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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营外贸企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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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浅析民营外贸企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1)论文

【摘 要】民营外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和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要进一步促进民营外贸企业发展,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予其政策、制度、资源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并尽可能提供全面的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使民营外贸企业尽快成长壮大。 关键词】民营;外贸企业;政府;作用

一、民营外贸企业在我国外贸发展中的作用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越来越融为一体,对外贸易的作用也更加重要和突出,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最近几年,由于国家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进入对外贸易领域,为我国外贸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正成为对外贸易的强劲增长点。

据统计,2003年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额为593.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4.1%;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7%,比上年提高了3.2个百分点。2011年我国民营企业出口额已经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010.4亿美元,增长68.6%,高于整体出口增幅33.2个百分点,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上升到17%。

2005年,民营企业占我国进口和出口总值的比重分别上升到11.4%和19.6%。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浙江民营企业出口已占到全省出口的左右40%,超过国有及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外贸出口第一军团。

2011年,随着我国修正宪法进一步明确对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保护和支持的政策,以及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对外贸易法》提前放开外贸经营权,民营外贸主体的活力得到了更大的释放。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民营外贸将很快超过国有和外资外贸而在我国总体外贸中占据主体地位。

二、民营外贸企业发展必需的条件 作为一种经济实体,与其他各类企业一样,民营外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资金、人才、市场等基本条件。但作为民营经济的成员,政策、制度、环境条件等对夹缝中产生的民营外贸企业来讲更为重要。

1.政策条件。由于民营经济具有对政府政策的特殊依赖性,人们往往将民营经济称为“政策经济”,民营外贸企业的发展自然也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

政府在财税、信贷等方面政策的支持是民营外贸企业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可以说,民营外贸企业自诞生的那一刻起,就面临着政府给不给政策,给什么样政策的问题,而政府政策的任何变化也都将给民营外贸企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2.制度条件。政府在财产保护、经济自主权保障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也是民营外贸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民营外贸企业的出现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其发展状况如何要看其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自由落实在制度上的程度和表现,政府适时适度的提供关于企业自主权的确立和财产权的明晰等方面的良好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通过理性化、法制化、正规化的制度体系来满足民营外贸企业对各种制度的需求,将为其发展提供较大的利益激励和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 3.社会环境条件。

社会环境条件是民营外贸企业成长的土壤,社会环境宽松有利就像土壤养分充足,能够滋润民营外贸企业这棵幼苗迅速发育并茁壮成长。因而,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形成一种政府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的社会氛围,这对民营外贸企业的发展壮大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民营外贸企业发展面临的外部问题 尽管我国民营外贸企业在数量和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上都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可喜势头,然而,民营外贸企业诞生的时间毕竟不长,企业自身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规模小、实力弱、管理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营外贸企业的发展。但是,外部环境方面的诸多问题和障碍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民营外贸企业的发展壮大,表现在: 1.法律环境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贯彻不到位。

我国目前还缺乏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来确立民营企业的经济地位。虽然宪法已经明确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对于如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如何促进民营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融资与担保方面的创新、如何促进民营中小企业更快发展等,还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法规。

另外,对于民营企业进入对外贸易领域,国家的限制条件虽然在不断放宽,也出台了一些鼓励和扶持措施,但都只是表现在各种政策性文件中,如2001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2005年2月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尚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就使得民营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善的法律保障。 2.政策环境上,政策性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依然存在。

与国有外贸企业相比,民营外贸企业在市场准入、贷款融资、税赋等方面都受到种种限制。比如,民营企业获得外贸自营权的标准仍然高于国有企业、民营外贸企业获得商品配额许可证依然较为困难。

与外资企业相比,民营外贸企业更是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外资企业在进出口权、税收、外汇优惠、投资领域和投资资格等方面都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出现了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而民营外贸企业则处于“准国民待遇”状态。 3.制度环境上,很多制度安排不尽合理。

比如,行政审批制度方面,不仅民营企业进入外贸行业的准入门槛高于其他成分企业,而且前置审批程序相当复杂。民营外贸企业经营者要出国考察,须经历更繁琐的审批手续,办理护照、签证等时间也较长。

