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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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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0-28

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为市场主体带来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的地位也日渐突出,同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本文主要介绍了商业秘密权的要素之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内容,从而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引导其正确行使其权利。本文最后落实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上,能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存法律范围内分析并落实对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民事救济,更要加紧对专门商业秘密法的制定。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纠纷;救济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

近年来,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人以法律手段解决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趋势,尤其是对和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相关的商业秘密纠纷,权利人大多向法院起诉。但是,纵观整个立法体系,我国目前还没有为商业秘密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所以商业秘密的保护仅能依赖于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以及相关边缘法律的辅佐。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情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才流动导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增多;二是商业秘密涉及领域日益宽泛加剧商业秘密保护的步伐;三是市场主体自我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商业秘密易受侵害;四是国内保密环境日益复杂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形势严峻。

二、商业秘密权的内容

一方面,由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有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性;另一方面,从对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全面救济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重属性。细分为“开发者的身份权,合法拥有者的保密权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具体说来:

(一)开发者的身份权

首先,有权在商业秘密信息的书面稿件中注明自己是开发者;其次,有权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所依托的载体上注明自己的身份;最后,有权对他人冒充开发者的身份的行为采取措施。与著作权等其他的知识产权一样,开发者享有永久的身份权。

(二)合法拥有者的保密权

首先,有权在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不合理的干预下,依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其次,有权要求工作人员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采取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等;最后,有权决定保密的手段方式、对象、范围等。

(三)合法拥有者的所有权

首先,拥有对商业秘密的实际占有权,这是商业秘密所有权的首要的条件;其次,拥有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商业秘密的性能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使用,以实现其价值;再次,拥有从商业秘密中获得收益权,大多表现为经济利益;最后,拥有对商业秘密的处分权。

只有对主体的界定以及主体的权利加以明确,权利人才能在明确的权利范围内行使并防止滥用自己的权利。

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救济

有权利就要有救济,众所周知,合同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是民事救济请求权的依据。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就是要按照民法以及其他的涉及民事救济的有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主张负有一定保密义务的人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主张以违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形式损害权利人利益的人承担因侵权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不符合有关约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违约之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其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属于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当两者同时存在时,当事人可在提起违约之诉亦或是侵权之诉之间进行选择。细分说来,笔者认为有三种:

(一)合同法上的救济

合同法上的救济,即通过规定合同双方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来完成的。因此,对于与商业秘密的标准、范围、责任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内部员工所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旦合同双方违反义务规定就应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通过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有一个缺陷,即合同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及于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合同法的救济是不足的。

(二)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

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救济是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来完成的。与合同法相区别的是,侵权行为法不仅仅局限于合同中的双方,还及于任何第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使用侵权行为法保护商业秘密,有两个潜在的缺陷:“一是受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是某一个合法权利的享有者,二是受害人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两点使商业秘密持有人在侵权诉讼中承担了很大的举证责任。所以,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也不是完美的。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救济

总之,我认为,现阶段较为实用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民事救济渠道大概有:首先,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举证责任方面的不足,举证责任应根据过错推定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其次,有关立法部门应尽早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再次,在司法过程中,要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可操作性规定;最后,最现实的一点,要确保权利的实施,如不作为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信用恢复请求权、销毁、清除请求权的实施。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尤其是商业秘密纠纷也随之而来,但是由于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的空白,我们仍需学会在问题中去解决问题。明确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内容,防止权利的模棱两可,在权利明确的情况下,才会更合理的行使权利。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只能用相关边缘法律辅佐的情况下,要尽快制定一套完善的专门法律,以期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这些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谨慎对待,以便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能得到良好解决,进而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朝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2]高晓莹.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刑民分野与协调[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3]付慧姝.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保护[J].商业研究,2009(06).

[4]姜昭.论商业秘密的构成及司法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0(08).

[5]宋妍,陈广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0(08).

[6]黄武双.经济理性、商业道德与商业秘密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9(05).

[7]潘萍萍,楼大鹏.商业秘密强制许可与反垄断法规制之比较[J].商场现代化,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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