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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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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07-31

验资的法律意义

验资的法律意义 验资的法律意义 验资的法律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验资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依照法律规定,验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认为,虚假验资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验资人的侵权行为,其责任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验资人应对第三人承担委托人不能清偿的合同之债的赔偿责任,笔者对此看法存疑,并试作分析。

一、验资责任不是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当事人有侵权行为。而在验资关系中,验资人对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验资人即使有虚假验资的行为,也只是针对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验资关系而发生的;与第三人有直接关系的不是验资人,而是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委托人。验资关系与合同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验资人不可能对第三人构成违约或者是侵权。所以,认定验资人对第三人有侵权行为,验资人应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侵权赔偿责任是终极责任,责任主体无追偿权。侵权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基于其过错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人有侵权行为,就应对被侵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当几方有共同的侵权行为时,几方依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终极责任,责任人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不可以将该责任转嫁,也不能够向其他人追偿。如果认定验资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是认定此责任为一种终极责任,验资人承担相应责任后,不能够将该责任转嫁给他人,也不得向其他人追偿。此种认定,是不利于验资人的,是损害了验资人对委托人的追偿权利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的。

确定验资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降低了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应该履行其全部的合同债务,适用全面履行的原则,这是确定无疑的,是合同法律的明确规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这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应是终极责任人,委托人履行债务后,不得向其他人追偿,也不得转嫁此债务。将验资人的责任确定为侵权赔偿责任,即是认定验资人应承担一定的终极责任,委托人的合同债务由委托人和验资人作为终极责任共同分担了,验资人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就不需要委托人承担,这样,就降低了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就占到了便宜,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委托人获得这种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从此角度来看,验资人承担的不应是侵权责任。

将验资人的责任确定为侵权赔偿责任,增大了验资人的责任。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验资人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是错误的违法行为,当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把验资人责任确定为对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的侵权责任,确定为一种终极责任,验资人承担此责任后,不能再向委托人追偿,那么,验资人承担的责任就过重了,对验资人是不公平的。将验资人的责任认定为侵权赔偿责任,加大验资人的终极责任必然会降低委托人的终极责任,这也是不公平的,这在前面已经作了说明,分析了其不当之处,降低委托人的责任与加大验资人的责任,具有一致性,加大验资人的责任也为不当。

二、有关的法律关系

验资人应对委托人不能清偿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里面包含了以下的法律关系。一是验资人与验资人之间的委托验资关系,一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是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法律关系。当委托人不能完全清偿合同债务时,当验资人有虚假验资的行为时,验资人就应该在虚假验资的部分承担委托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委托人不能完全清偿其合同债务,验资人有虚假验资的行为,是验资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

三、验资责任是验资人对委托人责任的一种补足责任

验资人对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无直接侵权的事实。委托人对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有侵害行为,即违约的行为,这是广义的侵权行为,而验资人对该合同债权人无直接的侵害行为。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委托人不清偿合同债务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是对第三人债权的侵害,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第三人的债权,验资人没有直接的侵害行为,这也是事实,所以,验资人就不应该对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委托人不能清偿全部的合同债务时,验资人基于其虚假验资的行为,承担委托人不足清偿部分的责任。可见,这种责任是一种补足的性质,这种补足责任的依据是验资人有虚假验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委托关系之间发生的,而不是在委托人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间发生的,所以,验资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验资责任是一种保证责任

验资人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从实质来说,是一种证明和保证的行为。验资人与委托人之间有委托验证的合同关系,验资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委托人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1、验资报告在公法上的意义。验资报告是委托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依据。验资人通过验资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证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真实的,据验资报告及其他要件,委托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

2、验资报告在民法上的意义。一是,验资人出具验资报告,是发生于验资人和委托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行为。虚假验资报告的出具,常是因为验资人和委托人的共同过错而产生的。二是,验资人为验资行为而与社会公众发生民事关系,验资报告具有保证的作用。验资报告放在公司登记机关供社会公众查阅,验资人通过验资报告向社会公众证明和保证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真实的。验资报告特别对以后的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作出保证,保证委托人具有真实的注册资本和相应的履约能力。验资人通过验资报告向社会公众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这是验资人的一个法定义务,当验资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时,就应承担相关的保证责任。我们对保证义务的理解,不应只限于对债务清偿的直接保证,保证应是多样,如出具验资报告就是一种保证行为。

