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试论法人人格权

试论法人人格权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2-12-05

试论法人人格权

【摘要】随着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展开,从近几年学者的论战中可以看出民法典的起草是对民法理论的一次巨大挑战,其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这一问题就成了学者们论战的话题之一。因为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毋庸置疑,但是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学者之间众说纷纭。对此本文将从法人与法人人格权入手,分析法人人格权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并对法人人格权的权利本质进行阐述,来说明法人具有人格权,最后从法人人格权的角度,不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

【关键词】法人;法人人格权;特别人格权

民法是万法之源,这是法学领域公认的事实,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可说是我国法制建设一件大事。但是自2002年第一部民法草案的完成以后,已历经12年,至今我国民法典也没有出炉。究其原因,民法体系的复杂,内容的庞大使得担任民法典起草的九位民法学者对民法典采用何种立法模式达不成共识,以致于出现三种编纂模式:松散式、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①。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持反对意见的有两种声音:一是人格与人格权密不可分,不能割裂其本质联系②;二是基于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的不同,认为法人人格权实质上是财产权利,与本质上具有伦理价值的自然人人格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一旦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就是承认法人也享有自然人的生命、健康等权利,这显然是不行的③。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学者是从人格与人格权的联系和人格权的权利本质这两种不同的角度出发来支持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

一、法人人格与法人人格权

谈到人格权,我们无法与人格割裂开来,因为人格权与人格不仅仅是一般关系,更是前提与结果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无人格,无人格权”和“人格的本质决定人格权的本质”两方面。

罗马法中,人格理论的产生,是服务于罗马统治者将罗马人分为三个等级(自由民、罗马市民和家父)④,这时,人格被用作身份社会的统治工具,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划分人与人之间的不同,旨在建立一个身份等级社会。借此罗马人只有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人格,才享有法律地位。但是到了近代社会,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人们开始追求人人平等、自由的社会,这种把人划分等级的身份制的罗马人格理论也就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由此,法国在追求平等、自由的思想基础下,人格理论也就没什么作用了,《法国民法典》只是将“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纳入了第8条。

法人人格的确定,法人人格权利也相继的出现在各国的法典和民事立法中。如德国确立法人的权利能力,进而赋予法人名称权;《瑞士民法典》明确法人概念,规定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专有的如性别、生命、健康等权利;苏俄民法保护法人名誉权;匈牙利民法赋予了法人名称、荣誉和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则在“人身权”一节集中确立了法人享有名称、荣誉和名誉权⑦。

二、法人人格权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18世纪,古典自然法和理性主义思潮的盛行,使法国出现了“天赋人权”的启蒙思想,以致法国在民法典中抛去罗马法中不平等的身份制度,规定一切法国人享有民事权利。纵观1978年前的整部《法国民法典》,除了第8条规定了民事权利,其他地方均未涉及人格以及人格权的保护。在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我国有的学者将法国这种做法批评为“重物轻人”,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很荒唐,因为法国是尊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人人平等,这是人与生俱来的理性属性,实定法无需规定,而我国学者将其作为否定法国民法的人文主义内涵的理由,视而不见其背后的时代意义,显然是不恰当的。也正是这一时代背景,西方的立法并未出现人格概念。但是,随着19世纪法哲学思想的兴起,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反对自然法的普遍理论,质疑天赋人权、理性主义等思想的存在根据,主张实定法的抽象化和逻辑性。自此,自然法的功能降低,实定法登上历史的舞台⑧。《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时期新人文主义的产物,为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赋予团体组织“权利能力”,从此在法律领域开启了法人和自然人同为民事主体的先河。

法律赋予社会团体人格,不仅是为了实现经济功能,也是为了社会功能的实现。团体是为实现某一目标的人之集合,无非是因自身无力实现;或者借助团体力量取得更大效益;又或者通过团体降低自身投资风险等。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结社的自由,自然人组成团体,并作为团体一员参与社会生活,都是不断完善、丰富自身人格的表现。所以,自然人和社会团体就不再是孤立而存在,保护、重视社会团体其实就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以此为基础,法律赋予自然人人格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人的基本价值,那么,法律赋予法人人格权则是补充和加强保护自然人的表现。

自然人与法人的人格权不仅产生的基础不同,而且两者存在的性质也有很大的差别,决定了自然人基于生理与心理取得的人格权法人无法享有○13。瑞士与我国台湾、大陆的民法都纷纷对法人的权利能力进行了限制,排除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各国立法上的限制慢慢的将两者的区别更加明显化。表现在:

第一:两者的保护的和核心不同。自然人人格将自由、安全与人格尊严为核心,而法人人格保护的是名称、商业信誉。

第二:保护的权利性质不同。自然人人格权是基于生命形式而存在,是绝对权;法人人格权所拥有的三项人格权利(名称、名誉、商业秘密)是属于支配权。

第三:权利保护的本质不同。关于民法的权利划分有两大类:财产权利与非财产权利,人格权是保护自然人的非财产权利,自然人的人格权一般不会被商化,而法人人格权保护的重点在于财产权利,其三项人格权都不是典型的非财产权利。

第四:设立的目的不同。自然人人格权的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平等、自由及其人格尊严;法人人格权从德国的创立,我们可以看出是是将人之集合赋予法律地位,是为了方便法律交易○14。

