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1-26
谈追续权客体范围
谈追续权客体范围 谈追续权客体范围 谈追续权客体范围
论文摘要:追续权是着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与艺术品及艺术品市场息息相关。很多西方国家已将其纳入到其着作权权利体系中。我国由于诸多原因,未将其纳入到着作权体系中。但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着作权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欲将其纳入。因此,对追续权的客体范围进行一定的探讨是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 追续权 续权客体 客体范围
一、追续权概述
追续权是指:当艺术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的比例。
(一)追续权设立的目的
追续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平衡在艺术品市场中,创作者与销售者(投资者)在日后的艺术品流转过程中,获利悬殊的的问题。一般来说,创作者开始销售其创作的艺术作品时,因为作者知名度低,缺乏市场,通常会以较低的价格出卖作品。但如果随着其作品的市场认可度的提高,会在日后的再次销售中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但这些利润并不归作者所有,再次销售的利润归于销售者或者投资者,这就对作者产生了极大的不公。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设立追续权,在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与销售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二)追续权的性质
关于追续的性质,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追续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特征。一方面,作品的产生与作者的人身密不可分,而追续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所以追续权与作者的人身存在天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追续权与着作人身权如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很大不同,后者所保护的完全是作者的人格利益,而追续权在很大意义上是一种报酬权,因为其并不涉及作品与人格利益直接相关的任何使用行为,只是对艺术作品作者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
(三)追续权的客体
着作权的客体,即着作权的保护对象。各国着作权法均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其基本保护对象。豏一般认为,追续权的客体是艺术作品原件。权利人因自己创造的艺术作品原件,而获得分享日后艺术作品在转售中部分差价的利益。对追续权客体的研究,是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前提。然而,对什么是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种类,各个国家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近些年来,追续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从刚开始的的美术作品,逐渐将范围扩大到文学作品与音乐作品手稿,甚至实用艺术作品上。如何规定艺术作品的内涵与外延,是我国在构建追续权制度时,所必须要考虑的。
二、域外有关追续权客体的具体规定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英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艺术家转售权利金法案》,这是一部关于追续权的法案。这项法案保护的“作品”是指任何绘画或造型艺术作品,如图片,拼贴画,油画,素描,雕刻作品,版画,平版画,雕塑,壁画,陶瓷作品,玻璃器皿或一个物件上的图画作品。豒美国在对待追续权上呈现了一个奇特的状态。《美国版权法》并没对追续权作出规定,但加利福尼亚的州立法却在《转售提成法》中规定了追续权。其具体规定为:纯美术艺术作品一经售出,出售者或出售者的代理人须向纯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代理人按作品售价的5%支付提成费。从中可以看出,其追续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即纯美术艺术作品,这样就排除实用性艺术作品,又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国际条约
三、我国追续权客体范围的界定
(一)艺术作品原件
在各国立法中,虽然各个国家对具体艺术品界定的范围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作品原件。强调作品原件的初衷,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1.追续权具有人身属性
智力成果的创造,是基于创造者内在的思维。虽然着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内在思想,但表达与内在思想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原件与复制件,都是对内在思想的一种表达,但就艺术作品来说,艺术作品的原件可以说是与内在思想最为密切的表达,与作者人身关系紧紧相连。原件中充满着作者在创作时,最直接的思想内容,包含着作者灵感与创意,这显然是复制件无法相比。原件具有市场稀缺性
稀缺性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解释,一是着作权作为专有权,是垄断权利。这种合法垄断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二是知识产品的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高成本化造成了知识产品的稀缺性;同时,知识产品创造者的数量稀缺和价值真贵。艺术作品作为知识产品之一,当然具有上述性质。豖三是基于艺术作品原件本身。“原件”从字面意思上,就隐含了数量稀少之意。同时,由于原件所包含的作者不同于复制品的思想表达,形成了独一无二的人身价值,这种富有原创内涵的人身价值本身就是稀缺的,这也造成了原件作品的稀缺性。
基于以上原因,造成了艺术作品原件在市场上的物以稀为贵。而复制品是可以用工业手段无限量复制的,其价值无法与原件的价值相提并论。因而我国追续权客体必须是艺术品原件。
(二)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的研究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是否要归入追续权客体的问题上,有的国家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到了追续权客体范围中,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强调客体为纯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适用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艺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着作权法可以确定其本身在多大范围实用于这类作品。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实用艺术作品同样被列入艺术作品。豗我国在构建追续权制度时,笔者认为,把实用艺术作品原件排除在追续权客体范围之外较为适宜。原因有如下几点:
1.原件稀缺性弱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审美价值,同样具有人的创作思想,同样是一种表达,这样说来,实用艺术作品的原件也应该纳入到追续权的客体中。但是纯艺术作品被创作出来的目的在于满足人类的审美观,使人获得精神上的愉悦;而实用艺术作品被创作出来的目的,首先是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生产需要,其次才是满足人的审美观点。实用艺术作品是能够被复制的,甚至可以说它就是因大工业生产而生的。由于能够被大规模的生产复制,加之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的需要更多的是在于实用,而不在于其审美,其复制品又完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实用艺术作品在市场上,复制品与原件被等同看待,没有过多区别。
同时,其原件本身基于创造行为所具有的稀缺性,也因为市场不认同实用艺术作品复制品与原件存在区别而被扼杀了。反观纯艺术作品,其本身虽也能够被复制,但纯艺术作品的复制品所包含的艺术价值、作者思想等内涵是根本无法与原件相比拟的,市场对原件与复制件的差距是认同的。可以说正是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首要目的在于“实用”,才导致了与纯艺术作品相比,其自身的稀缺性十分弱小,没有纳入的必要。引发权利主体的疑惑
实用艺术作品,在很大程度上是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实用艺术产品的创作是基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实用艺术作品的作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法人。一般来说,追续权的主体是作者或者作者及其继承人,是自然人。如果我国设立追续权,并且将客体延展到实用艺术作品原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法人作者是可能成为追续权主体的。但法人作者作为追续权的主体是不合适的,法人作者与自然人作者相比,本身就在市场具有更强的优势,如果还赋予法人作者予追续权,将违背追续权设立的初衷。因此,不宜将实用艺术作品原件纳入,或者通过直接规定排除法人作者享有追续权的可能。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如前文所述,各个国家追续权的客体范围是不同的。不管如何界定客体的范围,大多数国家仅仅限定为纯艺术作品或者纯艺术作品中的某几类。而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追续权范围的国家较少,将其纳入也并非国际主流。我国若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追续权,相比我国国情来说,过于超前,且脱离于国际主流。
(三)民间文艺作品的纳入问题
民间文艺作品也是艺术作品中一个重要种类,它存在与民间,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密切相连。目前来讲,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上存在缺失。通过考察国外的追续权制度,大多数国家都会把具有本国或者本民族特色的民间文艺作品纳入到追续权客体的范围中,以加强对本国或本民族文化的保护。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拥有着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作品种类繁多。但这些民间艺术,很多正在面临失传的危险,若将其原件纳入追续权的保护范围,这势必会对保护与繁荣民族传统文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结论
在构建我国追续权制度中,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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