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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中国电信业的影响与建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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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9

WTO对中国电信业的影响与建议论文

中国电信市场和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过程中,加入WTO会加快中国电信市场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的步伐。 中国电信市场现状 中国电信市场在过去10年来发展迅速,中国电信服务业收入2000年已达3498亿元,占GDP的比重从“七五”期间约2%增长到约4%。

互联网用户从1997年的67万户增长到2000年的2250万户。 近几年中国电信业进行了广泛而卓有成效的改革:1993年开放了部分电信增值服务;1994年组建了中国联通公司和中国吉通公司;1997年中国电信(香港)境外上市;1998年全行业政企分开;1999年分拆中国电信,充实联通公司;2000年联通公司境外上市,组建中国网通公司;2001年组建中国铁通公司。

另外,信息产业部先后给予100多家企业在全国范围的ISP经营许可。至此,中国电信服务业市场在各个业务上基本形成了多家企业竞争的总体格局。

另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已有很多私人企业进入增值服务,如ISP和ICP服务。但是在中国,实质性的竞争局面在某些领域尚未真正形成,表现为: 1.中国电信在固话、互联网业务拥有控制性份额,中国移动在移动业务中拥有控制性份额。

业务的垄断性来自于旧体制的影响和部分电信业务本身具有的自然垄断性。 2.掌握用户接入网的中国电信实行纵向一体化经营。

同时经营本地电话、长途电话和数据业务的中国电信,基本延续了过去的组织机构模式,各业务间财务边界不清,无法保证消除交叉补贴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使其他运营商在长途电话、数据业务很难成长。 3.互联互通基本解决,但尚不完善。

全国范围内联不上、联不通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主导运营商资源不透明和互联通而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另外,互联定价和互联计费等环节也有待改进。

电信市场主要特征 《条例》是电信管理的法律基础 2000年9月颁布的《电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制。该条例对业务许可、网间互联、电信资费、运营商行为、电信设施、电信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但条例仍然存在“缺漏”和不清晰之处,需要完善。 电信业务准入管制逐步放松 中国电信服务业长期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过去一直由中国电信独家经营。

1993年原邮电部制定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一次明确非电信系统企业可以经营电信业务,但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不包括基本业务。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如无线寻呼)和申报制度(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等)两类。

允许进入的企业限制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1997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身份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没有所有制的限制。

该规定为90年代后期多种经济成份的ISP和ICP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法律条件。 2000年9月公布的《条例》规定对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的电信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主管部门审批,基本条件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公司中的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增值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主管部门或所在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审批,对公司股份性质没有特殊要求;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只需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境外上市,实质上是对海外资本和私人资本开放了少量市场。 主要电信服务 政府直接定价 电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市场价。

地方区内电话、长途和国际电话、移动电话、IP电话、线路出租、基本业务互联互通的基本资费(包括月租、通话费)目前都由中央政府机构定价,即确定基本价。以基本资费为基础的浮动价及增值业务费用,为政府指导价,或为市场价。

政府定价按消费者基本服务和互联互通业务定价方式有所不同。前者基本上按成本加适当的回报率定价,后者基本上是以用户资费为基础并参考有关情况制定的。

消费者基本电信资费定价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严格按地区和业务核算成本;利润率的确定缺乏依据。互联互通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成本核算,互联互通资费实质是针对大客户的批发价或折扣价。

政府对垄断业务的价格实行管制是合理的政策,但是目前的政府定价方式没有严格建立在成本之上,不符合垄断条件下价格管制的一般原则,不能保证社会福利最大化,即消费者和运营商总利益的最大化。 对主导运营商行为进行管制 管制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互联互通管制,即要求主导运营商在规定的价格水平上实现与其他运营商的互联互通。二是对固定电话业务和移动业务的主导运营商实行不对称价格管制。

现行的不对称价格管制政策,在对主导运营商进行政府直接定价管制的同时,允许后进入的运营商以低于主导运营商价格10%的幅度展开竞争。部分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如移动电话基本话费应为50元,2000年中国移动的平均价为39元,联通仅为31元。

普遍服务依靠主导运营商实现 目前的普遍服务依然延续旧体制下形成的依靠主导运营商交叉补贴支付普遍服务成本的模式,它与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不相适应。 电信市场和体制改革 电信市场引入竞争 世界电信市场服务业的改革实践表明,电信业务的瓶颈设施主要是用户接入网,即网络的“最后一公里”。

基于瓶颈设施的本地电话业务具有自然垄断特性,合理的政策是垄断管制。电信网络具有互联互通的特性,垄断瓶颈设施的运营商通常将市场力量延伸到长途和数据业务等非自然垄断领域并在这些领域形成垄断,所以对瓶颈设施必须进行互联互通管制,使主导运营商的互联互通行为规范有效。

