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8-05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三、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

此处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是指特定情形下物权行为独立存在时二者的关系。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习惯上人们理解为债权行为中已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故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必要,只把它视作一种观念存在。此时,登记和交付一般被认为是物权变动的特定要求。其实,登记和交付仍是与债权行为中所内含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行为)发生直接的、内在的联系。只有这样理解,才使得登记和交付在以债权契约为原因关系引起的物权变动中的出现不至于让人感觉到过于唐突和缺乏逻辑基础。

因为意定法律行为其实质就是意思表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双方当事人所意求的法律关系的体现。只要行为人表示出足以为外界识别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必要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就是成立的,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它决定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要件。否则,也有违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必然有追求社会交易安全、效率的价值要求,因此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能是绝对的。但法律为实现该社会价值,它只能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基础内容之外加以干涉,却不能直接涉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在意思表示内容之外干涉,法律也就只能有衡量该行为是否生效的能力。所以说,除当事人表意之外,其它的法律要求(要式、要物、交付、登记等)应在生效要件中规定,不应也不能在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规定。

尽管把这些外在要求作为生效要件或成立要件,有时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别,因而区别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实益并不明显。许多学者也表现出这种态度,如谢在全先生评价登记与交付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时说:“尚幸无论采取何一见解,仅纯属理论之争。其实际效果并无多大差异。”〔4〕(p118 )但就法律行为制度自身逻辑的严密和法律行为制度在整个私法中的地位考虑,断不能下如此结论。不能认为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部分法律效果相同,就抹杀两者的重大差异。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实在重大。把除意思表示之外的法律要求作为生效要件的意义在于:

其一,能扩大私法行为的适用空间,保证私法意志自主之本性。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的法律要求作为生效要件,能把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意思表示)纳入到法律行为制度中加以约束。如果把其它外在的法律要求也视作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必然导致当事人之间约定行为的减少。如在物权变动中,只要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不是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如果不登记,该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法人章程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登记,法人所为一系列围绕章程的活动也不是法律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却又会产生法律效果,法律为了弥补法律行为概念的不周延,又创造了事实行为、违法行为等概念,也即用本文所称的法定行为调整这类现象。

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学者就是运用在形成意定法律行为过程中的行为后果归结来解决意定行为不成立时的问题。该问题中的行为或是欺诈、胁迫、双方通谋等,或是没履行法定要求如登记、书面形式等,但都是法律明确规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而不必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意图。但是,如果在私法中出现这种用法定行为来解决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现象,那么私法的真正价值在哪里,私法还有没有必要存在。用法律既成的后果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探求当事人之间的真意,将会导致民法的死亡。这或许会应验拉德布鲁赫的预言:“行政法是社会的法律,在将来社会主义的福利国家中,如我们所料,民法可能会完全融合在行政法之中。”〔5〕(p137 )但多数人包括笔者本人是不希望出现这种结果的。

其二,能实现法律行为效力的多样化,为当事人自由决定行为后果提供前提性条件。生效要件意味着是在行为成立之后运用该要件,成立要件则是在判断行为是否成立之时运用该要件。尽管是在行为成立之前或之后运用,意义却大相径庭。行为成立后运用生效要件进行衡量,如果在行为形成过程中有不适法现象如胁迫、诈欺、主体不适格等,并不必然导致行为完全的无效,如效力未定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或当事人追认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行为的有效、无效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不仅如此,在实务中,如果当事人行使追认或撤销权时,把登记、交付等其它外在形式视作生效要件,还会提高效率和可操作性。相反,如果在行为成立之前运用该法定行为规则,出现不适法现象一般都应是导致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当然也就谈不上有效无效问题。而把胁迫视为生效要件,将会给当事人提供广泛的选择空间。双方表意成立,该合同就成立,他们可在已成立的行为基础上进行效力评价。除了一些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由如违反公序良俗、强行性、法律赋予单一的效力评价-无效外,对于其他法律事实对行为效力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赋予非此即彼的效果评价,而是赋予给善意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他可通过追认而使表意不真实、不自由之行为有效,也可通过撤销权使表意不真实、不自由之行为彻底无效。只有这种法律制度设计,才能既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真正符合私法意思自主之本质。

为了使民法真正成为日常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就应以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其它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要求应放到生效要件中加以规定。因此,登记或交付行为也就只能作为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而非特别成立要件。登记或交付,只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外在固定。这种外在固定受其意思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登记或交付的效力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换句话说,双方当事人就物权的移转达成的协议,没有登记或交付,肯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虽经登记或交付,也未必一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原因是,登记或交付只是物权行为生效要件的其中之一,而不是唯一。只有其它生效要件全部具备,并经过了登记或交付,物权才会确定地发生移转。

四、登记或交付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过程的生效要件,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约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实从最终意义上说,公示手段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仅是为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根本没有必要设立登记或交付制度,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契约兼或物权契约)足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经登记或交付只依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交易的便捷。法、日意思主义以及英美法系的立法例就是这么设计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本质和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正像有学者所说的:“物权的公示原则并不是法律的抽象拟制,而完全是现实的生活关系的反映。因为,物权的本来性质就是对物的支配权,而这种支配权必须也应当依一种公开可见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得人们从这种表现方式得知某物上物权的存在。”〔6〕(p82—83)

