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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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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9

探究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理念

探究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理念 探究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理念 探究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理念 文章来源于教育网

一、身份权的法律内涵

现代身份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从一个“特权”概念转化为“平权”概念,这一转变的实质是权利客体的变更。

(一)身份权的历史发展

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身份”是身份权发生的根据。在古代,“这种身份都起源于家族所有的权力与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直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7]。它实际上表示的是一些人的人格状态,或者说在古代,一个人只有具有一些身份,他才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主体,缺少一些身份,他就有可能成为客体,被他人所支配。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身份权是一种特权,它的内容主要是夫权、家长权等。这些身份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是一些人对于他人人身的支配,实际上预示着在家庭关系中一些人必须服从于另一些人的意志。因此在古代,身份权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地位。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这实际上吹响了封建等级制度的丧钟,身份权的内涵也发生了本质上的改变。“一是身份权的范围有所扩大,传统的身份权,主要是指亲属权,但现代意义上的身份权注入了非亲属身份权,例如:着作人身权、荣誉权等。二是身份权的人身支配属性逐渐消失,这一变化的根本标志是身份权客体的改变———由他人的人身转化为身份利益。从此具有浓厚等级色彩的身份权转化为具有平等意味的现代身份权。”[8]

(二)身份权的概念

现代身份权不再是特权,不再是一人对另一人的支配权,而是以每个人的人格独立为基础。因此为理解现代身份权的本质,我们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身份是自然人享有身份权的根据。现代身份权中的身份是指一种地位,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某种地位,“身份作为某种地位必须借助一定的词汇来表达,配偶、父母、亲属等就是这种地位的恰当反映”[9]。而且这种身份不再意味着具有这种身份的人拥有支配他人的特权。第二,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现代身份权以人人平等为前提,人不得再成为客体。民事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享有的身份,有助于发展主体,弥补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由于前文笔者已经论述过利益必须不是主体的人格的构成要素,且能够有助于主体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主体享有某种身份,就享有某种利益,这种利益以身份为发生根据,因此可称之为身份利益,身份权就是支配身份利益的民事权利。第三,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就是指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可剥夺的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产生后,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的权利,且身份权可被剥夺。因此我们可以对身份权下这样一个定义: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特定的身份利益所必须的民事权利。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随着人格含义的演变,人格权逐渐凸显,这一切是以身份权中传统内容的转变为条件之一的,人格自由导致身份权中的人身支配因素消亡,其结果是触发现代身份权的嬗变而生[5]。现代身份权与人格权处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

1.人格权是现代身份权产生的前提“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一切罪恶,都是在否认他人的人格。如果说,与中世纪相比,今天世上的罪恶有所减少的话,这主要是由于人们之间的人格差距缩小了,在有些地方甚至消灭了。”[9]现代身份权与古代身份权相比,它的进步性就在于此。前文已经论述过“人格”这一词最起初在古代是为了表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意味着一些人没有资格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就是说有些人没有人格。我们知道,人格权是由人格直接派生,没有人格,自然没有人格权。在那样一个人人不平等,人格权没有普及的社会,“身份”成为每个人一出生就固有的标志,用来表明此人的人格状态。即此人的人格要素是否能被他人所支配。一些身份表明此人不仅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人格要素,还能支配他人的人格要素;另一些身份表明此人在一些情况下要容忍另一人支配自己的人格要素。古代的身份权是基于前种“身份”所产生的权力,而不是具有平等意味的权利,权力人可以直接支配他人的人格要素。例如在古代,丈夫可以决定妻子的一切,包括决定妻子的生命;父亲的命令,子女必须无条件服从。生命人人格不平等导致的人格权不能普及给全体生命人,决定了古代身份权的这种不平等、野蛮的本质。近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契约精神”深入人心。“人格”开始成为表明人人平等的标志,“权利不得及于他人的人身”已成为法律上的宗旨,现代民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建立在每个生命人人格独立的基础之上的。人格权由人格直接派生,无论是以具体人格要素为客体的具体人格权,还是以全部概括的人格要素整体为客体的一般人格权,它们的唯一使命就是维护人格独立。人格权制度的普遍确立保证了每个人不受他人的支配,这导致立法上的身份权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各种身份关系变成了平等、民主性质的身份关系。现代身份权排斥了其原本所包含的权力和特权因素,注入义务的概念,从对人身的专制支配性转变为平等的、进步的身份利益的保护。例如:具有人身支配性质的家长权、夫权转变为具有平等性质的亲权与配偶权。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由于现代民法确定人格权,保证每个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地位,从而导致以维护等级制度为目的的传统身份权失去存在的土壤,使得传统身份权进化为现代身份权,人格权制度的普遍确立是现代身份权产生的前提。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人身权按照客体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由人格直接派生,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以维护人格独立为唯一使命的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通过事件或行为获得一定的身份后,基于此种身份,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在人身权体系中,人格权的固有性以及产生的自然性,决定了他占主导地位,而人身权占相对次要的地位,是对人格权的辅助。人格权制度的普遍确立使得身份权的内容发生了根本的变革。身份权通过对人格权的扩张与限制,以求实现民事主体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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