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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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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2-14

论诉讼时效的审查

论诉讼时效的审查 论诉讼时效的审查 论诉讼时效的审查

【内容摘要】

诉讼时效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科学、合理的适用导向不仅能鞭策权利人及时行使给付请求权,又能做到对私权的切实保护。本文从诉讼时效的审查方式、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以及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的设置等角度,简单阐述了实践操作过程中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应用。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注重诉讼时效而避免诉讼风险,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赖帐,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论如何都不能归结为简单的法律意识增强甚至为之庆幸,应看清其实质是社会道德水准的回落。更何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审判实务界均对诉论实效的审查存在争议,所以坚持什么价值取向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在具体审判实践中,诉讼时效的审查看似简单,但由于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不够严密,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具体法律事实不易把握,对诉讼时效的审查经常发生分歧,甚至由于诉讼时效而上诉导致发还改判。所以,如何准确审查诉讼时效,是关系到当事人权利能否实现直接关乎诉讼胜败的大事,所以切不可等闲视之。就诉讼时效在基层法院的审查应用而言,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概述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二十年时效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管知道不知道。这里应理解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有的很明确,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时起计算;伤害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继承案件自知道自己或应当知道自己应得遗产被他人侵占、毁损、转移、变卖之时起计算。

但有的则不甚明确,如债务类案件,有明确清楚期限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自权利人第一次主张债务没有实现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债务形成之日。在这个问题上最普遍的错误算法就是从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期限届满前是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的阶段,而不是侵权行为的开始,只有届满后权利不能实现时,才通视为权利受到侵害;而未约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但在主张债权以前的期间亦应视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阶段,只有当债权人主张债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视为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发生,才能做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起点,但通过主张债权,双方又达成口头协议的除外。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起算,关键是要确定“权利被侵害之时”。换言之,权利人的权利未曾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就不能开始计算。如亲友间的债务,在债务人没有赖帐双方失和以前,就不能视为侵权发生,在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前,不能计算时效期。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实践误区

基层法院在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审查上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错误算法是: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确定为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时。

权利够行使却不行使,此一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届满,权利人就丧失公力救济权。诉讼时效而针对之点,始终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所关注之点则是权利行使而不是义务违反。有司法解释认同该观点,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书写欠款条的次日开始计算。该观点看似符合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精神,但如果借款立据之时即视为权利人履行权利之时,就迫使权利人为避免诉讼风险而行使债权请求权,那么这一民事行为的实际意义又是什么?

真正的立法精神采信的应是侵权之时起算时效,而借款之时恰是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之时,并非侵权开始之时。持这种观点的人所引用的司法解释前提是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又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务。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才从书写欠条次日起计算。该条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恰与上述观点相反,却被之断章取意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该批复中所指案情前提正是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即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未得实现,其债已经受到债务人侵害。此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又出具欠据,当然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没必要等债务人再次有侵权意思表示,再来起算。

上述观点运用在审判实务中无疑会对保护合法债权产生消极影响,从而助长社会上日益资长的赖帐风,这种价值取向不合法也不可取。该种观点致命的错误就在于混淆了诉讼时效制度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救济权而不是督促权利人行使原权利。在借款合同中或一般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归还欠款的权利就是原权利,即使因超诉讼时效败诉也不得丧失,因此败诉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原权利。而正是这种原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才可请求公力救济,在没有必要请求行使公力救济权时,诉讼时效的日期就没有起算的逻辑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对这一原则表述也相当明确:“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义务形成时并非债权事实发生时。

(三)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特殊规定

民法通则中“二十年”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继承法中的“二十年”是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算,两者也并不矛盾,因为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了“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又根据最高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继承人之间为此遗产而发生的诉讼是析产案件,而不是继承权利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个期间的起算就不能从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算,换言之,即使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的,也不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自继承开始超过二十年,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审查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对遗产的共有权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权利人不知道共有权被侵害或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十八年到二十年期间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效应为二十年。从权利人对遗产的共有权被侵害之曰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才不予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存在着区别。一时性债权的时间性非常确定,适用诉讼时效比较简单,其起算点为一时性债权的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继续性债权可分情况处理:一是把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在一定条件下,如在履行的具体操作上,在违约与否的判断上,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等,将继续性债权区分为若干个债权,每个这样的债权可以取名为“个别债权”,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所以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可以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由此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前提必须是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即一年半以后或半年以后。十八年半以后不适用中止。

(二)诉讼时效中止即依据的法定事由除了不可抗力以外,其他障碍影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如无民事行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以致不能主张权利,均可适用诉讼

时效中止。关于不可抗力如权利人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半以后遇张家口地震、南方风灾水灾等情况,均应中止时效的计算,待灾害清除后继续计算,与前段时效累加。

(三)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如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而不可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尚未确定;权利人或义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暂无法定代理人等。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并结束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酌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效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自起诉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不难理解,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权利和同意履行的方式不外乎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主张权利,义务人否认的,必须有其他证据证实,书面主张权利的,如更换债权书,订立履行义务协议、签发催收通知书、公告等等。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采取不同手段主张权利,以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目的的,均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请求行为,都可以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审判实践中,自法律关系成立起至诉讼之日简单累加计算诉讼时效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l、起诉。起诉是指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终方式,而诉讼时效的进行是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为基础的,因此权利人一旦起诉,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应作废。

2、请求。请求指权利人直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催告通知。请求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通常的方式,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为请求行为之后,如果义务人仍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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