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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及我们的政策重点(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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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26

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及我们的政策重点(1)论文

内容提要 中美贸易摩擦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贸易摩擦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领域;二是中国没有优势的进口和技术知识领域。

前者基本上是竞争性的,而后者是市场不完全起作用的。它们对两国经济福利和长期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

由于后者对中国的长期发展更重要。因此中国的政策重点应当放在后者。

关键词 中美,贸易摩擦,倾销,知识产权

一、引言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中国与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其中最主要的贸易摩擦来自美国。对于中美贸易摩擦问题,比较多的讨论集中在贸易不平衡问题上(如Feenstra等,1998;Lardy,2002;尹翔硕等,200

4),也有一些是针对具体商品或具体问题的(如赵建2004;杨正位2004;王晓天2001等)。本文把贸易摩擦发生的领域区分为两个:一个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如中国出口的各种劳动密集型产品;另一个是中国没有比较优势(或者说具有比较劣势)的领域,如中国进口的资源性产品和高技术产品、现代服务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我们可以看到,两国间的贸易摩擦已经从原来中国具有相对优势的货物贸易扩大到中国具有相对劣势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而且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摩擦的重点领域。 本文之所以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两类贸易摩擦的性质是不同的。

从贸易摩擦比较集中的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和技术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来看,在市场结构方面。前者基本上是竞争性的,因为中国出口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既不具有垄断性,也没有外溢效应;而后者很大程度上是市场失灵的,因为技术知识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专利法等保护下又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在生产成本方面,前者具有正的边际成本,即使在规模经济作用下边际成本递减,也不会降低至零;而后者需要大量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但是一旦投入生产,其边际成本就很低,并且趋于零。竞争性产品以边际成本定价,价格机制是起作用的、能够调节供求的,因此政府在限制贸易时采取的政策往往也是价格性政策(如征收反倾销税等)。

而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价格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政府的政策也就往往强调保护,以使本国的技术知识拥有者获得垄断权。由于这两类不同的贸易摩擦具有不同的性质,它们所造成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中国应当有不同的政策重点。

根据以上思路,本文下面第2节对中美贸易摩擦的现状和美国的政策特点进行概括,第3节探讨贸易摩擦的影响,最后第4节是对中国政策重点的讨论。

二、中美贸易摩擦的现状及美国的政策特点 战后中美之间的贸易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才开始发展的。从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美贸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随着中美贸易的迅速增长,中美已互为主要贸易伙伴,中美贸易关系也已成为中美关系中的主要关系。但是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中美贸易出现了越来越大的不平衡。

2000年,中国取代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国。按照中国的统计。

2005年,中美贸易顺差达到1141.7亿美元;而按照美国的统计,美中贸易逆差超过2000亿美元。 随着中美贸易的迅速增长和贸易不平衡的逐步加剧,中美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多。

在中国出口产品方面,中国遇到的对华贸易救济案件主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等手段。其中反倾销是最主要的手段(见表1)。

而美国是发起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最多的国家,由它启动的反倾销案件就有112起,占第一位。中美,贸易摩擦-[飞诺网FENO.CN] 在中国进口方面,美国抱怨中国市场不够开放,而中国却认为主要是美国限制了高技术产品的对华出口。

但是美国更关注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因为随着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美国对中国的技术进步越来越怀有戒心。

在这个领域,美国正在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手段加强对中国的戒备,其中中美在半导体增值税以及无线局域网(WAPI)标准的争端是典型的两个案例。 对于涉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美国主要动用特别301条款进行调查。

近年来,美国贸易代表在年度特别301条款报告中,都将中国列为特别301条款重点观察名单,并称如果中国未全面履行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将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例如,最新的2006年特别301报告又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名单,13个重点国家共占了报告16页,其中中国就有10页。

当然,随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的健全。对违反知识产权事件打击力度的加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已大为改善。

美国一方面仍然使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进行所谓的观察;另一方面越来越多地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专利问题进行调查。 自从1986年12月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希腊的皮毛衣产品发起第一起涉及我国产品的“337条款”调查以来,截至2011年12月底,美国共对中国发起了39起“337条款”调查,占美国同期同类案件的13%,绝大部分都采取了最终限制措施。

