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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官成为正义的代名词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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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15

让法官成为正义的代名词

【摘要】复旦大学的联名请求信牵动着社会舆论的心,这又是一次社会舆论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较量,这种较量的最终结果是“法官是不是正义的代名词”。在法治理念当中,法官居中裁判,承担起定纷止争的司法功能,法治国家当然希望“法官是正义的代名词”。但是司法实践当中,社会舆论希冀有公正的司法裁断,同时又表现出对司法的不信任,“不相信法官是正义的代名词”,并作出企图影响司法裁判行为,这对司法公信力是具有严重破坏力的。由此,我们应当对此采取社会舆论的事后评价来消除社会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实现“法官成为正义的代名词”的期待。

【关键词】法官;正义;司法公信力;社会舆论;事后评价

一、引言

近日,网络媒体上开始出现较高点击率的一则新闻就是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名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由此开始出现了对此联名做法的口诛笔伐,声讨最多的是“民意干扰了法律自力”。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刘武俊在《法制晚报》上发表《复旦投毒案司法和舆论该如何互动》一文中指出:“希望广大网民和被告人受害人所在的复旦校友,在行使话语权时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尊重和善待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尽可能理性地发表个人意见,不要恶意炒作甚至‘绑架舆论’向法院施压。”

“民意干扰法律自力”这个问题的出现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也不是一件两件案子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时间的积累和内心确认。从某方面说,民意的充分表达是法治文明和公众参与法治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若对民意的充分表达不去进行相关的规制则其动摇的不仅会是法官在我们心中的地位,更会动摇司法正义在我们心中的内心确认。

二、法官与正义的理论关系――社会舆论的期待

为什么复旦大学的177名学生会采取联名签署请求信的形式,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他们的动机笔者不想深究,也深究不了。但是,笔者相信他们的出发点只有一个:那就是他们不相信司法,不相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给他们带来他们心中的“正义”,所以他们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影响司法。不仅是在这个事件当中如此,在曾经发生的许多社会热点和重点案件当中,社会舆论也无不企图影响法官,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得案件更够受到公平、公正、公开地审理。希冀案件受到公平、公正、公开地审理这是社会舆论的本质诉求,也是绝大多数公民的合理期待。从法学理论出发,法官与正义的关系本该如此:法官主持着正义,与此同时也代表着正义。

刑事司法是国家强制力制裁代替私人复仇的一种进步,也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而司法的重要主体――法官则承担着居中裁判的重要职责。法官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凡是法治国家,法官无不扮演着维护和实现某种社会秩序的角色;他们是法律实现即司法的直接行为人,甚至可以被看作社会秩序或社会正义的象征和化身。法官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作为一种职业而存在的他们从属于法律,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是诉讼当中的中立裁判者,也是司法正义的最终守护人。

正义出现在司法中则称为“司法正义”。对“司法正义”的理解,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理解,笔者则认为:司法正义应当兼含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归结到一点就是法官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从亚里士多德的分类出发,司法正义属于补偿的正义,旨在弥补利益受损者的利益。从这一理解上讲,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应当受到补偿,加害者的正当利益也不容侵犯,法官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切实地做到公平公正、毫不偏倚地进行审判才能不能被社会舆论所诟病。法官保持中立性,进行客观的裁判才能够实现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在人们相信并且接受司法裁决时才能形成的,并由此进一步使诉讼的示范效应发酵,产生诉讼结果的示范性。也就是说司法权威的确立是靠人们的内心确认而形成的,而人们的内心确认又根植和起源于诉讼的示范效应上。当公民选择或者依赖诉讼进行定纷止争时,总是期待于法官的公正审判能够给予他们最后的救济,实现他们心中的公平正义。与此同时,由于普通公民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或者研读颇为缺乏,导致了公民主要通过司法或者法官活动的感受才能获取对司法和法律的认知。也就是说,只有司法判决被公正地做出时,普通公民才可能接受、认可和尊重法律。所以,对诉讼的关注者同样希望看到的是法官公正的审判,来实现他们的司法权威内心确认的再一次应证。毕竟,每个人都又处于陷入纠纷的现实危险,每个人也都希望能够在自己陷入纠纷诉讼当中能够获得司法的公正裁判。

由此,社会舆论总是期待或者更愿意相信“法官就是正义的代名词”。

三、法官与正义的现实危机――社会舆论的破坏力

纵观现状,社会舆论却是矛盾的结合体。社会舆论一方面期待或者呼吁法律公正,一方面却又时不时地试图干预司法。可能笔者所说的“干预司法”有些偏激,但毕竟社会舆论对法官的裁判确实可以起到一些效果。法官不但是自然人有自己的喜恶和偏好,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人他需要考虑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比如此次复旦大学的177名学生采取联名签署请求信的形式,企图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左右办案法官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法院照做了,那么复旦大学那177名学生或者一些带有同样期待的人他们心目中的正义或许就实现了;但是如果法院没有照做,那么受害人家属和与他们持相同观点的公民们心中的正义才能实现。在天平的中间,为难的是司法、法院以及法官,无论他们做出如何的决断,在争议案件中,他们都将接受社会舆论的强大抨击。所以,越来越多人企图用社会舆论来影响司法,对法院、法官形成舆论高压,使得司法工作者不得不在舆论高压下匍匐前行。而社会舆论者悲哀的是,他们一方面企图寄托于司法来实现他们心中的正义,但是他们又不断通过舆论制造压力迫害正义的实现。而让法院以及法官为难的是,他们一方面要实现程序正义,一方面又被迫于舆论压力。

