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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立法语言用词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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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18

现代汉语立法语言用词浅议

现代汉语立法语言用词浅议

立法语言是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法的规范、形成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语言文字,是一定的意志或利益得以表现为成文法或法的规范的专门载体。[1](P35)在立法表述中,运用怎样的表达方式,形成怎样的语体风格,词语的使用规律,这些都是立法语言表达的重要环节。笔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现代立法语言的用词进行研究。

一、从宏观对现代汉语立法语言用词进行研究

通过对法律文本进行宏观上的整体研究,笔者发现现代汉语立法语言在用词上有如下特点:

(一)现代汉语立法语言所选用的词词义大都比较单一

1.立法语言所用的词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如“过失”不能用“过错”或“错误”代替,“故意”不能用“存心”、“特意”代替。

2.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多义的词,一旦进入立法语言,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出现时,也只保留一个义项。如“同居”一词,在民族共同语中至少有三个义项:①若干人同住在一起;②夫妻共同生活;③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但在立法语言中,作为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同居”只能有一个特定的含义,即“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如我国1979年《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现代汉语立法语言一般选用有反义性的词

反应性的词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常见的有:

行为人——受害人 父母——子女

权利——义务 男方——女方

主犯——从犯 合法——非法

立法语言中选用有反义性的词是由法律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一般来说,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正义语邪恶、行为人与受害人。法律工作就是要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维护正义,因而法律条文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旗帜鲜明地肯定一方,否定另一方。这就决定了立法语言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的反义词。[2](P98)

(三)现代汉语立法语言在用词上具有变异性

现代汉语立法语言在用词上的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

1.相同语法形式下的变异

“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语法术语,从内容结构看,都是偏正关系的动词性词组。“不作为”由否定副词“不”修饰动词“作为”;“不能犯”由否定副词“不”和能愿动词“能”共同修饰动词“犯”,这种词素之间的组合关系并没有超出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在结构上分别和“不笑”、“不走”、“不能读”、“不能看”相同。在民族共同语中,“不笑”、“不走”、“不能读”、“不能看”都属于动词性词组,在句中常常充当谓语,但在立法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不作为”、“不能犯”已不再是动词性词组,而是两个具有名词性质的法律概念,在句中也不充当谓语,而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这与民族共同语的习惯是相悖的,不能不说是立法语言在用词上的一种变异。

2.词性变异

“故意”一词在共同语中是一个副词,表示“有意、存心”之意,在句中作状语,但进入立法语言的词语体系之后,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却变成了名词,在句中作主语或宾语,其含义在《法学词典》中被解释为“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一词在进入立法语言的词语体系之后,由单纯的名词变为兼有副词的性质,在句中既可以作主语或宾语,又可以作状语,如“过失犯罪“。

3.词义变异

“抚养”一词在《现代含义词典》中被解释为“养活”,凡是供给生活费以保证其生存的,都可以视为抚养。而在《法学词典》中对该词解释的则是:“夫妻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互相供养。”

(四)现代汉语立法语言所使用的有些词在构词成分上具有特殊性

在现代汉语立法语言用词中,多数词语内部的词素都是按照民族共同语的一般构词规律组合在一起的,但也有少数法律术语的构词成分超出了常规。

1.“转折连词+名词”构成形容词

“但书”中的词素“但”在现代汉语中是一个转折连词,出来表转折之外,只起分句间的连接作用,“但”在“但书”一词中却用来修饰名词性词素“书”,而且其本身的词性也发生了变化,它已不再有连词的性质,而是具有了形容词的性质,具有了一定的的修饰性,使“但书”成为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性法律术语。

2.“动词+名词”构成形容词

“应税”一词,从词义上看,是“应该纳税”的

紧缩词,这一紧缩词已不再是具有动词性质的词组,而是一个由动词性词素“应”和一个名词性词素“税”组合而成的偏正关系的具有形容词性质的法律概念。

(五)现代汉语立法语言用词具有类义性

类义词是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如我国《刑法》中的“罪”就是一个属概念,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首先可以划分为十个类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罪”等,这十个类罪名就是一组类义词。

二、从微观对现代汉语立法语言用词特点进行研究

(一)现代汉语立法语言中名词的选用

现代汉语词汇中名词数量最 大,而在立法语言中名词的使用频率也很高,地位也极为重要。

1、立法语言经常使用表类属的、具有一定概括性的、较为抽象的名词。立法语言中多用类属名词进行泛指,如“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原告人”、“男方”、“养父母”等。

2、立法语言对方位名词的选用,对选用表示无特定范围的处所或时间的合成方位名词。如“以上”、“以下”等。如: (二)现代汉语立法语言中动词的选用

1.现代汉语立法语言多使用概括性比较强的具有类属意义的动词。如“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2.有选择的使用能愿动词。如“可以”、“应当”

3.较多使用判断动词“是”。在立法语言中,经常需要对一些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判断或限定范围,所以判断动词“是”在立法语言中也很重要。

(三)现代汉语立法语言中形容词的选用

鉴于法律工作的性质的特点,立法语言对形容词的选择是非常严格的。

1、极少使用具有描绘色彩的形容词,而更多使用限定性的形容词。

2、立法语言中,有些形容词和某些形容词及表程度的副词组合,形成一种程度上的序列,这种序列有相对固定的法定内涵。如“显著轻微——较轻”、“恶劣——特别恶劣”、“较为严重——严重——特别严重”、“较大——巨大——特别大”等。[4](P23)

(四)现代汉语立法语言中数量词的选用

现代汉语立法语言中的数量词主要用来表述法定期限、法定年龄、法定人数和法定刑期等。如:

1、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3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五)现代汉语立法语言中代词的选用

1、现代汉语立法语言中通常选用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较少适用疑问代词。

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

2、现代汉语立法语言中一般多选用不定指代词。

①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2条第1款)

通过从宏观和围观上对现代汉语立法语言用词进行研究,我们发现现代汉语立法语言在用词上一般都符合民族共同语的用词规范,符合法律语言的语体特征。立法语言在用词上尽量选用书面词语和法律专业术语,避免使用形象化的、带有修饰性的词语,不使用生涩难懂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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