39起调查中只有2起是在1995年之前发起的,其余都是在1995年以后发起的。1998年以前,美国“337条款”调查涉及中国的产品主要是轻工和纺织服装产品,但1998年后,主要调查产品为工程机械、化工及医药原材料,被调查产品结构不断升级(见图1)。

从中美近年的贸易摩擦发展可以看到,美国在对待中国具有优势和它自己具有优势的贸易领域的政策是不同的。 第一,在中国具有优势的出口领域,由于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并且是竞争性的,而且中国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在于价格方面,因此美国的政策主要就是针对中国的低价格,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对美出口的迅速增加,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特别保障措施也不断加强,对中国纺织品的数量限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实际上是一种价格措施,即通过征收关税使国内市场价格提高,因此其效应是可以计算的。

当然,保障措施或特别保障措施主要是数量限制,其效应就不那么容易计算清楚。但是由于所涉及的产品还是竞争性的,因此,可以通过等价方法来估算它的效应。

第二,随着近年中国输入美国的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产品不断增加,美国利用337条款从知识产权角度制约中国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了。由于知识技术的市场价格难以衡量,因此美国政府对其企业的救济方法就不是价格政策,而是直接限制来自中国的进口。

通过这种方法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不仅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实施,而且限制程度也更大。 第三,在中国没有优势的进口领域,如农产品和服务业,美国的政策主要是要求中国开放市场。

同时,美国限制高技术产品的对华出口。由于中国的市场开放速度已经很快,因此,这方面美国对中国的压力并不很大。

然而,美国对所谓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的出口仍然限制较严,其直接的担心是,中国把有关技术应用到军事领域,形成与它的战略竞争。 第四,在中国没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域(不仅仅是上述进口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方面),美国特别关注,因为这是它的战略重点,也是它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在。

可以看到,美国几乎每年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评估,并据此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不具有市场价格,因此美国为保护知识产权采取的政策就是威胁使用贸易报复手段。

这种手段任意性更大,范围更广。 当然,尽管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增加,但它并没有真正限制住两国间的贸易发展。

1980年以来,中美贸易额的增长率年均超过16%,高于同期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也略高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目前,中国已是美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第二大出口市场,第四大进口来源地);同时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六大进口来源地)。

这说明,中美双方进行贸易在经济上有共同的利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达到双赢。当然,如果贸易摩擦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则双边贸易也会发展得更迅速、更平稳。

三、贸易摩擦的影响 由于两类贸易摩擦的性质不同,其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当美国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实施反倾销等措施进行限制时,它导致价格扭曲,会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产生一定影响,即美国相关产品的价格会提高,资源会从其他产业流向这些产业。

同时,美国国内的产品价格上升使生产者得益,但使消费者受到损失。按照一般的福利计算方法可以知道,这样的限制贸易政策会使美国的总福利下降。

但是美国曾有观点认为,美国大量进口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低价格产品,导致了美国制造业工人收入相对减少,福利水平下降(如Wood,1995;Batra,1993;Leamer,19

9

6)。而更多的学者认为,进口的收入分配影响即使有也不会很大,美国工人收入的相对下降更重要的是来自技术进步(如Lawrene and Slaughter,1993;Sachs and Shats,1996;Krugman,2000等)。

事实上,由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很多美国都已经不生产或者很少生产了,因此其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即使有也不会很大。没有显著的证据表明,美国工人的收入下降甚至失业是由大量来自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低价产品造成的。

而且由于美国在这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方面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不可能通过各种限制进口的保护手段重新获得这种比较优势。从长期动态发展来看,美国对这类产业的保护实际上保护了落后,因此无论从美国的短期静态福利还是长期动态利益看,这种保护对它都是不利的,也因此,这方面的政策措施不会成为美国的战略重点。

只有当少数受到影响的利益集团起来要求政府实施限制,并且这些利益集团在政治上足够强大时,这类限制措施才会付诸实施。 当美国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时,它对中国的直接影响就是限制了某些产品的出口增长。

以纺织品为例,在中美达成纺织品协议后,中国在今后若干年内,协议内纺织品对美出口增长只能保持在每年10~15%之内,而在没有签订协议之前的几年里,增长率都在30%以上。这样的贸易摩擦及其结果对中国有什么影响呢?它也会产生相应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影响。