将公示方法视为对抗要件,只是意味着:第一,采用公示方法的当事人可以对抗(优于)未采用公示方法的当事人发生物权变动。第二,当事人之间的交付或登记行为对第三人来说,只是让第三人知道有物权变动这回事,告知第三人就不要再为相同的行为了。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的发生了物权变动,第三人无法从登记和交付中得知。用语句公式表示就是:我已买了出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经交付(或登记),其它人就不要再向原权利人买了;第三人也可以从我这里买受该动产(或不动产),但我不敢保证原权利人不追索。

公示手段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使物权变动让人知,但为了交易的可靠与安全,该公示还应让人信。可是把公示方法作为对抗要件的制度设计却起不到这种作用,因为对抗要件自身至少有以下两个不可克服的矛盾:

其一,容易造成一个物上存在两个或多个所有权及他物权。这一点甚至采该立法例国家的学者也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围绕着某一标的物,数个人为取得所有权而发生纠纷的事可以经常见到。”〔13 〕(p76)依对抗主义立法例,英美普通法对公示手段同样没有赋予公信力,其表现就是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在普通法,一个人只能转让他自身享有的所有权(title)。因此, 没有人能从小偷那里得到完全的所有权,无论他获得物时的情形是多么的无辜。”〔14〕(p506)这(善意取得)却不是英国法上关于动产财产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案件所采取的一般规则是真正的所有人可以恢复他的财产,或者从转让中获得补偿。因此b将a借给的书出卖给不知情的购买者c,那么,c则必须将书返还给a或者支付赔偿金,他买书的行为则构成违法受让,无论他是如何的无辜。然后,才轮到c向b追偿,因为是a 基于信任而将该书借给b的。“〔9〕(p47)美国法亦然,正如peter hay所说:”美国法律并不保护动产的善意取得。“〔15〕(p84)因此在英美法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物多权的矛盾。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当事人双方均欲使财产发生移转时,……财产就从卖主手中移转给买主了。……(即使)没有表示意图,处于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成立时也发生移转。……但如果卖主以欺诈买主的方式将货物出售并交付给第二个买主,……第二个买主即成为货物的所有人。“〔9〕(p66—67)

其二,容易造成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赋予与对原权利人的保护存在冲突,使得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彻底。举例说,甲(原权利人)与乙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并经登记,乙又转卖给善意之丙,丙也经登记。后甲因受乙诈欺而予以撤销原买卖契约时,丙基于对乙登记内容的信赖能否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呢?登记尽管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但在意思主义立法例下,由于意思表示与公示方法相分离,法律赋予登记正确推定的效力只是对于第三人有意义,却并不影响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本案例中,丙可向乙主张登记内容正确而受善意保护,也可向其它第三人丁主张登记内容正确而对抗之(当乙先卖于丁而未登记时),唯独不能向甲主张登记内容为正确推定而保护其物权善意取得。此时就会出现,当丙主张乙丙间的买卖契约推定为正确时,甲乙间的契约仍然为无效,原权利人甲仍旧享有房屋所有权,并可向丙请求原物返还。因此,乙丙间的正确推定效力与甲乙间的仍然无效,就形成了明显的矛盾,善意之丙最终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丙基于登记而主张的权利正确推定效力,只能获得向乙的债权请求权。连一个对善意第三人财产权利取得都无保障的法律制度设计,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程度可想而知。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I love my family very much.
秋天的图画
我的课余生活
聪明的王小明
秋天的快乐
“臭美”的妈妈
美丽的校园
可爱的小白兔
拜年
制作舞蹈小人
秋天的图画
鸡蛋为什么会浮起来
我家的仙人球
快乐的节日
爱国大学生励志入党申请书
2012年普通农民学生入党自传
大学生党章学习之后入党申请书
会计专业大学生入党申请书
大学生入党申请书范文2篇
2012年11月大学生入党申请书2篇
在校研究生入党自传范文
2011年在校大学生入党自传
2012年大学生入党申请书范文2篇
大学生2012年入党自传范文
大学生入党申请书的格式及基本内容
计算机专业大学生入党自传范文
2011年最新大学生入党自传
2012年最新教师入党自传范文
2012年入党个人自传优秀范文
巨尾桉造林营养液浸苗试验
关于传统纹样回纹在软装饰设计中的应用
佛子岭镇发展林业旅游现状、措施及对策建议
黄山太平山药高产栽培技术
泥鳅池塘养殖高产技术要点
浅谈森林经营中的调查设计
毛乌素沙地樟子松抗旱造林关键技术
内陆地区《养殖水环境化学》课程教学改革初探
池塘设置网箱养殖水蛭试验
黑花生高产高效栽培技术
安徽齐云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初探
应用型本科高校校内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及绩效评价研究
小议语文教育与德育教育的互相渗透
浅析杨树的抚育管理
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库建设
《丁丁和牵牛花》教学设计
《想飞的乌龟》教学实录
《美丽的彩虹》教学札记
《丁丁和牵牛花》教学设计
《美丽的彩虹》课文
《美丽的彩虹》教学设计
《美丽的彩虹》教学札记
《雨铃铛》教学札记
《雨铃铛》教学设计
《美丽的彩虹》说课设计
《丁丁和牵牛花》课文
《美丽的彩虹》教学札记
《美丽的彩虹》教学设计
《美丽的彩虹》教学札记
《丁丁和牵牛花》片断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