还有,出口退税制度上,民营外贸企业的退税经常被长期拖欠,企业得不到及时退税,造成流动资金不足,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 4.社会环境上,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

由于思想上不够重视,政府面向民营外贸企业的培训、咨询、技术、人才和行政管理等服务职能缺位。各种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在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更是既不规范也不到位。

缺乏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必将造成民营外贸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难以保持竞争优势,并可能在对外贸易中付出巨大代价。

四、民营外贸企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入世后,外资企业大举进入中国市场,面临国企、外资的双重夹击,民营外贸企业生存更加艰难。让民营外贸企业从不同的起跑点出发和国企、外资在同一跑道上比赛,显然有失公允。

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扶持民营外贸企业迅速成长壮大。 1.营造有利于民营外贸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首先,修订和完善有关民营企业组织形式、经济地位和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为民营外贸企业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环境。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可能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部分内容应当进行修订;国家关于民营企业经济地位和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意志,应当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使民营外贸企业的正当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放宽市场准入,消除政策歧视,使民营外贸企业享有充分的投资机会和公平的市场环境。原则上,我国政府对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以及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外贸行业和领域,都应向民营外贸企业开放,允许民营外贸企业进入。

政府要努力创造一种公平的市场环境,使民营外贸企业在土地使用、人才招聘、投融资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再次,加大宣传,为民营外贸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两个重要《决定》中,都提出了关于民营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论断,各级政府要深入学习并不断提高对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并通过各种渠道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从而形成从上到下全民共同关心支持并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提供稳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支持。

首先,财税政策方面,目前国家设立的诸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部支持资金”等财政支持政策,应加大对民营进出口企业的倾斜。各级政府也可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促进包括民营外贸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发展。

同时,建立完善的资金拨付制度,保证提供资金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和公正,防止出现行政“寻租”等腐败现象。在税收政策上,要给予民营外贸企业真正的“国民待遇”,并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等相关审批手续。

其次,信贷金融政策方面,政府要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民营外贸企业特点出发,提高对民营外贸企业的贷款比重;政策性银行要不断改进对民营外贸企业的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提供种类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外贸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甚至到境外上市,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民营外贸企业设立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再次,人力资源政策方面,各级政府应积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才到民营外贸企业就业和创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对企业在人才引进、人员培训、职称评审、国外智力引进及各类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等方面逐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定期举办民营外贸企业人才招聘会,有计划选送优秀民营外贸企业主到有关院校进行培训,或组织民营外贸企业家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

另外,政府可以选取一些重点民营外贸企业加以重点扶持,培育民营外贸企业发展的领头羊。 3.加强和改进对民营外贸企业的监管。

一是要改进监管方式和方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规范监管行为,同时公开监管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二是加强对民营外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包括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生产产品质量和有无造成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是否照章纳税、有无违法经营等的监督检查。

三是积极促进民营外贸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政府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一个使民营外贸企业家有一个稳定和长远预期的、能够合法守信致富的现代信用管理制度,这种信用管理制度不但要能提供制度资源和良好秩序,保证民营外贸企业安全、健康的发展,同时还要能降低企业的信用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民营外贸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对它的信任度。

4.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首先,政府应当做民营外贸企业的贴心人,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行政服务。

为此,政府应当精简机构、明确部门分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民营外贸企业投诉中心、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政策信息公开制度,把有关民营外贸企业的优惠政策和部门服务承诺以及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外贸和法律知识、国际市场形势变化、国内国际展览会和博览会等资讯通过互联网、报纸、专业性期刊杂志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让企业及时了解各种有用信息。

政府也可设立政策信息咨询窗口和咨询热线,随时接受来自民营外贸企业的各种咨询并尽可能提供满意答复。 其次,各级政府要不断建立和健全面向民营外贸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商会、民营企业协会和各行业协会对促进民营外贸企业发展的作用,积极支持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设公共性服务平台,为民营外贸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

总之,各级政府必须转变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关心民营外贸企业,并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全力为民营外贸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才能使民营外贸企业迅速壮大,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2005年中国商务发展研究报告[R].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民营经济发展与公共管理创新[C].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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