为才认定为侵权行为,用损害赔偿之债处理,使物权的救济方法(救济权)与债权的救济方法(救济权)区别开,体系清晰。

但也有其弊端。一是由于与其他物权的保护方法放在一章,对不利确定物权请求权的范围。二是没有正式使用物权请求权的名称,使该名称仍然是一种学理的概括。三是对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没有规定。虽然时效问题可以规定在诉讼法,但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可以在物权请求权中的内容中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消灭时效。

我认为应该以德国的立法模式在基础,加以改造规定我国的物权请求制度。德国民法典对物权请求权的是这样规定的,在民法典在第三编“物权法”之下的第三章“所有权”专设第四节,名之为“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再在其他规定他物权可以准用所有权保护。 其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我国应直接用“物权罗请求权”代替“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名称,因为随着物权罗请求权理论的成熟与保护物权人利益的需要,直接用物权请求权名称利于权利行使与公众理解。

参考文献:

[2] 刘志敭:《民法物权》,台湾大东书局1936年版。

[3]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 魏振瀛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 《中外法学》 2003年第4期。

[5] 刘凯湘 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 中国民商法律网。

[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富贵竹
不会说话的老师
画眉鸟
两只酣睡的猫
我喜欢的一本书《故事大王》
小乌龟
小金鱼
我的小老鼠
青岛的魅力
可爱的小花猫
调查新洲河
我的橡皮
金枝玉叶
尾砂胶结充填对井位及地表构筑物安全稳定性分析
创设课堂教学情景 提高学生学习能力
浅谈高职电子类学生顶岗实习思想教育
计算机网络路由交换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趋势展望
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的建议
试析信息技术在高校教学管理中的作用
浅谈如何预防和处理下水堵塞问题
关于计算机技术在广电工程的应用
高职院校重视人文素质教育之管见
浅析微波介质陶瓷薄膜的生长模式
2013赛季亚冠足球联赛广州恒大足球队进攻战术特征分析
承德市铁源矿业有限公司大黑沟铁矿GPS控制测量浅析
高校资助工作中的感恩教育方法探析
浅谈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应用
封隔器力学分析
吃水不忘挖井人精品教案设计三2011最新
称象教案精品设计十一名师推荐
一下识字6教案七优秀案例
吃水不忘挖井人-精品教案4
22吃水不忘挖井人之教材分析2011最新
称象教案精品设计十三(第二课时)名师推荐
一下识字6教案八优秀案例
吃水不忘挖井人教学实录及思考2011最新
一下识字6教案三优秀案例
一下识字6教案六优秀案例
一下识字6教案九优秀案例
一下识字6教案二优秀案例
220语文园地五优秀教案设计一最新
猜谜游戏教学案例最新
220语文园地五优秀教案设计四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