对保证的思考。验资人出具验资报告有保证的性质,于是就产生了有关的保证关系。在这保证关系中,验资人是保证人,委托人是被保证人,验资人向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保证委托人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依照保证的规定,如果委托人的注册资本不真实,验资人就应向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1、验资是对未来的合同债权人的保证。法律规定,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做保证人,担保义务人履行合同的制度。保证的对象是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保证的对象常见的有借款合同等,一般来说,保证是有明确的合同债权人的。而对于暂时没有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是否也存在保证,笔者认为,对于此情况来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法理,也是应该允许存在保证的。就如本文所说的验资行为,就属于这样的情形,在验资发生的时候,其合同债权人是不明确的,但验资人仍然对尚不明确的债权人存在保证,即如果以后有合同债权人出现,验资人对其就有保证的义务。这就是笔者对保证的的扩大化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理解符合法律和法理,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应是允许的。

2、验资保证的是什么。在上面已经明确了验资是一种保证行为,那么,验资保证的究竟是什么呢。验资建立在委托人和验资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上,验资人首先要完成对委托人投资的真实验证,并出具真实的验资报告,是验资人的一个义务。验资人另有一个义务就是保证义务,验资人对未来的合同债权人有保证的义务,该义务是针对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的,是针对未来的合同关系作出的,保证委托人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履行未来的合同。所以,验资人的保证义务是,针对未来的委托人的合同关系,并且是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负有义务。

验资人的保证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虽然,验资人与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之间没有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我们依据法理,应该认定验资人与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之间有保证关系,该保证关系是法定的。只要验资人作为了验资的行为,就应该认定验资人对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有法定的保证义务。笔者认为,这符合有关的司法解释。

验资人的保证责任有代偿性质,而非赔偿性质。验资人负有保证的义务。在确定验资人的责任时,就应考察验资人是否尽到了真实证明注册资本的义务,当其尽到了该义务,验资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当其未尽到该义务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即是违背了向社会公众和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作出的保证,是对其保证义务的一个违反,应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范围内代为清偿委托人不能清偿部份的合同债务。确定验资人的保证责任,可以准确把握验资人和委托人应承担的不同责任性质,使其“责当其过”。验资人应代为委托人清偿一定的合同债务,并可以向委托人追偿,使验资人“责当其过”。保证责任明确了委托人承担全部的终极责任,而不因验资人承担部分的终极责任而降低委托人的责任,这也是“责当其过”。这样,就可克服确定验资人的责任是赔偿责任造成的“责不当过”的后果。

五、对几个问题的认识

验资人的过错行为在保证关系中的后果。验资人对委托人的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关系是验资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法律关系。验资人的过错行为是其保证责任的根据,当验资人在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上无过错时,验资人就完全尽到了其真实保证的义务,则保证责任不启动;当验资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时,就没有尽到真实保证的义务,则保证责任启动,验资人应对委托人清偿不足的合同债务部分在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代偿责任。应该将该保证责任作为一般保证。

责任承担的顺序问题。保证责任是解释委托人和验资人承担合同债务责任顺序问题的最佳理由。按一般保证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清偿人是债务人,第二顺序的清偿人是保证人。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合同债务的清偿中,首先由委托人清偿,不足部分,方由验资人清偿。有关司法解释对验资责任的规定与法律对一般保证的规定是一致的。

“责当其过”的问题。将验资人的责任确定为一般保证责任,克服了降低委托人责任和加重验资人责任的问题。依照一般保证的规定,委托人承担终极责任,并未因验资人的代偿而占到便宜,其责任与过错一致。当验资人有过错,就启动保证责任,验资人就应该承担代偿责任,验资人承担代偿责任后,可以向委托人追偿。这样,验资人就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也保护了验资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可以确定验资人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是一种针对社会公众和委托人的未来合同债权人的一般保证行为。当验资人出具的验资报告真实时,则保证责任不启动。当验资人出具的验资报告有虚假时,如果委托人不能清偿合同债务,则保证责任启动,验资人在不实的注册资本金额内对委托人不能清偿的合同债务承担代偿责任,验资人承担代偿责任后,可以向委托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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