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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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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6-21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形式之一。2008年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出台法律解释对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整体上看,本罪存在入罪门槛低、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催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同时,本罪首次入刑是在1995年,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对信用卡以及因此而生的各种犯罪认识尚显不足。嗣后,虽几经修正和解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当前,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变化,在新背景下探讨完善本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网络金融;非法占有;催收

一、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原有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体系和罪名规定尚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环境的环境的变化,使原有的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罪逐步地难以满足社会需要。以下分而论之:

(二)催收的主体异化,方式随意。③依两高的解释第6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认定为恶意透支。一方面,银行通过组合拍卖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主体,④银行将其对贷款人的催收权也通过转让的方式由第三方负责。这就使得催收的主体转变为非银行主体。在此,催收的主体实际上已经变化,银行与第三方催收所负担的监管权限、注意义务也是不同的,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为银行催收难以确定;另一方面,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银行对于信用卡的透支额度的管理也有所放松,持卡人可自主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确定和办理透支额度。这样,持卡人完全可以通过提高额度的方式避免透支。这也就是的本罪的成立基础被弱化。同时,两高的解释也未明确催收的方式和送达的规则。在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式催收,理论上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均可,这就必须的考虑出卡人是否知悉的问题。⑤催收文件是否必须经由持卡人亲自接受也不明确,亲属代收能否认定后催收成立不明确。⑥

(三)入罪门槛低,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一方面,依据上面的论述,本罪成立要求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并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条件具有主观不确定性和催收主体异化、方式随意的问题,这就导致在认定上门槛较低;另一方面,银行利用电话、网络、摊位等方式通过免年费、办卡费等方式“诱惑”自然人,滥发信用卡,客观上是本罪的主体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不断降低信用卡办理条件,发行无担保或较少担保的信用卡,如对在校并无生活来源的学生提供信用卡或类信用卡服务。

(四)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使本罪的认定概率不断增加。随着网络金融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金融以较高的收益在市场快速聚集大量的资金,这给传统的以存款、放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网络信用卡通过与购物网站结合的方式使信用卡申领条件降低。无论从现在看还是长远看,建立信用社会,降低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和发展更为稳定、自由的信用卡规则将是必然的规则。同时,经济的发展是人们的收入显著提高,通货膨胀使人们手中的货币在数量上增加,这就使得两高在司法解释中以数额认定犯罪的做法具有更低的适用性。总体上来看,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使恶意透支变得普遍起来,银行为维持稳定的客户资源也会怠于或不愿催收,这就使得本罪以催收为入罪条件的基础被不断削弱。

二、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本罪在规定上存在主观认定难、催收不规范和入罪门槛低的缺点,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使本罪成立的基础被不断的侵蚀。解决上述问题应在充分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去世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合理的修正本罪,构建完善的信用卡犯罪体系。

(一)应将恶意透支的行为单独列为一罪――滥用信用卡罪。就刑罚一百九十六条而言,恶意透支信用卡与前述的伪造、骗领、冒用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相同。侵犯的权益也不完全相同,恶意透支直接侵犯银行的权益,间接影响金融秩序,而其他行为方式才是直接影响金融秩序。从行为性质看,恶意透支是民事借贷行为异化的结果,而其他行为则是源于行为本身的“恶”。由此,将上述行为全部规定在信用卡诈骗罪中并不合理。就本质看,恶意透支只是民事借贷关系不良发展的结果,实质上仍然是财产型犯罪。如:瑞士刑法典则将“滥用信用卡”与侵占、盗窃、抢劫、诈骗全都规定在分则第二章针对财产的犯罪中。⑦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从信用卡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另设一罪,该罪是对信用卡滥用行为的规制――滥用信用卡罪,结合信用卡的借贷关系的特点该罪在体系上应属于财产性犯罪。

注释:

①曹伊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2-4-15

③王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批判与重构[J]贵州职业学院学报,2013(0

1)

④谢晖斯基于组合拍卖处置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研究[D]重新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5

⑤以电子邮件为例,民法中已进入特定系统为依据,在刑法中为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显然不能做这样的规定

⑥更主要的是因为,催收本身是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则刑法的谦抑性会荡然无存

⑦袁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0904

参考文献:

[2]曹伊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2-4-15

[3]王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批判与重构[J]贵州职业学院学报,2013(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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