在合理的管制下,瓶颈设施之外的业务环节基本可以形成竞争性市场。 电信改革的方向是尽可能引入竞争 理论上,管制下的垄断可以达到高效率,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管制者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垄断管制的效果往往不理想。

所以世界电信改革的趋势是尽可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电信市场结构改革应依据产业特性,即分清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业务和具有潜在竞争性的业务,在具有潜在竞争特性的业务中引入竞争。

电信管制政策的依据是市场结构,即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业务采取管制性政策,对具有潜在竞争特性的业务在不断引入竞争的过程中逐步放松管制,直至基本取消管制。同时,对瓶颈设施的管制又是保证具有潜在竞争特性业务形成竞争的前提。

中国电信业市场结构和管制政策离目标还有很大距离。目前的市场结构虽然要求较高程度的管制,但是管制政策要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形成,其中对本地网络的合理管制尤其重要。

为此,有关改革应进一步加快。 WTO中有关电信业的主要内容 WTO关于电信服务业的制度框架 WTO中对电信业产生约束的制度框架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WTO的一般规定,其中争端处理机制起重要作用。

服务贸易协定即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其中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对电信服务有效。最惠国待遇即成员国须迅速而无条件地将给予某一国的优惠待遇延伸至所有其他成员国是一条重要规则。

第四协议(The Fourth Protocol),该协议是WTO成员国专门针对基本电信服务进行谈判所达成的协定。该协定将WTO和GATS的许多原则进行具体化,是约束最强的条款。

WTO关于电信市场的规则非常详细,涉及电信服务内容、供应商行为、管理者组织和行为、市场规则、技术规则、资源分配等各方面。其核心是市场开放和维护市场竞争。

加入WTO对中国电信业的影响 WTO对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 WTO对电信管理者提出了三条要求:组织机构独立、管理程序和信息透明、管理公正。 组织机构独立,即管理者应独立于电信运营商。

这条已达到要求。 程序和信息透明,即管制标准和程序公开。

这一条差距较大,主要问题不仅在于是否透明,而在于有关的管制标准(土地垄断定价、互联互通规则)、管制会计制度等不完善或未建立。 管理公正,即管理者要采取合理、客观、公正的管制方式。

该条款是原则性要求,有一定的弹性。 WTO对主导运营商的行为要求 WTO对主导运营商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限制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 第四协议规定,成员国要采取措施制止供应商单独或者合谋从事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

该协议明确指出了三类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不利于竞争的交叉补贴,利用竞争对手信息阻止竞争,不及时为其他运营商提供“必要设施”(“必要设施”指唯一或主要由一个或少数运营商提供,由于经济或技术原因不可能被替代的设施)。 为此电信管理机构至少要对主导运营商进行如下管制: 要求主导运营商进行组织机构的改革,纵向划清各项业务的财务边界,为解决交叉补贴创造条件。

这意味主导电信公司的组织结构必须有根本性的调整。 要求主导运营上加强信息披露,包括“必要设施”的信息。

2.保证互联互通 WTO对互联互通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与主导运营商的互联可以在任何技术可行的网络接点进行;互联要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互联要及时,价格要基于成本,要遵循透明、合理、分项计费原则;谈判程序公开,主导运营商要公开他的互联协议;及时解决互联争端。 信息产业部先后发布了包括管理、结算、技术规范等在内的有关规定,全国范围内无法互联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离WTO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WTO促进电信市场的竞争性 首先是WTO规范了管理者和主导运营商的行为,有利于国内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性环境,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其次是外资的进入会促进市场结构的变化。 稀缺资源使用付费 WTO要求以非歧视的原则使用稀缺资源,这将改变稀缺资源被无偿授予运营商使用的现状,提高运营商的成本。

普遍服务补偿 根据WTO规则,普遍服务不算违反竞争条款,但要以透明、非歧视和中性原则进行。消除交叉补贴必然要改变过去依靠主导运营商内部交叉补贴资助普遍服务的方式。

建立普遍服务补偿基金是合理的选择,有利于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主导电信运营商降低成本。 总之,加入WTO对中国电信市场的影响总体上是积极的。

八条政策建议 建议一:进一步调整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促进国内市场竞争。 建议二:放松市场准入。

建议三:加强互联互通的管制。 建议四:完善资源管理制度。

建议五:在一定时期实行不对称价格管制政策。 建议六: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改革依靠主导运营商内部交叉补贴的资助方式。

建议七:建立合理的价格管制体系。 建议八:合理提升电信管理机构的管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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