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9
如何理解和适用定金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和适用定金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和适用定金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和适用定金法律制度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制度。它是现行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定金制度除担保作用外还有其它功能。
一、定金制度的担保功能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六章又作了规定。尤其是在担保法中专章规定了担保功能。但是,定金制度作为担保方式之一,与其它方式有着重要的区别:其一,使用的局限性,仅在合同中使用,其它一般债权人债务人通常无法使用;其二主从合同主体的一致性,运用定金制度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主体,第三人无法成为定金合同的给付方或收受方;其三对主合同的反射性,这是定金制度的其它功能;其四,对履约方(债权人)的直接补偿性;其五,对最高额的限制性,担保法第93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制度的其它功能
定金制度的其它功能集中表现在合同中:一是成约定金,即以定金之交付作为债成立之要件;二是证约定金,即以定金之交付作为债成立之证明;三是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债不履行的赔偿;四是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保留解除权的代价。依上述规定,合同中的定金具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功能,定金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三、定金制度的性质
定金的从属性表现:定金构成一个从属于主债的从债,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为主债的债权人,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为主债的债务人,定金的有效以主债之有效为前提,主债不因此而无效。
定金的实践性表现在:定金之债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还必须有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的行为,因此,定金为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四、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法律制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以下若干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交付定金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定金,对方也没有按时履行合同的;交付定金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额交付定金,对方也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合同的;交付定金一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但愿意逾期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定金的一方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提前或暇疵履行的;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因此,规劝合同当事人,慎用定金条款,促使我国合同如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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