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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诉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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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4

试论我国公诉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

控申分离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的选择,通过检察机关的公诉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体现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对案件的重视,从2008年,我国对开始注重对司法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直至2012年刑诉法出台,我国对公布了多项有关公诉制度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效的指导了当前我国公诉机关的公诉行为。但是,还应当看到,我国的公诉制度虽然经过修改,但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笔者在以下内容中主要通过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探讨对公诉制度进行完善,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诉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探讨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机关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的指控犯罪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我国在上世纪就开始在法律中确立该制度,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本次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进行了加强。

(一)公诉机关在公诉过程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因

在我国公诉机关应当使用非法证据排除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在我国检察机关决定了一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交给法院审判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问题,而帮助公诉机关做出这一判决的因素就是证据,如果不能对证据进行有效的核查,不能对收集证据的方式要求合法,那么获得的证据,尤其是口供将难以保证其真实性,我们所有的制度也将毫无意义;其次,法律正义正是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的,而公诉机关正是司法机关,同时检察机关还肩负着法律监督的作用,因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维护,公诉机关责无旁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只有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才能保证起诉建立在真实合法的证据基础之上,才能保证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公正性。

(二)改进建议

基于公诉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重要性,针对我国公诉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改革建议:第一,非法证据信息的来源。公诉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在所有的证据中,有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公诉机关也可以通过审查获得信息;第二,对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的信息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对于虚假信息直接驳回,对真实信息进一步进行证据审查;第三,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例如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人员的谈话记录和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证据。其次,检察机关不仅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取证合法的证据,必要时还应当自己主动查证。第四,对审查后的证据分别作出处理。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如果证据符合法定的收集程序和要求(并不一定非得达到当前刑诉法规定的严格标准),即认定该证据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认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手段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将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对公诉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探讨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些案情较轻的犯罪人,可以通过附条件的方式不予起诉,这样既可以有效的控制犯罪,又能够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暂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一)附条件不起诉产生原因

附条件不起诉是当前在我国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其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彰显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刑法的使用关于公民的自由与财产,这两种权利都是当代民主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剥夺公民基本自由或者财产权利时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同时秉持当宽则宽的思想,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慎用刑法。对于一些可以不通过起诉就能解决的案件,或者不起诉反而能够更好的促使犯罪人进行改造的案件,可以对犯罪人采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第二,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针对刑事犯罪的一项政策,目的是通过该政策起到瓦解集团犯罪,降低成本,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也是给犯罪人一个机会,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改进建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决定案件实体处理权的权力,在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用问题,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但依然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是案件认定方面,使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犯罪,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要求,同时也应当将其作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其次是应当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2012年新刑诉法所规定的制度,也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刑事确立的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适用的制度,和解制度也是考虑到了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和对被害人的赔偿程度,可以说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检察机关在制度选择上要进行结合选择适用,这样做能弥补常规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忽视被害人意愿的不足,有效解决诉讼纠纷,切实减少申诉、上访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第三,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范运行,做到附条件不起诉不被随意滥用,应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并加强监督力度,通过公开听证监督、个案汇报监督、综合考察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以达到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努力实现不起诉裁量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相统一的效果。

三、关于量刑建议问题的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价值

量刑建议从实践角度看主要具有以下几种价值因素:首先是保障量刑的合法公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再辅之以法院审判和辩护人的辩护,能够保障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有利于准确量刑;其次是保障辩护的有效性。通过量刑建议,能够让辩护方指导检察机关关于量刑的建议,有利于其专门针对量刑进行辩护;最后是能够保障诉讼效率。量刑建议能够有效的针对该内容进行辩论,提高效率。

(二)改进建议

针对量刑建议,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加强:第一是量刑建议的案件类型,笔者认为量刑建议不应当局限于某一类案件,而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公诉刑事案件:第二是量刑建议的修改,随着审判的进行,案件的情况也会发生变化,可能检察机关在公诉之时提出的量刑建议已经不合适,可以修改,但是要在休庭后由检察长提出。

四、结语

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解决了多种长期存在的刑事司法问题,但是,由于社会的日新月异,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案件以及案件的处理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刑事司法要坚守法律的底线,同时也要融合柔性因素,这样才能建立起公正的司法环境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3]陈光中,彭新林.我国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研究,2011(0

4).

[4]王晓,任文松.论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制度[J].社会科学研究,2013(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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