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9
法学教育培养什么
" [提 要]笔者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渊源、模式及发展主要剖析了当前国内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及弊端,并为此提出了引进国外优秀法学教育模式的观点。[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沿袭 模式 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
与此同时,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如何适应新的形势的讨论也异常激烈,如中国引进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可能性,加入WTO与法学教育改革,高校扩招对法学教育的影响等议题不仅引起人们诸多的关注,更引发了法学教育者对新形势下法学教育如何改革的深层次思考。笔者拟就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讨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沿袭
五十年代中期到七十年代中期的政治运动期间,法律教育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据人民大学的法律教育专家方流芳介绍,由于政治运动的混乱和缺乏对知识分子的尊重,五、六十年代里政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不能真正称为法律教育或任何形式的大学教育。在这个期间,对旧社会的批判很多,但对新的全面法律教育制度毫无建树。法律教育成为政治教育的代名词。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特征迅速消失。
1976年中国结束了政治运动,着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并重新恢复政法院校。一些大学纷纷建立法律系。从八十年代起,中国颁布了许多新的法规,法学也随之被分成若干分支学科,许多学校设立了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刑事司法系,以满足政府部门法律人才的需求。即使进入九十年代,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仍是培养终身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学校负责毕业生的工作安排。在这种学科体制下,学生受教育范围非常狭窄,学生期待着终身供职于一个可以预知的职位。
而且,从前些年司法部门的人员来源看,主要有政法院校毕业生、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转业军人、其他单位外调人员等。从其构成可以间接反映出司法机关法律人员的相对短缺,因此政法院校的教学目的仍是为司法机关培养急需人才。其自然侧重于一种知识的传授与掌握,即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这同我国几千年形成的传统教育方法“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也是一脉相承的。
二、我国法的渊源对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
从我国法的渊源来看,法律体系中的诸多法律均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这一点上它有别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居重要地位。正是由于大量成文法的存在,法学教育的主要途径及方式自然会定位在对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法学教育,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点面及体系,进而延伸到对知识的理解及运用。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的是判例法,若干年的历史积累起来的浩瀚的判例使学生在学 习法律的过程中相对需要更多的社会经验和创造应用的技能。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在新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信息时代的科技进步等社会经济条件对我国法学教育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深刻的反思及实践检验的背后,法学教育的诸多弊端及不适应性凸现在人们面前。
(一)教学方式。我国传统的课堂教育倾向于那种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讲座式方式,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或其他方式的交流。一方面,师生间等级式的关系,造就了学习的压力,使诸多知识点传输到学生头脑中;但另一方面,这种学习的氛围对学生兴趣的培养、新思想新观点的萌发及师生间的互动的培养形成了一种极大的压抑和障碍。在教学中,教材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指定阅读的课外书籍的有限性,造成了学生知识的片面性、单一性及观点上对权威的认同性。学生只知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不解为何如此,法律的精神如何,自然就相应欠缺创造性思维及能力的基础。
(二)考核方法。在高等教育全面改革的今天,素质教育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就法学教育的考核方法来讲,书面考试仍不失为其主流方式。在大学考核中,仍大多选择填空题、选择题、辨析题、名词解释、论述题、案例分析等形式。而且,在教师的改卷及教务处的监管中,需要有一份标准答案。出于考试及格的目的,学生只能按照教材及主讲教师的观点来回答,以迎合教师。而且,这种测试方法养成了学生死记硬背的学习习惯及考前突击的学习方式,自然从教到学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惯性:教师讲——学生记——学生背——学生答试卷——测试后的遗忘——执业中的应用困难。此外,这种测试方法还养成了学生只注重其结论的正确与否,而忽略其合理的推论过程的习惯。
(三)实际能力的培养。以律师为例,律师从业技能的范畴包括: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法律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咨询、谈判、诉讼、其他的争端解决程序、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发现并解决道德困境的能力,提供有力辩护的能力、维护公正、公平和社会道德以及律师职业的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调查表明,中国法学学生们普遍认为中国法律教育缺乏对上述技能的训练。过去,上述技能也许并非适合于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然而现今这些技能正日益变得重要。在当前的法律课程教学中,除设置了专业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以外,在教学中还穿插了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论辩赛等教学方式。但从系统地培养学生实际能力方面来讲,仍大有欠缺,首先是欠缺一门或几门培养学生是实践能力的课程,如法庭调节、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这就使许多本科生在完成了四年的大学学习后,仍没有亲自参与过一起案件的代理、审判等诉讼活动,甚至对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具体的操作技巧及方法的选择。
而且,就现有的实习环节来讲,随着高校扩招及实习单位对效益的日益重视等现象的出现,首先是有限的实习单位很难容纳众多的实习生,而且,公检法部门的超负荷工作量使指导教师无暇顾及实习生,况且,指导实习生的低(或零)效益,使一些律师事务所也不愿接纳实习生,而且,有时还会出现一些涉及隐私、商业秘密的情况包容其中。以上诸多原因使单位对学生的态度日益冷淡,指导的质量在日益下降。从学生的角度来讲,当前的就业压力使学生在实习中已开始选择就业的捷径,或为就业做铺垫。所以,几个月的毕业实习成了一些学生四处找工作的专用时间或就业前的试用期,这无疑也降低了实习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由此造成了毕业生实践能力缺乏的现状。
(四)欠缺职业道德的培养。在各高校中,统一开设德育、形式政策、政治等课程,这是学生的必修课。但同时,这些课程似乎也成了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阵地,其实,职业道德不同于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培养,职业道德所要求的是执业者,不论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应从本职业的角度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出判断和慎重选择有效的方法。以律师为例,其中涵盖了从如何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显然,这些技能及责任心的培养、价值观的塑造等在一般道德教育中是无法学到的,也不可能是无师自通的,这就造成了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补习大学课程的状况。
四、当前完善法学教育的思路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教育的侧重点在于知识的传授而不是能力的培养。其引发的弊端及局限性已经显现出来,那么,如何弥补这一缺陷,并通过法学教育的改革为我国培养知识型和能力型二者兼备的法律人才。笔者认为,起源于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方向。“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的产物。这一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促使法学院的学生重视职业责任和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法律诊所教育”不仅重视其为社会提供公正服务的功能,同样强调其教学、训练的价值。多年来,作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法学院校中已占有一席之地。教育方法和教育意义、及实践在“法律诊所教育”中重要位置是值得我们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借鉴。可喜的是,国内有高校已开始逐步认识到国外先进实用的教学方法对培养人才的重要性。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大学以及武汉大学共七所院校,已开始逐步将“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模式引入国内法律教学实践,以期改变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应用实践性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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