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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阶段农民工权益缺失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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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4

论我国现阶段农民工权益缺失及救济

【摘要】农民工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特殊庞大群体,是城乡统筹发展的主力军,近年来,4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解决好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对于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意义深远。本文在对我国农民工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探究了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和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分析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及其原因,并从农民工自身角度和国家角度分别提出对此进行救济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侵害;救济

一、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权益缺失及保护

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体现。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诸多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针对这种现象,近年来,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国家开始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不断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1政治权益方面

“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理所应当享有与他人相等的政治地位。但是实际情况是,农民工的政治权益屡遭侵害。表现在:农民工的知识水平较低,无论是公务员考试、职称评定、提干等参与到社会管理中的渠道,都很难参与进来;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的环境相对闭塞,接收到的政治信息相对较少,参政的热情也不高;农民工通常不知如何表达政治意愿,社会上也很少提供此类程序引导。这些情况都说明,农民工的政治权益得不到充分行使。

2劳动权益方面

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个人生存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工的劳动权主要包括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障权等。现阶段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收到侵害的表现包括:

(1)就业权存在不平等。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但是农民工的就业权却在城市受到种种限制,使农民工被排斥到“次属劳动力市场”上,从事着城市居民不愿意从事的职业。

(2)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首先,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重,尤其是建筑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更是不顾法律规定,恣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其次,一些单位运用各种手段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使得本来就低廉的工资也不能足额发放。第三,农民工多数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入用人单位,由于不同于正式工人,用人单位实施同工不同酬的薪金标准,农民工的收入便与城镇职工相差甚远。

(3)农民工休息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农民工劳动超时是普遍现象,尤其在一些个体和私营单位,这种现象就更加严重。依据《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农民工劳动时间偏长。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高达845%。企业采取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等方式获取更大利润。而即使产生了加班的事实,企业也置法律关于加班时限和加班费的规定于不顾,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休息权。

(4)职业安全卫生权难以实现。农民工大多在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事工作,比如建筑业、服务业等。这些工作的共同特点是环境恶劣、缺乏安全保护,甚至有些岗位上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为了使利益最大化,有些单位不及时更换先进的设备,不提供基本的安全设施,也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农民工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严重的威胁。

(5)社会保障权得不到实现。首先,社会保障费基和费率较高,一些甚至超出了农民工的实际收入,农民工没有参保的经济能力。其次,一些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障的意识,宁愿多要工资而非参加社会保障,而企业也就此浑水摸鱼,不给农民工参保。第三,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即使在打工地参加了社会保险,日后回到家乡,由于地域不同,社会保障权益也无法实现。第四,一些用工单位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或者是避重就轻的只买一种保险。

(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也应当是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是,《劳动法》施行至今已经有19年之久,条文较为陈旧,且保留了许多计划经济的痕迹,行政色彩较为浓重,原则性内容较多,具体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背景下,我们已经逐渐意识到《劳动法》的单一性与滞后性,并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探索。

在法律颁行方面,于2007年颁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颁布《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就业促进法》。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以辅助保障劳动权,并对农民工给予了大量的政策倾斜。如2004年底,国家出台9部法规,包括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及与财政部共同制定《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以应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此后又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等重要政策。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颁行,效果显著。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明显加强,农民工工资水平有所增长,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整顿,农民工参保范围扩大。此外,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培训权得到重视,农民工劳动保护条件得到改善,职业技能和素质有所提升。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

二元户籍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实施至今,最初的目的是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以缓解当时城市在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压力,在进行人口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必然会遵循城市带动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律。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民工具有不平等的社会身份,使他们在城市生活、工作却不能享受市民权利,因而成为统筹城乡,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最大阻力。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但是却不能够真正的融入城市,而处于城市经济制度需求与社会制度排斥的夹缝之中,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完全相同的待遇。

(二)政府责任

国家一旦建立,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并通过政府对社会成员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农民工是特殊群体,介于农村和城市之间,他们的权益保障究竟由谁负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如政策公平、资金保障等,这一切都未予以确认。

虽然《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解决了一部分上述讨论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距离社会发展需要相比依然不够完善。劳动执法部门权力小、执法不严。行政职能部门监察不力。这些情况的存在都影响农民工权利的实现。

(三)法律援助在实践中的遇到的困难

农民工案件往往时间长、程序多,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由于案件补贴少,一些律师为了节省成本,在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等方面容易从简,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全面实现产生影响,还会使公众对法律援助制度产生怀疑。

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如果是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最多可达十几项。

许多案件到了执行阶段,企业本身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农民工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或者案件结束时,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老板已经携款潜逃,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农民工既然从事着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工作,那么,就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保证在初次分配时的公平。而现实却是,农民工在人生的黄金阶段到外地打工,并且向打工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费,却不能获得由他们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是获得低水平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五)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

农民整体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得到技能培训的机会少,文化和技能素质低,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已经满足不了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在选择就业时,他们选择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工作条件恶劣的职业的可能性增大。而这恰恰增加了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

三、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基于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考量,劳动法确立了个体自治、国家强制和团体自治三大调整模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对劳动权利侵害的救济问题从农民工角度、国家角度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农民工自身角度

提高农民工的自身权利意识和自力救济能力,可以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实践中也显得非常的必要。

劳动合同关系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实践中,由于农民工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其在法律上的弱势地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比例较小。农民工进行自力救济的基础就是加强法律意识,确保在就职时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农民工应当注重搜集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工作证件、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确保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法律权益遭受侵害时,农民工需要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例如: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对裁决不满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从国家角度

1健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

实体法方面,关键在于建立配套的劳动力市场法律规范。除了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上述提及的为探索维护农民工权利颁行的一系列新的法规、政策外,应当进一步制定诸如《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监察法》等相关单行法,健全劳动法律关系,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程序法方面,改变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实行“或裁或审”,取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延长仲裁时效至2年,与民事诉讼时效相统一。

2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在此政策的指导下,笔者认为应当以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的新模式逐渐取代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农民工在其工作的城镇具有固定住所并居住达到了一定的时限、具有合法稳定收入并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税费,就应当为其办理城镇户口,进而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应当建立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其次,要建立适合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以及失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障的目标和农民工的不同需要,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工的缴费能力,逐渐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在财力上,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加大保障力度。不仅如此,法律援助经费还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步增长。并且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单独开户,防止被“挪用”、“占用”。

(2)加强人员保障。设立单独的法律援助机构,配备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除了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外,也可以向社会聘用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员,由法律援助经费向其支付相应的工资。

(3)加强法律援助协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劳动仲裁、工商、档案等部门协调,各部门都要配合好法律援助工作。以降低法律援助的成本。同时,运用好当地的律师资源,弥补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的不足。

(4)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加强农民工法律宣传工作,不仅仅要加强宣传力度,而且要深入基层、增加宣传形式,使之更加广泛的被农民工群体所熟知。

四、结语

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基础性以及不可代替性都决定了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性。当然,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项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实践中探索,追寻解决问题的最合理方式。

参考文献:

[2]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邓大松,向运华主编社会保障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魏博,洋耿平,张严冰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J]农业经济,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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