诚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在传媒业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普通公民和媒体也喜欢通过网络新闻媒介发表舆论干预司法。这些舆论有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从“邱兴华案”、“孙志刚案”、“许霆案”到“药家鑫案”、“李天一案”再到如今的“复旦大学生投毒案”无不如此,有积极的影响也有许多消极的负面影响。据此,社会舆论是可怕的,它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它把自己的偏好施加给了法院以及法官,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性和法官中立性,破坏了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第131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由此可以推导出,司法独立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不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干预。但是,社会舆论却给司法或多或少地来带了一些负面影响,尤其是那些有失偏颇的社会舆论荼毒司法独立性的程度更是过犹不及。充满正义的司法,不需要社会舆论,而需要的是真实的报道和正当途径的申诉,而不是企图用舆论来左右司法。

法官的中立性更是如此。如果说司法是有程序的约束,那么法官的中立性却摇摆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众的期待要求法官能够保持中立性,客观、公正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可是法官终究是个社会人,他会吃饭、睡觉,同样他也浏览网上或者其他媒介上的各种舆论报道从而形成“有色眼镜”来看待案件,使正义的天平偏向他受舆论影响的那一边。也许这种影响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它却确确实实的存在。这是与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的“法官的中立性”相悖的,也是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不愿意看到的。试想,谁愿意法官成为带着“有色眼镜”审判的使者呢?同样,也没有人希望舆论成为操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砝码吧?

是的,我们不愿意。

四、法官与正义的最终契合――社会舆论的事后评价

当然,在言论自由的时代,笔者的观点并不是要限制公民的自由言论,而是需要合理限制不当的社会舆论。为什么是“不当的社会舆论”?接下来,请听笔者娓娓道来。

我们经常说“舆论”、“社会舆论”、“不当的社会舆论”,那么我们自己真的对舆论有所了解么?尤其是舆论所产生的导向性问题和舆论发表的合法性问题?

什么是舆论?笔者认为要想给舆论下一个公认的定义还是有难度的,因为国内外学者对舆论定义的表述已经多达七八十中种。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编写的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也认为:“舆论是一种常常难以进行确切的科学分析的集体现象,它是同人的社会性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一般认为:舆论的主体是公众,公众是社会中占大多数的具有独立自我意识的人;舆论的客体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事务;舆论的本体是意见,即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评价性意见。也就是说,舆论是由社会中占大多数的具有独立自我意识的人组成的公众对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事务的评价性意见。那么从这个定义出发,“社会舆论”也就等价于“舆论”。

既然舆论是大多数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评价性意见,那么舆论也就会有“不当”的时候了。“不当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是内容的合理性,第二是形成的合法性。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笔者在本文当中对社会舆论内容的合理性不加以评述,而主要对社会舆论形成的合法性进行必要释明。笔者所说“社会舆论形成的合法性”主要指社会舆论行程的时间合法。我们作为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我们的言论要在法治框架下,不能使舆论干预司法有机可乘。如此,我们应该做或者可以做的是健全新闻法规和社会舆论法规,对新闻和社会舆论的形成进行合理引导,让公民在实现言论自由的同时,保证司法独立性和法官中立性,不让社会舆论对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审判程序)产生影响。

笔者建议:正确规制新闻的发布和社会舆论的形成,新闻对司法实践进行公正的陈述性报道,社会舆论对司法实践进行合理的事后评价。于此,才不会给企图借助媒体和舆论力量来钻取司法实践空子的利益集团以机会来影响司法程序,也才能够使司法实践产生良好的示范效果逐步增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那么这种程序应该从哪几个方面对新闻的发布和社会舆论的形成进行规制呢?

首先,对新闻的发布和社会舆论的形成在司法领域建立特殊专区,对该领域的新闻报道和意见评价要遵循时间性。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是司法监督的主力军之一。我们一方面要保护新闻媒介的正当监督权力,但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媒介权力的依法制约,促进媒介与社会生活形成恰当的权力关系,限制和制裁新闻媒介力的滥用。如何依法制约?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司法案件进行过程当中,新闻媒介只能对客观事实进行报道不得添加任何评论性意见或者对任何评论性意见进行报道;等待案件终结后,允许社会舆论的时候评价和新闻媒介对事后评价的相关报道和评议。

其次,对诉讼活动参与人在司法领域建立特殊责任制,在该领域禁止诉讼活动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妄加评论。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员制度,它的诉讼活动更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为了避免过多的舆论影响陪审员的独立判断,美国对律师、公诉人以及法官都采用严格的“封口令”,即禁止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对外宣传自己的观点或评论,从而将司法审判活动与媒体和舆论隔离开来,这样就保证了媒体无法获得证实的内部庭审情况,也使公众能更理性地看待新闻报道。美国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由此,我国应当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司法案件进行当中,禁止诉讼活动参与人对案件向新闻媒介发表评论性意见。

最后,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在司法领域建立特殊的回应机制,在该领域设立专门的申诉部门和信息交流部门,能够使得合理的诉求得到回应也让社会公众与诉讼参与人能够形成更好的互动。比如说建立法院新闻官制度,在案件终结之后针对新闻的或者社会舆论抛出的质疑予以回答和解释;建立畅通的诉讼申诉渠道,让需要对已经终结的案件进行申诉的当事人或者亲属有苦有地方申诉,有诉讼有渠道可以进行,避免信访不信法的情况出现。

五、总结

法官是正义的代名词,这是我们作为普通公民最殷切的期盼,我们都希望我们能够坚守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能够掌握在充满正义的法官手上。但是,我们的社会舆论又不断地在给这倒防线的守护者施压。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一丁点影响,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是在对我们既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司法权威的削弱。我们需要通过合理规制来避免社会舆论对刑事诉讼审判以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作为法律人,我们任重而道远。

同时我仅代表所有充满法治正义的公民呼吁,请让“法官成为正义的代名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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