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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定位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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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9

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定位再探

" [摘要] 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整个法学教学的灵魂和基本出发点,为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我们应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以职业教育为主,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 法学教育; 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

法学教育发展的历程表明,良好的法学教育离不开科学的法学教育研究同步发展。与国外相比,对于法律教育本身,我们却缺乏系统的研究,即便有这方面的冲动,往往也是研究的人不专业,专业的人不研究,以至我国法学教育从来就没有一个稳定、科学的定位,由于很少注重对于教育本身的研究和反省,因而一旦出现问题,人们自然就很难对于问题的起源及治理措施有自己通盘的考虑和整体的设计。为了使法学教育稳步快速地发展,我们就得关注法学教育自身,就得对法学教育的性质进行定位,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整个法学教学的灵魂和基本出发点,它不仅确定了法学教育的职责和功能,也影响着法学课程的设置和学生的入学资格等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的争论

中国的法学教育虽然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性质一直就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时分时合。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成了法学界人士所关注的热点,对法学本科教育性质的争论也愈来愈激烈。这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种观点中:

1、职业教育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律职业者(本文所讲的法律职业者,主要是指法制运行过程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职业人员)。法学院(系)要集中力量对学生进行法律技能的训练,针对法律实务设置课程、开展教学,要求学生要了解法律,了解法律运用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整个教学过程中对学术性的探讨很少,即使有也是为培养法律职业者而进行。该观点注意到了法律的实践性的特点,却忽视了通才教育,这样不利于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2、普遍高等教育说。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定位。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是一种普通高等教育,即以高中毕业为招收生对象。进行为期四年的学习,课程的设置偏重于法学理论课,同时还有相当分量的其它人文学科。教学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这种方案注重了法学的理论思维,有利于培养理论型人才,但又与社会生活的实际发生矛盾,因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是按照职业人员要求的,要求毕业生能及时胜任法律实务工作。

3、平衡教育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寻求一个法律职业教育与非职业教育的平衡点,主张把法学的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甚至是升学教育(研究生的预备阶段)结合起来。这种观点看似兼顾了职业教育与非职业教育的优缺点,但实际上,我国的法学本科阶段是以高中毕业生为教育对象,以九年制义务教育为知识背景,因此,在当前的条件下要进行如此近乎完美的训练,是难以想象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以职业教育为主,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在这有限的四年中,既完成法律理论的文化修养,又能在法律实践中认识社会,了解社会,以及完成各种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就我国目前而言近乎神话。在此我们要有敢于打破神话的勇气和决心,又要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国际发展趋势的实际。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最好定位于:以职业教育为主,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1、法学本科教育应以职业教育为主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重视职业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首先这是由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密切的联系。当前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学教育综合起来,主要存在三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Doctor)法学教育模式。这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旨在训练他们“象律师那样进行思考”。律师资格考试是从业的前提,第二种是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P·C·LL教育模式,该模式要求必须在取得法律教育深造文凭后才能从事以法律为职业的工作。第三种是以台湾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模式,法学本科毕业生在通过司法官的资格考试后,到其训练所进行训练之后方可正式从业。从这种三种基本模式中,我们不难总结出:成功的法学教育一般都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即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得进行相应的资格考试,而能参加资格考试的前提就是受过系统正规的法学教育。既然法学教育要为法律职业服务,那么法学教育就应是法律职业的基础,它不仅是一般高等教育,同时更应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

其次,法学本科以职业教育为主,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实践性所决定的。法律作为一种实践性很强的科学,要求法律职业人士不仅要有足够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此霍姆斯一直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一直是经验。”要丰富法律职业者的实践经验,首先就得对法律职业者的来源———法学本科学生进行足够的法律职业训练和教育。

再次,法学本科以职业教育为主,法律实务部门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盛的法学教育,虽然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仍然满足不了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因此,目前我国各法学院(系)的绝大多数毕业生都进入了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但事实又证明,这部分学生的绝大多数基本不能马上胜任工作,实际操作能力不强,有的甚至连司法文书的基本格式都不知道。要适应这份工作,他们还得从实践中从头学起。教育与实践的错位,对于教育资源和学生的前途都是极大的浪费和损失。



2、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既要重视职业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浅,把法学本科教育变成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此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既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又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第一,法学本科的职业教育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

