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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腐败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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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腐败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博弈论视角下腐败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一、制度反腐论的有限解释力

腐败现象产生无疑有着复杂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背景。腐败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腐败产生发展的机制是怎样的?导致腐败蔓延的关键性因素是什么?导致一些地区比另外一些地区腐败更为普遍更为严重的原因是什么?国内外的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腐败产生的原因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并提出了相应的反腐败策略和治理对策。

关于腐败产生的原因及蔓延机制的相关理论,可以将其总结为:权力失去监督说、现代化说、社会结构说、制度体制缺陷说、寻租理论说、博弈 说六种类型。每一种理论解释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同时也都遇到了某种困境,更重要的是每种观点都以这种或那种的方式同制度因素联系在一起。在理论层面。学术界诸多学者通过对腐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一个相对一致的理论成果,即腐败问题是由于各方面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应逐步加强制度建设以预防和治理腐败。王沪宁认为“反腐败斗争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制度建设。……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一套防腐拒变的制度”。并提出通过“政治体制的构建、执政党内体制的构建、控制主体和对象的体制的构建、规范政治过程的体制的构建”来抑制腐败。胡鞍钢认为“腐败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已属于制度性缺陷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各类管理制度的种种漏洞不断制造和滋生各种腐败,并使腐败日益盛行”,因此提出“无论是反腐败还是防腐败。……必须精心设计综合治理的改革框架和制度框架”。何增科认为“研究转型期腐败成因要深入探究隐藏在个体选择背后的制度性因素,综合分析现行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的缺陷之所在,并提出相应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建议”。

另外一个事实是,无论多么完美的制度,最终都是依赖人来执行。因此,制度反腐败论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改革开放之前在各项体制和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却远没有现阶段这么严重。从历史上看,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这一阶段,是公认的我国比较廉洁的时期。“新中国建立之初,党把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宗旨。努力灌注在广大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实践之,毛泽东不断告诫全党警惕‘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袭击。……创造了新中国建设史上一个清廉的时期”。“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按计划配置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高度统一、社会结构高度一致,这时候‘透明国际’还没有建立评估体系,如果评估的话我国得分应该是在5分以上,属于比较廉洁的国家”。而国际透明组织2009年发布的2009年度清廉指数显示,我国为3.6分依然属于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

二、基础秩序的瓦解——潜在寻利人腐败行为的博弈分析

鉴于制度反腐论在解释力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因而不仅应该对制度反腐论进行理论反思,而且应该尝试运用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对腐败问题进行新的考察。我们认为,反腐败制度的失效并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作为制度运行的基础和条件的基础秩序出现了问题,这就为理解制度失效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思路。

本文拟基于博弈论,即研究各个理性决策个体在其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决策均衡问题。博弈论中一个重要的假设就是所有参与人都是理性的,因而本研究采用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将参与博弈过程中的个人都视为“理性经济人”。同时我们借用寻租理论中的委托代理模型中的概念,将不掌握公共权力的潜在腐败个体视为寻利人。将掌握公共权力的潜在腐败个体视为代理人,并在此基础之上首先对寻利人与寻利人之间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

(一)潜在腐败寻利人之间的博弈过程

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分析模型就是“囚徒困境”。以这个模型为基础我们假定有两个潜在的腐败寻利人,他们作为理性经济人都试图选择使自己效用(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他们根据可能成功机会的多少来确定他们可能的行为选择,即行贿或者不行贿。由此而形成了一个策略组合,如下图所示:

图中A、B、C、D代表潜在腐败寻利人甲和乙可能做出的策略组,括号内的数字前项表示甲做出行为选择后可能达到自己目的的几率,后项表示乙做出行为选择后可能达到自己目的的几率。如果甲和乙都不选择行贿,那么他们都有50%的机会达成自身的目的;同样,如果甲和乙都选择行贿,那么他们也都有50%的机会成功;一旦甲选择行贿而乙却不选择行贿,那么甲就100%实现自己的目的;反过来,乙选择行贿而甲不选择行贿,那么乙就100%实现自身目的。

从静态角度考察,如果不考虑乙的选择,对于甲来说B显然是最好的选择,因为他肯定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次要选择就是D。因为他可以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同乙进行公平竞争;最差的选择是C,因为他将没有机会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对于甲来说,他的选择次序是B→D→A→C。以此类推,对于乙来说,他的选择次序是C→D→A→B。

从动态角度来考察在既定背景下理性的甲和乙最可能采取怎样的行为选择。第一,策略组A中,甲和乙都选择行贿。结果是两人都损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却无法完全保证自己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甲认为乙一定会选择行贿,那么他没有丝毫的动力去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因为一旦他选择不行贿而乙选择行贿,他将没有任何机会达到自己的目的。反过来,如果乙假定甲一定会行贿。那么乙同样也会选择行贿,因为如果他不采取这样的行为选择就会导致他没有任何机会去达到自己的目的。从动态的角度来看。甲和乙都选择行贿(即策略组A)是最稳定的,甲和乙都没有动力选择其他的行为方式。第二,策略组B对于甲来说是最好的选择,所以他没有动力改变自身的行为选择;但对于乙来说,这样的选择是最坏的结果因为他将没有机会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乙很有动力去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从而导致A。第三,策略C对于乙来说是最好的选择,同样的道理,在此策略组中甲非常有动力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从而也导致A。第四,策略组D是最不稳定的,甲乙双方都有动力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因为如果自己不改变而对方改变,那么自己将失去机会。

