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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法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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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21

试论我国公民、法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某些部门、行业执法者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阻碍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探讨完善公民、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机制,是一个既有重要法律意义,又涉及现实生活的重大课题。

一、依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一)切实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

现阶段,我国发展经济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短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大力引进国外资金的政策。无疑,要保证这一政策取得预期效果,那就必须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财产给予强而有力的保护,坚决杜绝各种非法侵犯行为。

事实说明,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现实保护力度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好坏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凡对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能给予切实保护,部门严格依章收费、国家机构及工作人员索拿、卡、要及“三乱”行为得到有力制止的地方,投资活动就较为活跃,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且经济发展态势也较好。反之,则资金流入低迷,经济发展迟缓。

(二)切实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如果听任部门、行业利用其职权或凭其经营、服务的垄断地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这只会加剧权钱交易,致使腐败蔓延,同时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从而引发社会矛盾,成为引发社会动荡的一个巨大潜在威胁因素。

(三)切实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是调动公民工作、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需要

我们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条件下,我们只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的实行,使得公民、法人皆为具有独立物质利益的主体,而这种物质利益多少主要取决于劳动成果或经营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若对公民的劳动成果和企业的经营成果能给予切实保护,对公民而言,则其必会积极地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劳动,以取得更多报酬,满足自己各种需要。对企业而言,则必会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二、切实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法制

法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行为规范,它最具稳定性、连续性。同时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对权益的保护有赖于法制。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体系。但现行此方面的法制还有不完善之处:

一是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待完善。在目前法制下,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至少给人以其它财产可任意侵犯的印象,不利于切实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因此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须摒弃对某些所有制财产特殊保护的提法,而应坚持凡合法取得的财产均予平等对待、一律保护的原则。

二是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待完善。在现行法制下,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责任形式。但刑事责任只适用于公民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犯罪行为,至于法人、其它组织即使是严重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在现行法制下也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缺乏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职责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或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按《价格法》的规定,价格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法》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规定是第四十六条,该规定是: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很明显,依本条无法追究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本条也很难追究价格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制的上述缺陷,是目前“三乱”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要杜绝“三乱”行为,须在法律上强化直接责任者及侵权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同时对国家公务员建立辞呈制度,规定凡有二次以上违法行为或不履行职责行为而又构不成开除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应予辞呈。

(二)强化监督

就目前来看,行业不正之风,“三乱”行为等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在某些地方非常猖獗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和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行为缺乏强而有力的监督,因此必须加强有关部门对他们的监督力度。首先要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有关组织行为的监督力度。依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职权,一切组织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行为本质上都是违宪行为。因此,人大及常委会有权予以监督:

第一,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第二,要加强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的监督,要通过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督促行政主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其次,要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同时,在法律上从实体、程序两方面切实保障公民、法人的控告、检举、申诉权。

(三)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首先是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得以避免,其次是行政机关可及时制止其它组织在经营服务中凭其优势地位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因此,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是保证公民、法人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首先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依法行政自觉性;其次是要改革现行的执法机制。在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下,存在执法趋利,重罚不重纠正的现象。因此必须在科学确定执法权限的前提下,实行执法的收入与支出相分离的新体制;再次,是要强化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处理力度。

(四)改革现行不动产登记体制

在一些地方的现实社会生活中,较为严重的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重要领域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严重超标准收费和乱设收费项目,藉登记以谋取不当利益。这与现行不动产登记体制下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弊端有关。不动产登记虽由国家设立的登记机关办理,但本质上属于服务行政性质与行政管理权行使无关,更不容许化为一种权限用来牟利。要杜绝这种现象,那就必须进行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个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法律根据、法律效力、登记机关、登记程序、权属文书的统一,并使登记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

(五)建立鼓励公民、法人同侵犯其财产权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机制

人类探索权力制约的实践表明,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宏观上防止权力的滥用是非常有效的,但在微观上却非常乏力,而公民的权利在微观上却是制约权力滥用的一种非常有效力量。

另外,公民的权利也是社会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同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行为的斗争,也必须通过赋予公民、法人相应的权利,通过调动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方能有效进行。

同时,必须明确公民、法人凡为维权所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侵权人皆有义务予以赔偿,只有这样,侵权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止,公民、法人财产权才能获得更为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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