法学职业教育虽有明显的优势(如对法律职业者的培养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却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方面,单纯的法学职业教育会使法学教育流于浅薄,同时也会扼杀法律职业者的怀疑和批判精神。目前,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法虽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顾此失彼。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正是由于过于关注市场动向,致使现在的学校教育有简单化的倾向,如一些课程里仅仅注重技术操作层面上的东西,法学教育变成了条文解说,忽视了基本理论的探讨与研究。如此只会使我们的法学教育流于浅薄,造成法学教育的理论型人才断层,法学教育最终无法延续。同时,由于法律职业教育往往注重于实务方面的训练,至于学生能否真正理解法律精神,不能不令人怀疑。这种解说式的教学所产生的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又扼杀了法律职业者必不可少的怀疑和批判精神,这对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是致命的杀伤力。另一方面,单纯的职业教育会阻碍法律的有效实施。所谓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它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法律要真正得以实施一方面依赖于高素质的司法和执法人员,另一方面也必须依赖于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但是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一味地造就法律实务工作者,而疏忽了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对象———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的训练。不同性质的教育产生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只会使司法、执法人员与普通公民产生多方误会,最终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法律的威严得不到很好的维护。

当然,有人会说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对于培养其他的社会工作人员,也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他们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我们本科教育有别,他们的学生在J D教育之前,就已接受了起码的素质教育。尽管如此,美国仍在如何消除19世纪美国法律教育的狭隘目标,使律师和法官得到更广泛的发展上开展了热烈讨论。如提出了或延长学年扩充课程、或加强学院间的合作等主张。

第二,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

教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任何教育必须与时代同步。正如李岚清同志指出的,当今世界,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的相互交叉融合日趋明显,人才培养必须适应这一变化的趋势。所以21世纪的教育必须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办学方针。

社会的发展呼唤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知识经济又加剧了这种竞争。世界各国的竞争关键在于人才质量的竞争,而这一切竞争的基础又在于教育,正所谓:“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在推动知识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1世纪,一个有着近13亿人口的中国,其综合国力能否与世界强国抗衡,中华民族能否昂然于世界民族之林,首先得取决于我们能否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适应时代的需要,运用素质教育的手段,培养出素质高、能力强、知识面广,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所以法学教育应顺应时代的需求,运用素质教育,造就出“高素质,宽基础,懂法律、通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法律人才。

第三,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就业市场的需要

复合型人才是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者的需要。中国的法律人才不仅人数少,而且高素质、专家型、复合型的人才尤为短缺。据国家有关部门粗略统计,到2000年我国需要至少30万律师,40万其他各类法律人才。然而现在全国仅有7万专职律师,法官等其他法律工作者更是严重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高科技开发等法律业务和涉外法律业都需要跨专业的法律人才,综合的教育,培养复合型的人才已是大势所需。而我国部分法律工作者虽然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却仍然无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这与他受的大学教育不能说没有关系,因为单一的知识背景使他无法解决法律中所涉及的社会问题,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往往是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所以法学教育中任何一种单一的职业教育或非职业教育都是不明智的。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出色的法律职业者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另一方面,法律人才的就业市场的社会性要求我们的本科教育必须是高素质的复合型教育。在我国,法律本科毕业生除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走上了其它部门,法学本科生到非法律部门工作,这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须,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面对广阔的就业现实,我们的法学教育仅关注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管理型人才的通才要求,又在客观上增加了法学教育中的非专业教育成分。

第四,法律本身的严肃性与思辩性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如果我们承认法律职业者是对一种“社会疾病”进行治疗的,负有特殊使命的“社会医生”,那么,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律工作者,对其治疗的对象———社会不甚了解,就不会完成自己的使命。所以法律职业者的不慎与医务人员的失职相比,前者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它损失的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利益或生命,更为严重的是,它损失的是法律的正义、公平与威严,损失的是人民对法律的期望,损失的是社会的秩序和国家的稳定。所以被赞誉为“社会医生”的法律职业者在行使自己的特殊使命中,就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犀利的目光,踏实的作风和勇往直前的精神,而这些素质的获得如果仅靠单纯的职业教育是不能实现的。

一个法律职业者仅仅背诵各种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或熟悉一些法律技术的操作程序是不够的,还必须注意法律本身极强的思辩性。因为再多的法律条文,再熟的法律技术,都不能穷尽一切法律现象,所以在碰到颇为鲜见的法律问题时,我们还得利用法律的思辩性,利用法律素养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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