(二)影响潜在腐败寻利人博弈过程的文化因子

博弈论可以分为两个最基本的博弈,即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区分合作博弈还是非合作博弈有两个重要的评判标准,一是局中人在相互作用过程中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二是博弈是以个人理性还是以集体理性为基础。前文描述的博弈过程中参与人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局中人,而博弈结果造成了个人利益的满足而集体利益的受损,属于典型的非合作博弈过程。任何博弈过程都是在特定的背景和框架中进行的。因而这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就是我们所说的基础秩序,即文化规范。在这种文化规范的影响下,博弈产生了这样的博弈结果。

1.潜规则的盛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两种社会规范,第一种规范是正式规范,具有公开的、成文的、合法的特点,是集体理性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集体利益;第二种规范(也是人们常说的潜规则)是隐蔽的、不成文的、不合法的。但却是人们在心理上默认并在现实生活中遵循的规范,是个人理性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个人利益。在动态博弈过程中的局中人的博弈行为并不只是发生一次的而是多次的,由此形成“共同知识”,即每个当事人都知道在以前博弈过程中发生了怎样的事实。但在现实生活中,共同知识的范围可以扩展到基于历史、文化的延续。前文对潜在行贿者的博弈过程分析是建立在参与者都认为通过行贿就能够达到自己目的的假设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这样的假设前文的分析就无法成立),参与者之所以有这种价值理念,是因为他们都有通过博弈而形成的“共同知识”。因此。这种共同知识也就成为了人们对于盛行的潜规则的心理认同和默认。而这种对于潜规则的共识,又反过来强化了互动双方在下次博弈过程中对彼此行为预期的稳定性。

2.信任感的缺失。社会学家卢曼从新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研究信任问题,并把信任区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前者建立在熟悉度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联系的基础上,后者则是用外在的,像法律一类的惩戒式或预防式的机制,来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首先,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非常注重人际关系的社会,人们总是从相互交往频繁的人际关系中获得对对方的信任,这不仅是个人心理上的反应,更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延伸。但对于身处一次博弈过程中的参与人甲和乙来说,他们彼此并不熟悉。也没有任何情感上的联系,无法形成最基本的信任。同时,基于个人的生活经验及文化传统会形成“共同知识”的公式化,他们不知道对方将做出怎样的行为选择,也无法信任对方会做出有利于集体利益的行为,因而为保证自身利益而选择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其次,当互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人际信任无法达成时,有关的制度因素将会给行动的达成提供支撑。通过人们对制度的信任增进互动中的信任。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制度运行的基础秩序出现了问题,即制度建设与文化规范相脱节,导致共同知识的公式化及在潜规则盛行的文化氛围背后隐藏着人们对于制度的不信任。

三、基础秩序的混乱——潜在腐败委托人的博弈分析

目前,被各个研究机构和诸多学者所广泛使用的腐败概念是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概念的解释:“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即“滥用委托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腐败行为不仅仅涉及潜在腐败寻利人个体,也包括潜在腐败委托人个体,并且他们的行为选择在腐败行为发生机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潜在腐败委托人的博弈行为分析

以博弈论为基础分析潜在腐败委托人的行为选择必然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他们根据腐败的成本与收益的理性算计来确定自己的行为选择:二是根据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潜在腐败委托人群体中他人的行为选择及其后果的观察来确定自己以后的行为选择。

任何腐败行为都有其成本与收益,潜在腐败委托人会有意或无意地对腐败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详细的计算和分析。以做出效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面对能够腐败的机会,潜在腐败委托人有两种选择,即腐败或者不腐败。如果不腐败 ,他得到的收益包括现有收入,将来预期收入及作为连接人员的道德满足感。一旦选择腐败并且被查处,这些收益就全部没有了,因此,这些收益可以看作是潜在腐败委托人的腐败成本。而腐败的收益就是通过腐败行为得到的直接经济收入。只有当腐败行为的收益远大于腐败的成本的时候,他们才会做出腐败的选择。但其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变量,即被查处的概率。被查处的概率直接影响到潜在腐败委托人对腐败的成本与收益的计算模式,进而影响其行为选择。在成本收益计算过程中,被查处概率是一个主观函数,取决于潜在腐败委托人对在相关群体中他人的行为选择及其后果的观察。因此,个人对腐败成本收益的计算总是在特定群体的背景中来理性思考的,个人的行为选择依赖于某种行为选择在群体中的分布。

