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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反补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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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9

浅谈国外反补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1)论文

论文摘要:随着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我国面临反补贴加剧的严峻形势,这会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影响,危及到企业竞争力,我国必须根据WTO有关规则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努力构筑新的竞争优势,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 论文关键词:反补贴,贸易摩擦,出口贸易,出口竞争力

一、国外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最新态势 反补贴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可以对该产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该产品按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样,反补贴是符合WTO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名为反对不公平贸易,实为实施贸易保护的特点,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

在2011年之前,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几乎没有。其原因主要在于美欧等发达国家一直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资料价格受到政府控制,难以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分开,反补贴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

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国在入世后15年内可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达国家因此主要依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贸易壁垒对中国产品加以限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不断得到承认,反补贴问题随之而来。

从2011年4月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分别对原产于我国的室外烤肉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调查,2005年又对热轧钢板提出反补贴调查。在这几起案件中,烧烤架被裁定为无损害,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的普遍补贴率为31.5%,复合地板的普遍补贴率为9.2%。

虽然与我国以往的反倾销税率相比,补贴率并不高,但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遭遇的平均补贴率相比,却是较高的补贴税率,反补贴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转变为现实危害。而且,使我国随时面临被其他成员起诉而陷入补贴争端的可能。

继加拿大对我国进行反补贴立案后,使用反补贴最多的美国和欧盟也开始考虑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搜集和研究我国企业获得补贴的资料。2005年7月,美国众议院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获得通过,允许国内产业对中国和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

虽然该法案并未获得美国参议院的通过,美国也尚未整体上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美国可以运用“市场导向产业”测试给予我国某个具体产业“市场经济”地位,并据以对其进行反补贴调查。尽管我国迄今尚未有任何产业达到该测试的所有标准,也从未有任何产业单独取得过“市场经济”地位,但目前的态势仍不利于我国产品出口。

一方面,美国业界强烈要求政府尽快降低该项测试门槛;另一方面,美国商务部最近表态,如果美国国内企业申请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美国将考虑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目前,我国面临的反补贴形势非常严峻。

原因是:

(1)反补贴一直是发达国家长期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据WTO统计,从1995年到2011年,世界共发起反补贴调查176起,其中美国、欧盟及加拿大等发达成员发起141起,占80%。

而被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主要以印度、巴西等经济增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为主。这些国家大都经历以政府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快速增长期,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计划性较强,国内的许多产业发展依赖政府补贴扶持。

由于反补贴是针对政府对经济的控制行为的,因此极易招致反补贴调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具有相似的发展特点。

(2)我国贸易增长势头迅猛,是西方发达国家重点抑制的对象。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及增加国内就业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除继续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手段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外,还积极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我国反补贴正是西方贸易保护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延续和发展。

(3)我国现行补贴制度与WTO规则有较大差距,容易给人“把柄”。我国对企业的补贴大都专向性很强,对企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名目繁多。

如,经济特区优惠政策、贷款优惠、由政府担保的贷款、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土地使用费的减免等都极易引起调查。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许多省份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鼓励出口,都可能招致反补贴调查。

(4)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及企业低价竞争也是招致反补贴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贸易中有 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加之出口商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主要依靠低价竞争进入国际市场,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机率。

二、国外反补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反补贴调查将影响我国所有产业及产品。从国外反补贴的实践看,反补贴措施所涉及的产业分布范围较广,但主要是饮料、烟草、塑胶产品、纺织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等。

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及中低技术产品都在其中。更为严峻的是,与反倾销案件之间互不适用不同,反补贴打击的目标往往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

例如,电力、能源等基础生产资料的特定补贴,有可能涉及特定一家或数家钢铁厂及其下游厂家。而且,只要有一个案件成立,证据就会被用到其它产品上,使出口全部受阻。

2.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企业,而且影响经济的各领域。以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烧烤架反补贴案为例,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及湖南等地的20余家企业接受了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有关钢制紧固件的反补贴调查,调查内容包括9项,分别为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根据出口实绩和雇佣普通员工的情况提供的补助、优惠贷款、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得税抵免和所得税的减免、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他税款减免、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的补贴及其他补贴项目,其危害不容忽视。