第一,与没有协议相比,纺织品出口减少了,其生产也会相应减少,一部分资源就要从纺织业转移出去;第二,纺织品生产的减少会使在纺织业就业的工人也减少;第三,纺织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会相对小一些。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特别的影响。

可以看到,不利的影响主要在于纺织业本身。对社会来说,资源配置确实也扭曲了,但是出口增长受阻后,这些产业本来可能会使用的资源(包括资本和劳动)就会用于其他相对更高级的产业,一定程度上会迫使中国产业更快地升级。

短期的资源配置扭曲可能换来长期更有利的发展。 我们知道,从产业结构看,有的产业是技术相对落后的传统产业,而有的产业是技术相对先进的现代产业。

中国目前有优势的主要还是前一类产业,但是长期的发展要求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即要求前一类产业在经济中的比重相对下降,而后一类不断提高。因此,如果美国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限制能够促使中国的产业调整,对中国来说也是有利的。

从收入分配看,纺织业等产业的工人短期内会受到损失,但是如果产业升级了,增长更快了,也会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只要教育培训跟上,劳动就业会增加,收入也会增加。

美国要求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美国的直接影响就是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得益了。 由于中国是一个潜力极大的市场,因此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美国当前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且有利于它长期保持技术优势,有利于它的知识创新和发展,从而有利于它的长期发展。

但是,由于美国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因此而获得的更快的发展,会使更多的资源向这些产业集中,美国相对落后的“夕阳”产业会更加衰落,低技术工人的收入会相对甚至绝对更少。然而,美国不会因此而降低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反而会把低技术工人收入的减少甚至失业归咎于中国出口的低技术产品。

这样,美国可以一举两得,既保护了知识产权,推动了技术创新,又使因技术进步受到损害的工人迁怒于中国。 当美国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借口,限制技术在中国的传播或限制中国的技术产品向美国出口时,对中国的潜在影响比美国限制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要大。

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技术在中国扩散的代价,甚至限制了技术在中国的扩散。由于技术是一国经济长期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限制技术知识在中国的扩散,实际上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我们知道,知识是一种公共产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知识的创造,但实际上也就是给予创新者一定的垄断权。由于知识(技术)生产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其市场价格是无法正确判断的,或者说是根本没有的。

法律上的专利保护年限等并没有确定的经济上的依据。如果中国完全按照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来行事,这对中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承重的负担。

更重要的是,它不利于中国更快地推进技术进步。因此,这类贸易摩擦就美国来说,是保护先进,而就中国来说,是限制了技术进步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盗版、假冒有理,而是说,中国在这一领域也要更加积极地行动起来,不是消极地或者任由国内盗版、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或者任由美国对我提出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中国应当根据现实,提出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建议,比如适当缩短专利保护的年限、降低技术转让费用等,使得正版产品能够真正占领市场。

四、政策重点 当前,我们似乎对我国具有优势领域的贸易摩擦比较重视,对“两反两保”等措施采取了各种预警方法来加以防范。在出现这类贸易摩擦时也往往能够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协议,从而能够获得较好的结果。

但是,我们对在美国具有优势的领域所发生的贸易摩擦重视还不够。我们基本上只能接受美国提出的要求。

其实,对中国来说,前一类摩擦的不利影响主要是对个别产业的就业,但有利的方面是迫使中国产业升级,转变比较优势,从而推动增长。后一类摩擦的影响就比较复杂。

以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如果中国不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则中国不仅难以应对美国的要求,也对中国国内的技术创新不利。但是如果中国完全按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要求来保护知识产权,则中国的成本就太高了,不利于中国的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是经济长期发展的最主要动力。

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对后一类贸易摩擦问题的研究和防范,同时要更积极地应对,而不是消极地应诉。 积极地应对是指,知识产权等问题虽然有国际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也有“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是由于知识技术没有实际市场价格,并且有很强的外部性,因此我们应当一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包括立法以及法律的实施;但另一方面,也应当要求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让问题一起考虑,降低技术转让的费用,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性,从而切实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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