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5-07-17
论船舶留置权基础上再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问题
一、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一般规定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两大担保物权制度。海商法领域的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有一定的特殊性,二者行使权利的客体都是针对船舶,较之于一般抵押权和留置权,客体进行了限缩,从而使其具有法律进行特殊规制的意义。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船舶留置权定义中可以看出,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主体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此种立法上的刻意限定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其目的是以此限制船舶留置权的司法适用,提升船舶抵押权人的受偿机会,这是符合现代航运业的发展趋势的。
我国《海商法》仅就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海商法》的制定是与当时最新的国际立法潮流接轨的,但是随着现代航运业的发展,海商领域的纠纷日益纷繁复杂,该条规定对于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具体操作意义不大。而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担保物权制度框架更趋于完善合理,这也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协调并衔接《物权法》和《海商法》的关系,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具体制度设计。就两法之间的关系而言,是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还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笔者认为,《海商法》作为特别法而存在,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也可以说是民法就特别事项的特殊规定,因此原则上应该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至于特别法未规定的事项则可以参照新的一般法的规定。《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较之于《海商法》更为详尽具体,提供了一套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但是就留置权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问题,《物权法》也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是又不完全拘泥于此,民法学者做了诸多有价值的尝试,就此问题的研究显然比海商法学者走的更远。因此,对于解决海商领域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言,《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以及学者的理论成果不失为一条相对合理的路径。当然,《海商法》作为商事法,应该有其特殊的规则和特殊的价值追求,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海上商事法律关系,仅仅关注自身的特殊属性往往会自取灭亡,所标榜的特殊待遇也将因不合时宜而渐渐受到冷落。只有不断地进行借鉴、更新才能跟得上海事实践活动的步伐,也才能为我国的海事活动提供法律上的屏障。因此,无论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还是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角度来看,《海商法》都应该汲取《物权法》的精神,重视民法学者就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的研究,对比分析这两部法律的同质性及差异性,从而使《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竞合情况下的优先受偿问题的解决更加契合司法实践的运作,也使这两部法律改变其以往的孤高自诩的姿态,进而在理论甚至立法层面上有更为广泛的互动和交流。
二、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特殊问题
《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问题仅做了一般性的规定,针对的是先设定船舶抵押权后设定船舶留置权的情况,遵循的是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规则。但并未就在已成立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再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领域的学者们也并未给与很高的关注。相反一些民法学者的研究是更为深入的,应该值得我们予以重视。
综上所述,以上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部分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将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的规定纳入民法的视角进行审视,一方面要保留海商法下的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的特性,另一方面对于其未规定的部分应吸纳《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就本文所论船舶留置权基础上再设定抵押权问题而言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而不应该一概而论。应该对船舶所有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尽可能的实现私法的精神实质―公平。从总体上来看,应该坚定地坚持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的规则,但是也应该允许例外的存在,否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立法或者进行学理解释,都未免过于僵化,不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海事活动纠纷,也就无法实现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本文所论问题尚未得到海商法领域学者们的高度重视,期望他们能对此问题提出更为合理的进路,从而使此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得到更为合理的阐释和解决。
参考文献:
[2]马俊驹,李茂年,欧阳琛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J]江西社会科学,2004
(1)
[3]林宵华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一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三者受偿顺序的影响[D]复旦大学,2012
[4]李月新船舶担保物权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D]吉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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