3.反补贴易引起连锁反应,出现被其他国家滥用的趋势。当出口产品在一国遭到反补贴调查后,其他国家担心出口商品转向,也会对其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出现滥用的趋势,严重破坏国际市场秩序。

4.反补贴会削弱出口产品竞争力,并在政治上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反补贴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的信息收集难度很大,所以应诉反补贴的难度十分巨大。

而且,反补贴调查立案后,企业和政府将面临繁琐的问卷调查和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一旦成立,将根据补贴数额被征不超过五年的反补贴税,这些都将使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为减弱。如,在复合木地板反补贴一案中,国内十几家制造商被终裁认定存在0%—9.2%的补贴量,加权平均补贴量为3%。

不少应诉企业认为加拿大调查机关认定的补贴量超过了企业实际所得。反倾销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针对企业而言,而反补贴则在政治意义上产生影响,一旦被实施反补贴,一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将受到他国的间接干涉,对经济的调控手段将受到很大限制。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 措施的对策 1.加强对WTO相关规定和典型案例的研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很多企业对于反补贴规则尚不熟悉,为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GATT和WTO先后制定了相关文件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目前补贴与反补贴领域最重要的国际规范。该协议对除农产品补贴以外各种形式的补贴做了统一规定,其内容包括补贴的定义、分类、征收反补贴税的范围、程序及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规定等。

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对相关规则和法律知识进行全面深入学习和研究,及早掌握反补贴的国际惯例。同时,注意搜集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动态和其他国家补贴信息,加强对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积累应对反补贴调查的经验,防患于未然。

2.根据WTO规则的要求重构我国补贴制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类。

其中,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是必须取消的补贴,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可实施,但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需要被取消:一是具有专向性(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二是被某个成员国起诉,三是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不可申诉补贴是WTO规则允许的,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尽管 WTO定义的补贴范围很广,但WTO重点限制的是对出口有影响的禁止性补贴和专项性的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可继续使用。

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尽快对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与WTO要求不符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取消这类补贴,特别要注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策的统一。同时,在WTO框架下,结合我国产业结构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重构补贴制度。

在调整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调整补贴的用途,将有限的补贴资源提供给战略性的项目和产品,使补贴政策具有产业和产品导向作用;二是从补贴产品转向补贴生产要素,转向技术、教育领域,通过提高要素质量,增加要素数量,提高生产效率来强化我国产品的比较优势或创造新的出口亮点;三是充分利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在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及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特殊优惠待遇,利用这些特殊待遇促进出口,并抵制有可能的反补贴起诉。 3.加快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为减少贸易摩擦,在竞争中获得公平地位,我国必须按照WTO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经济体制和国际经济体制尽快接轨,早日摆脱“非市场经济”的帽子。我国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培育发达的商品市场和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利用汇率、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经贸活动。

同时,促进外贸体制改革,规范外贸政策法规,完善外汇管理体制。反补贴主要是针对政府给予企业的补贴是否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及是否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歧视性待遇进行调查。

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和控制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反补贴调查的对象。为减少反补贴调查,必须重塑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功能,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转变为向企业提供经贸信息、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反补贴调查内容广,涉及部门多,政府应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开展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与国外有关组织间进行磋商,这些都将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反补贴应诉水平。

4.加快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出口竞争策略。目前,我国应立足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比较优势,加快这些产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进步,尽快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质量与附加值,实现劳动密集型产业与产品的升级。

政府应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引导出口企业进行产品创新,采用国际标准生产,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最终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与此同时,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策略应尽快由依靠价格策略转向依靠质量取胜策略,并放眼全球,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5.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对解决贸易摩擦,WTO规则的运作包括企业间磋商、政府间磋商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三个层面。

如果通过企业间或行业组织间的磋商不能解决,则受不公平商业行为侵害的一方可向母国政府或企业所在地的成员方政府寻求行政或司法救助。在政府磋商(属于非正式磋商)及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政府是本国企业的代表,对保护企业正当的出口利益,使本国产业和经济安全得以维护和保障,有着直接责任。

一方面,当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受到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应主动与政府沟通,通过政府间磋商解决。如果磋商无效,则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另一方面,当我国企业由于进口产品得到进口国政府的补贴而遭受利益损失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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