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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分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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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09

基于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分析(1)论文

摘 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WTO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但它们在实施、性质、程序和实践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一般保障措施与各类特殊保障措施之间也在实施对象、实施条件、实施期限、救济途径以及补偿与报复等方面有所不同。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通力合作,积极应对保障措施及其相关制度,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 论文关键词:保障措施;反倾销与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比较分析 1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比较分析 1.1 共性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WTO规则允许的产业救济措施,都隶属于WTO成员方政府所采取的行政措施的范畴。三者所适用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本国(地区)产业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的贸易秩序。

 1.2 差异性分析 1.2.1 性质差异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遏止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反倾销与进口产品倾销相对应,针对的是实施进口产品倾销的企业;反补贴与进口产品补贴相关,针对的是给予进口产品补贴的国家(地区)政府;而保障措施与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相联系,必须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不得区别进口产品的来源。

 1.2.2 实施差异

(1)实施范围的差异。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特定成员的特定出口产品,即那些倾销产品或受补贴出口的产品;而保障措施适用于本地区内急剧增长对本国(地区)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所有进口产品,不分国别。

(2)实施条件的差异。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则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较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高。保障措施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不可预见的发展”,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对此前提条件没有相应规定。

(3)实施措施的差异。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通常都是一种抵消性的特别进口关税,以弥补国内产业损害为限;而保障措施的结果是限制某种产品的进口量或重新修改降低了的关税,或完全撤销最初做出的关税减让。

(4)实施期限的差异。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临时措施都不超过4个月,终裁确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施期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取消和继续维持主要以是否仍存在倾销或补贴为前提;保障措施的临时措施期限不超过200天,终裁确定的保障措施期限只能是4年,经延长也不得超过8年。

(5)补偿或报复的差异。因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所以出口方也没有行使报复的权利;而在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权益受损的出口方有权要求贸易补偿,若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定,则利益受损的出口方有权实行实质水平的对等报复。

 1.2.3 程序差异 从程序角度看,《保障措施协议》的要求更严格一些。这种严格主要体现在通知义务和磋商等方面。

如《保障措施协议》规定,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采取的行动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在实施保障措施前还要与利益相关的出口方进行磋商,以期达成谅解。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时,尽管成员也要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但在通知的时间要求、内容要求等方面相对要宽松一些。

另外,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审查制度不同。 1.2.4 实践差异 根据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统计数据,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措施在全球运用最多,运用地区最广,但总体幅度有所下降。

反补贴是运用较少且主要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保障措施案件数量虽有起伏但也相对较少。 2 WTO协议中各类保障措施比较分析 WTO的保障措施制度以《保障措施协议》为核心,除了WTO一般性保障措施外,还包括三种特殊形式的保障措施条款,即关于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关于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施和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这三项特殊的保障措施条款分别规定于WTO《农业协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

各类保障措施相互补充,同时也存在着些许差异。 2.1 实施对象 一般性保障措施适用于任何产品,范围比较广泛。

而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只适用于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施只能针对纺织品与服装产品实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只能针对中国产品。 2.2 实施条件 《保障措施协议》要求存在进口数量激增并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农业协议》的保障条款以数量触发及价格触发为条件,二者都有严格的计算方式。《纺织品和服装协议》保障条款中规定的条件与保障措施协议相似。

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则比上面三者宽松得多,仅以市场扰乱及贸易转移作为标准,将严重损害降为实质性损害。 2.3 实施期限 《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实施期一般不得超过4年,如果仍需防止或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正处在调整之中,则允许将期限继续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成员总期限不超过10年,并在适用期内应每隔一段时间放宽限制。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过渡性保障措施最长为3年,或直至该产品纳入关贸总协定,两者以在前者为准。《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因进口数量触发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征收附加关税)只能维持到征收该项关税的当年年底,因价格触发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在“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之间的差额低于或等于触发价格的10%时,则不得征收附加关税,即应中止特殊保障措施。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对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则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仅规定“一WTO成员只能在阻止和补救市场所需的时期内依本条采取措施”。显然这种规定弹性很大。

 2.4 救济途径 一般性保障措施允许使用关税或数量限制措施;而关于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只能采取附加关税的措施,不能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过渡性保障措施也禁止实施新的数量限制,对逐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和逐步增加配额数量进行了详细的安排。

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的救济方式可以是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另外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还可以由中国自愿限制出口。 2.5 补偿与报复 一般性保障措施允许由于某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而受到影响的出口成员要求实施措施方提供相应的贸易补偿,并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实行实质水平对等的报复。

而实施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的成员不必向受措施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采取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施的成员并无义务对受影响的国家进行补偿,也没有对等报复的规定。

 3 对策建议 3.1 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和完善防御体系和运行机制 2002年,国家经贸委启动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从而在我国初步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在此基础上,扩大监测范围和加深监测深度,根据进出口产品数量的变动情况、国内外产业的发展动态等,针对各种可能的情况提出相应的防御策略,建立相应的防御机制。

政府可建立商务部、海关、行业协会、省市商务厅和企业五位一体的出口产品预警机制,发挥组织优势,通过对不同产品、不同国家出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及时调整出口规模和出口方向服务。 3.2 调整政府职能,制定积极有效的产业政策 目前我国在应对保障措施方面的组织机构包括政府、商会、中介组织和企业四个层次,因为各部门各施其责,极易产生推诿扯皮的现象而影响保障措施的实施。

这方面可以借鉴印度、土耳其等国的做法,设立专门委员会,统筹负责产业损害调查和处理工作,包括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等,以提高运作效率。 政府还应逐渐转变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取消或降低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把注意力集中到提高产品质量和出口效益上来,彻底放弃“重数量,轻效益”的出口模式。

制订“全方位、多元化、多渠道、多口岸出口发展”战略,确保外贸平稳发展。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由出口贸易为主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把投资的重点定位在经济一体化的区域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

在“走出去”方面加强规划引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转移部分生产能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3.3 发挥企业的主体能动作用 作为外贸主力军,企业不仅要注重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也要注意深入研究国际贸易规则,彻底明晰各类保障措施及反倾销反补贴的细则。

在遭到国外保障措施调查时,应积极主动配合国家商务部收集各种应诉材料,组建强有力的应诉团队,积极应诉。同时,积极开展“民间”游说,争取贸易伙伴、行业商会、消费者和大众传媒的支持,以及某些政府机构的理解,尽可能延缓或减少国外实施保障措施对我国的影响,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贸易利益。

另外,出口企业应切实跟踪和监控外贸产品进出口信息,在出现数量激增时,及时向相关企业发出预警信号。 3.4 建立应对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的相应机制 入世后,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制定了对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法规。

至今,印度和美国等已经对中国发起多起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调查。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案已成为入世后中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

因此,我国应建立应对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的相应机制。我国可以在产业损害委员会下设专门机构来负责这方面的事务,加强双边磋商,并逐步建立起包括官、产、学、商会组织在内的联合游说机制,在外国贸易政策制订过程中或在计划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前,主动派员游说外国政府、企业、商会、等相关对象,合理施加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争取有利于我国的政策立法。

如果通过磋商确已无法解决,我国政府或企业可以将案件提交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吴哲.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比较研究[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

(7). [2]谢增福.论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的差异[J].管理世界,2006,

(10). [3]蒋和平.WTO保障措施及其应对策略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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