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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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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6

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浅析

【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条文对诬告陷害罪的描述,但何为“情节严重”、何为“造成严重后果”,并没有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阐述,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就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如果再将这些问题与诉讼时效期限等刑法理论夹杂在一起,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详细阐述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个人观点,以达交流探讨之目的。

【关键词】诬告陷害;情节犯;刑法谦抑性;诉讼时效期限

一、问题的由来

本案中,赵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构成诬告陷害罪,其犯罪行为是否超过刑法诉讼时效期限?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那么对赵某某又该如何量刑?

二、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将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归纳如下: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即犯罪行为人首先要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必须要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告发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行为人直接实施告发行为,也可以是利用不知情的人甚至新闻媒体进行告发。再次告发必须要有特定的对象。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要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除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外,要成立本罪,诬告陷害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从刑法理论层面分析,本罪应当属于情节犯。但何为“情节严重”?刑法条文和相关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依靠司法办案人员依据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认定。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之理解

结合几年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个诬告陷害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即行为人捏造的犯罪事实是否重大、犯罪情节是否恶劣,行为人诬告陷害他人的动机和手段是否卑劣,是否实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否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工作,是否在网络、媒体或者报刊上公开诬告陷害他人,是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关于“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一情节强调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必须要造成实际且严重的危害后果。例如,因为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导致了冤假错案,造成了无辜的人被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或者造成被诬告陷害人精神严重失常、自杀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赵某某的诬告陷害行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

四、诉讼时效期限之分析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诬告陷害罪,但由于其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分析赵某某的犯罪行为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首先必须要弄清楚赵某某的诬告陷害行为上升到诬告陷害罪的时间节点问题,即赵某某的诬告陷害行为在何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然后还要结合《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限的相关规定来作具体分析。

(一)赵某某的行为何时构成诬告陷害罪

笔者认为,赵某某的诬告陷害行为直至2010年5月才构成诬告陷

害罪。因为赵某某的诬告陷害行为虽然导致张某被网上追逃近八年时间,但并没有对张某的生活、工作和名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如果认为“2002年8月公安机关将张某上网追逃”这一情节即属于“情节严重”,那么一般的违法行为和诬告陷害犯罪该如何区分?刑法的谦抑性又如何体现?

反而言之,认为“2010年5月本案被害人张某被抓获归案”这一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则显得合情合理。因为此时赵某某的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对张某的工作、生活和名誉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实际的侵害,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工作,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限相关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如前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犯罪行为需经过五年才不会被追诉。而赵某某的诬告陷害行为直至2010年5月才构成诬告陷害罪,同年6月公安机关即对赵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月将赵某某抓获。

通过上述分析,赵某某所涉嫌的诬告陷害罪并没有超过我国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来临,在现实生活和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各种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加之司法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尽相同,因而对诬告陷害罪中“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和认定也不尽相同,就容易造成对该罪定罪和量刑尺度的不统一,客观上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为统一该罪的定罪和量刑尺度,促进整体性司法公正,减少冤、错案的发生,建议“两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现实生活环境和虚拟网络环境两个角度详细阐明“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为司法办案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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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广林诬告陷害罪的若干问题探析[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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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92

[5]杨凯大陆与台湾诬告陷害罪之立法的比较研究[J]法学家,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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