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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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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12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增多,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成为国际性趋势。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长、心理发育、性格、情感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制度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心理影响和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弱化前科的消极影响。本文结合相关法院首创全国前科封存制度的实践,对于前科封存的概念、前科封存的价值取向和实践具体构建做出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完善

一、前科封存制度概述

2011年5月1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废除了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并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报告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与之呼应,但前科封存制度在我国还是不够完善。

(一)前科的定义极其不利后果

1前科的定义

何为前科?科,在中国有多种意思即学术或专业的类别、判定古代科考选举文武官员的制度等。但前科中的科在刑法中的意义即为判定、记录的意思。刑法中之所以将前科进行定义,其原因就是为了加重惩罚那些原来有过犯罪行为且被定罪处罚的人。这样前科制度就与累犯、再犯形成紧密的联系。

在很多情况下,我国立法对存有前科人员的一些权力做出限制,包括政治权力以及法律资格等方面。如,有关的法律规定具有前科的人不能从事相关职业,我国《公务员法》对此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近3年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综上所述,构成前科的条件仅仅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但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

2前科带来的不利后果

从古至今纵观中国前科制度的发展史,前科制度总会给人带来不利影响。例如宋朝法律中的“墨刑”,即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对犯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影响不大,但脸上的刺青会令犯人失去尊严。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而在现在前科制度也给公民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前科会引起丧失民上法或行政法上的一些权力或资格的后果,刑法上也会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另一方面,除去法律给予的有形的不利影响之外,其还会给公民带来无形的影响。

(二)前科封存的定义

所谓前科封存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符合法定条件,经过特定的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其法律地位归于无罪,从而使其相关权利和地位得以恢复的一种制度。①但是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犯罪事实是绝对不可能被消灭的,这里所谓的封存仅仅是指对犯罪记录的消灭或者封存。

(三)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概述

不同领域对未成年人定位有区别,民法中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刑法中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4周岁以下,因此,文章将未成年人限定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属于前科封存制度的重要内容,通常是指未成年人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有罪待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法定时间,若符合法定条件,对其先前的犯罪记录予以销毁的制度。②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各国均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法,采用从轻、从宽的原则。而前科封存制度为了使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能不受影响,在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具有平等性,脱离犯罪人的阴影,回归社会,采取消除犯罪标签的方式,达到使其被社会接受的目的与可能。

二、国内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现状

山东省乐陵市启动实施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满18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将加密封存其有关犯罪记录,其就业、就学、担任普通公职等权利将不再受到限制。③

法国、德国、韩国等许多国家在立法中确定了前科封存制度,公众对此也普遍接受,这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各国只是对于前科封存的具体操作程序立法存在不同。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立法及社会环境皆是此问题的原因。而根据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环境,该制度已经为广大的法律工作者熟知,尽管与现行立法向违背,但是其建立是有必要的。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有其必要性,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主观恶性不严重,并没有与社会强烈的对立意志,有的只是因为一时失足,犯罪是以外,前科的存在会影响其以后的人生,甚至因此不被社会接受,而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其还处于成长的阶段,人生观价值观没有建立好,犯罪多表现为突发性。若对未成年人加以引导教育,给予宽容,他们极少再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没有必要非得以前科来督导和教育他们,前科消灭是可行的。有的学者甚至提出指定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而世界各国采取人道和宽容的态度对待罪犯,这是刑法现代化的发展,体现出对人权的保护。

三、完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出狱后安置帮教工作

未成年人走出困境之后融入社会生活需要一个漫长的适应过程,社会各个机关部门应该对未成年人的适应过程负责。

1创建未成年人关爱帮教基地

与县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等联合成立未成年人关爱帮教基地工作办公室,选择辖区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维维集团等三家企业建立了未成年人关爱帮教基地,从判处缓刑而其家庭不具备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中选择合适的帮教对象,推荐到帮教基地,接受劳动技能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为未成年罪犯早日回归社会提供条件。

2设立高校青年志愿者义务帮教基地

与本地高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订立帮教协议,以结对帮教等方式,通过座谈会、见面谈心、书信交流等,了解帮教对象学习、生活和劳动情况,以大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影响和鼓励他们,促进他们身心健康,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完善监管制度

在社会各界都做出努力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也必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打造专业的审判队伍。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与教育

对于未成年犯,我们不仅要善待他们、宽容他们,还应该真诚的从思想上去感化他们,教育他们,使他们真心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让他们感觉到社会是个温暖的大家庭,是他们的港湾。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定期到少年管教所进行回访

对判决后进入少年管教所进行改造的未成年人,坚持每年定期回访,进行法制教育。对管教地点离未成年罪犯家庭较远的,事先与其家人联系,将家人鼓励与期望的画面拍摄录制成光盘,并将家人带来的书籍、书信、衣物等转交给未成年人,用温情感化,循循善诱的进行教育,达到促使未成年人成功改造的目的。

2结合社区矫正帮教非监禁未成年人

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将判决书副本交给其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配合公安局,司法局及社会基层组织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到社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但也必须意识到,这是新的征程的开始。

注释:

①谭湘军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20101

③山东乐陵对失足未成年人实施“前科消灭”[EB/OL]新华网,2009-03-08

参考文献:

[2]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711

[3][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46

[4]翁跃强,雷小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3)

[5]罗结珍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612-613

[6]冯军译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6

[7]娄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分析与配套设计[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

(7)

[8]凌鸿论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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