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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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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9

我国刑事诉讼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

论 文 摘 要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沉默权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现已被世界上多数国家及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与世界潮流的发展,与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沉默权规则有其充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助于防止和杜绝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在我国屡见不鲜,其根源就在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当“沉默”被予为合法情况下,必将有效制止刑讯逼供的发生;第二,能有效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沉默权是基本人权的一种,当“沉默”成为合法时,其拒绝不答的行为,再也不会被视为违法而遭受惩罚,第三,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刑事诉讼设立沉默权是国际通行标准,我国确立这之一规则,有助于我国入世后全面与国际接轨;第四,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新的刑事诉讼法力图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但不设沉默权显然于这一指导思想相互矛盾,也给司法人员的具体操作造成两难;第五,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诉方,如控诉方没有证据,便可推定被告人无罪。不设沉默权让被告人自证其罪,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要求;第六,确立沉默权制度还是建立刑事诉讼控辩式庭审模式的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沉默权规则应具备以下内容:

第一,应在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分别作出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沉默和回答回题的权利;第二,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限制作出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沉默权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应体现中国特色;第二,应考虑我国国情;第三,应明确司法人员剥夺沉默权的法律后果。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它是诉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工具。在我国,关于沉默权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刑事诉讼沉默权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一、沉默权的起源及发展概况。

沉默权制度最早存在于英美法系,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是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后这一原则被美国继承。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反对自己的证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有关沉默权的规定,该制度成为一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重要诉讼规则。

1、英美法系对沉默权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它们是判例国,其许多法律原则包括沉默权规则,都是从案例中得来的。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米兰达案件,形成了着名的米兰达规则。任何人在被警察讯问前都有权获得米兰达忠告,内容包括“你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院中用来反对你”,“如果你现在找不到律师,你有权保持沉默,直到你有机会向一位律师咨询”等。英国的《法官规则》规定,一旦警察有了足以构成充分理由的证据怀疑一个人实施了犯罪,他应该立刻对这个人进行警告,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故意讲,但一旦你讲了什么东西,就会被记录下来并用作证据。”

2、大陆法系对沉默权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一般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陈述的权利。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初次出庭时,预审审判官应当查明他的身份,使他明确知道指控他的每一罪行,还要告诉他有不供述的自由。这一告知应当明记于笔录。”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阶段初次讯问开始时,要告诉被指控人所被指控行为和可能适用的处罚规定,接着应当告诉他,依法他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并有权随时地,包括在讯问之前,与由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应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决定对公诉作答辩还是对案情不予陈述.......”。

3、其它国家也有很多对沉默权作了相应规定。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得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讯问拒绝陈述”。意大利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并且即使他不回答提问诉讼也将继续进行”。此外,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1991年9月10日)第十六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权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质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开始就没有确立沉默权。前些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改革了诉讼模式、庭审方式,更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可以说,这些修改,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质的飞跃。但是,在历史上被称为“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的沉默权未被吸收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当然,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设立沉默权问题也确实存在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认为规定沉默权减少或避免了刑讯逼供、诱供或假供,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符合世界发展潮流,有利于与国际社会接轨;二是否定说,认为沉默权与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所从严”相抵触,与我国公民的传统观念及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不相适应,不符合我国国情;三是折衷说,主张结合我国国情现状和发展趋势逐步建立健全沉默权规则”。上述争执直到如今仍未停止。

二、我国刑事诉讼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

关于为什么要设立沉默权,目前主要有以下理由:一 是为了维护刑事诉讼对抗制的构架和机能的需要;二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公共权利如强迫被告人承认犯罪,无异于强迫被告人自戴枷琐,属于残酷的不人道行为,应当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三是为了维护隐私权的需要。认为沉默权的确立,可以限制政府窥视个人的精神领域,它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生活的尊重。立足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沉默权存在的这种合理性同样不容置疑。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既是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诉讼制度的需要,也是顺应民主、文明发展趋势的需要。这种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防止和杜绝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在我国有漫长的历史传统,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顽疾,长期以来禁而不止,查而不绝。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实践中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获供现象却屡见不鲜,根源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因为,既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回答、如实回答,那么当其不回答或侦查人员认为其未如实回答时,侦查人员就必然想尽一切办法让其回答,其中难免会刑讯逼供。这条与沉默权 相对立的规定,实质上是变相鼓励侦查人员重口供、不重其它证据,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为随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了可能。且在事实上,该条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不可操作性:首先,既然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假最终有待于审判阶段确认,因而此时无从判断口供是真是假,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也就无任何意义;其次,既然法律规定“如实回答”是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义务,那么,当其不履行义务时就应受到一定的制裁。可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义务时的制裁措施,即使犯罪嫌疑人未如实交待,法律也对其奈何不了,更何况到底是否违反了义务也缺乏判断标准。正因为法律有如此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判断如实与否的标准又掌握在司法人员手中,当他们凭主观臆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自己心目中的事实时,就可能以 严刑拷打、诱供,逼供等非法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交待。虽然刑讯逼供因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而不得采纳,但实践中,要搜集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谈何容易?这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无济于事。因而,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讯问时就具有沉默权,意味着其拒绝回答讯问的合法性,等于其有了对抗侦查人员非法行为的保障措施,这就在根本上杜绝了因其不“如实回答”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放弃沉默权选择了回答讯问,因其消除了不回答将有不良后果的恐惧感,那么在此情形下所回答的问题则自然有更大的真实性。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了沉默权,将逐步改变办案人员习惯走的“先 取口供”,再按供索骥找其它证据的破案“捷径”,真正将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到取证上来。这对改变执法人员形象、严格依法办案、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2、能有效地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沉默权虽属诉讼权利范畴,但也属基本人权的一种。受刑事指控的人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主要对象。作为刑事诉 讼法不设沉默权,不仅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而且还会给大肆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一些西方国家授之以柄。而一旦设立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不再有“如实陈述”和自我归罪的义务。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沉默及拒绝供述的行为,再不 会被视为“抗拒”表现而遭受刑讯逼供的人身侵害或从重的判决。

3、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世界刑法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六条明确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 控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法律文件的要求,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均不得被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或 供认有罪,这被各国公认为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之一,许多国家为实现这一基本要求都作出了沉默权的规定。中国入世后,成为国 际大家庭的重要一员,是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举足轻重的国家。但由于司法体制、经济、观念等原因,沉默权立法问题一直没 有得到妥善解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存在差距的表现之一。因此,从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角度出发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立沉默权规则。

4、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应当说,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当中,刑事诉讼法是修改较早,步子较大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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