基于上述两者的区别,我国尹田教授,张新宝、姚新华等学者,都主张“法人无人格权○15”,采用此观点的人主要是对法人人格权的权利本质有着不同的看法。尹田教授认为法人人格权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与人格权保护的本质权利有着截然的不同为由来否定法人无人格权,我觉得是不恰当的。我们知道法人制度是为了满足社会生活之需要而设立的,从其分类上,也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区分。如果将法人人格权全部当作是财产权,这显然不符合对法人的分类要求,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法人都是企业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希望工程基金会因名誉损害在香港起诉某一周刊,这里的名誉显然不是商业信誉,它的名称也显然不是商号,所以主张法人人格权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来否定法人人格权,实际上在缩小法人范围,将法人完全等同与营利法人的做法。

四、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从法人人格权的角度

以王利明和徐国栋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民法是“人法”,鉴于我国“文革”时期的深刻教训,虽然各国民法典并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先例,但并不说明人格权无独立成编的必要,“绿色民法典草案”中101条人格权规定就是很好的体现。但是,我认为用这个观点来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偏重考虑自然人人格权,欠缺对法人人格权思考的表现。

徐国栋教授曾说:“法人是自然人社会性提高的表现”。这句话恰恰表明了自然人和法人不是一个对立的划分,法人是作为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存在的一种形式。关于法人制度,从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人拟制说;以耶林代表的法人的目的说和以基尔克为代表的法人实在说中,有助于从不同的层面来解读法人的本质,使我们认识到法人被赋予人格,来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16。然而将人格权独立于其他民事权利,就面临着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能否等同的问题。很多人认为这本身就构不成问题,因为自然人与法人的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被限制已严然是各国的通认。我国《民法通则》就是以列举的方式将法人人格限制在名称权、名誉权和商业秘密权。

同时,法律赋予法人以人格,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其内容是财产性权利,而不具备自然人人格权的伦理价值。就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而言,一般人格权是对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概括,而一般人格权的标的,正是“自由”、“生命”和“尊严”○17。正如拉伦茨强调,一般人格权是特别人格权的基础,特别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法人有人格权,虽同为民事主体,但是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伦理意义,不享有一般人格权。并且迪特尔・梅迪库斯也认为法人虽然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但是法人的特别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如法人名称权的保护。结合各国的立法方式,法人是不享有自然人基于生存价值获得的精神利益,一般人格权只适用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是特别的人格权。

正是基于此,我认为不能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由于一旦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就不能完全的把自然人和法人完全区别开来,这时必然会出现为了保证法人和自然人人格权的统一性,尽可能的将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往法人的特别人格权套用的情况,出现像“法人的人身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类似规定,法人有人格尊严吗?这样不恰当不说,反而会闹笑话。

最后,据各国目前立法的规定,法人本质的法律拟制说越来越走向法人实在说,法人享有实实在在的人格已经是世界的潮流。可见,不管是理论还是现实方面,法人享有人格权已是大家公认的事实。人格权重要不?重要。我想没人会否定人格权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割裂了人格与人格权的联系,出现逻辑性不强的问题,而且是对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的权利本质之间属性不同的忽略。在此,我认为人格权的规定应紧跟主体制度,也就是纳入总则篇,无需单独成编。

注释:

①余能斌民法典专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96

②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3-104

③尹田民法思维之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1

④马俊驹关于人格权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J]法学杂志,2007

(6)

⑤第21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因登记于主管部门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22条的规定“以经营经济为目的的社团,如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因邦的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⑥辛强法人人格权问题浅析[J]法学研究,2009

(7)

⑦邹应洁浅析法人人格权及我国立法保护[J]科学文汇,2007

(2)

⑧李亚灵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分析[D]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12

⑨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8-119

○11第43条规定:“法人仅于目的范围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12第53条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原则上与自然人相同,但例外为自然人所专有的,法人不得享有”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日全食
我最喜欢的一本书
我的家庭
回忆圣诞节
快乐的一天
夏天的夜晚
我爱跑步
我的好朋友
千年罕见的日全食
我的好朋友
第一次买酱油
我第一次用电脑画画
日全食来了
星期天发生的一件事
奶奶家的菜园
读书笔记的概念
自我鉴定的特点
如何将简历写得更加丰满?
编写自荐书注意事项及格式
简历的格式
读书笔记的作用
自我签定的格式
自我鉴定的作用
读书笔记的实例二
自我鉴定的概念
读书笔记的实例三
读书笔记的种类
读书笔记的实例一
简历的特点
简历的概念
西方古典音乐与我国民族音乐风格探析
谈《格萨尔》说唱音乐艺术
浅议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
音乐、时间与人的存在——对儒家“成于乐”的现代理解
重庆公共交通新想
试论哈尔滨市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初步设想
浙江省永嘉县林区道路现状及对策
民族打击乐器在现代音乐中的编配
关于液化天然气道路运输安全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音乐表演者的第二度创造及培养
对音乐欣赏课的探索
论析道路与桥梁的超限运输
浅论建构盛义学习理恰对声乐表演专业教学的指导作用
浅谈长效型混合花境应用——以上海市闵行体育公园为例
巴赫的音乐神学
《丑小鸭》教案
《丑小鸭》(第一课时)教案
《最大的“书”》教案
《三个儿子》教案
《我为你骄傲》教案
《玲玲的画》教案
《从现在开始》教案
《爱迪生救妈妈》教案
《要是你在野外迷了路》教案
《恐龙的灭绝》教案
《阿德的梦》教案
《恐龙的灭绝》(第一课时)教案
《爱迪生救妈妈》教案
《蜜蜂引路》教案
《玲玲的画》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