潜在腐败群体中有多个潜在腐败个体,他们作为理性经济人也都试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根据群体中他人的行为选择及其后果来确定自己的行为选择。我们假设群体中存在一个全部采取某一行为方式(不腐败)的群体和一个采用不同行为选择(腐败)的个体。当这个采取腐败行为选择的个体得到了腐败的直接收益而且没有得到惩处,这就意味着他所得到的收益比没有选择腐败行为方式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体的收益都要高。而原有群体中的个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只和原有群体中的个体“相遇”。因为这个采用不同行为选择的个体是少数,个体并不会立即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一旦原有群体中某一个体和这个例外个体“相遇”,个体发现采取不同行为方式能够得到更多的收益,并且不会受到惩处,因为群体中的大多数个体依然采用原有行为方式,那么他就会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从而选择腐败。经过多次博弈过程,采取腐败行为方式的个体越来越多,原有群体中的采取不腐败行为方式的个体与采取腐败行为方式的个体“相遇”的机会越来越大。整个群体中可能改变自己行为方式的个体也就越来越多。当群体中选择腐败行为方式的个体成为多数,而选择不腐败行为方式的个体成为少数,就会形成一个稳定的策略组合。

同时,从个体角度来考虑。在潜在腐败群体中,潜在腐败个体每一次博弈的“对手”都是随机的,他只知道在整个群体中采取某种行为方式的个体有多少,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自己将要面临的博弈中采取哪种行为方式。这种决策在多次博弈后逐渐积累和继承下来成为控制个体行为方式的程序,这种程序一旦确定将影响个体在以后博弈过程中的行为选择。

(二)影响潜在腐败委托人博弈过程的文化因子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的观点,制度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两者的强制性所组成,是影响个人选择的最重要的因素。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带有强制性的正式制度上,而忽视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认为非正式制度对于制度的良性运行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关于这一点连诺斯本人也承认。“尽管信仰显然已经成为信念体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对信念体系和随之产生的非正式规则的发展却了解很少”。

1.信仰缺失。信仰是一种重要的力量源泉,它能够为个体的行为选择提供强大的驱动力。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深入和推动,社会生活的世俗化,以及大众文化的迅速兴起,崇高理想式的信仰逐渐褪去神圣的光环。一方面,面对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经济繁荣、物质丰富、财富增长,人们感性的物质需求被极大激活,信仰逐渐失去了其驱动力,人们对信仰的热情追求转变为对现实利益的理性计算,尽管人们在某种程度上依然认识到信仰对于人生的意义,但人们更多地关注眼前的现实物质生活。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观念、新事物不断呈现,同时在国内外各种社会思潮相互碰撞、相互激荡的影响下,信仰对于人们行为方式选择的导向作用也逐渐弱化,当信仰与现实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常常会放弃信仰而选择更为现实的利益。

2.价值观念的失范。价值观念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于价值的基本判断及评价。价值观念来源于生活实践,某种价值观念一旦形成,它作为社会文化的解释框架就会反过来引导和制约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价值观念也经历着急剧的、深刻的嬗变,造成了这样一种失范状态:旧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普遍否定或遭到严重破坏,逐渐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未被普遍接受或尚未形成,不具有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约束力,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形成社会规范“真空”这样一种社会状态。

首先,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导致人们对同一事物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也导致人们面对同一情景中采取多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和选择。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传统价值观念愈来愈受到现代文化的冲击和挑战,新旧事物的意义和价值被重新认识。人们价值观念也经历着不断重构的过程。在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另一方面,我国也正在经历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就注定了价值观念是多样化、多层次的系统。

其次,价值观念的功利化。经济行为主体的相对独立性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条件,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主体意识的普遍觉醒和主体地位稳固确立:追求个人利益、强调个性选择、要求个体自主;同时市场经济的繁荣也唤醒了人们对感性物质生活的满足需求。以往人们推崇的崇高价值理念受到冲击,理想在现实面前苍白无力。价值观念的功利化导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用更加理性、更加现实的眼光看待一切。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待一切事物都以利益、效益、利害来标示。

四、基础秩序的再造——制度与文化的良性互动

关于制度与文化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且众说纷纭。这一问题取决于人们对于文化与制度概念的界定。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

则,而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和执行机制所构成。社会学制度主义学派所界定的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的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等。他们都倾向于从广泛意义上来界定制度,将通常被认为是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都纳入到制度范围内,即制度包含文化。而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大多将文化视为一个广义上无所不包、无所不含的概念,即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文化和精神文明的总和。因而,在某一社会中由人们所创造和设立的各种制度便被文化所涵盖,成为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哪种看法,文化与制度之间都有着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关心的是文化、制度在腐败行为中的作用和影响,如果制度抑或是文化都无所不包。那就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为此,可以将制度与文化视为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的两个部分,即制度理解为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将文化理解为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具体到腐败问题的治理而言,制度反腐与文化反腐就成为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制度与文化各自更新变化的速度不一致,导致传统社会中制度与文化的内在对应关系被打破。就腐败治理问题而言,制度是腐败治理之体,而文化是腐败治理之魂,只有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并使之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我国目前反腐败的实践来看,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推动下,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在社会转型相对迟缓的情况下,作为反腐败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秩序的文化反腐机制却没能跟得上,制度反腐与文化反腐出现了内在的不协调,造成我国腐败现象迟迟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如何培育与反腐败制度良性互动的反腐败文化并使之共同协调发展。就为我国治理腐败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式和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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