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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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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14

关于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策略探讨

一、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具体定义及发展历程要了解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结构性贸易融资的定义。所谓结构性贸易融资,是指将商品所有者持有的货物和商品从其个人名下分离出来,并将之用于银行抵押或者债务清偿的融资方式。通过定义不难看出,这是一种与传统融资方式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型融资方式,其主要特点在于实现了商品与其所有者的分离。而本文中阐述的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就是指将前文中提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这种较新的融资方式应用到大宗商品中来。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我们所说的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已经不单单局限于融资方面,还进一步拓展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给融资方,并且目前的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已经可以用于资本性的投资领域。客观来讲,随着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的快速发展,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在融资活动中所占比重在逐年增大,甚至可以与项目投资一起,成为融资手段中所占比重最大的融资方法,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结构性贸易融资有望在很大程度上取代项目融资,或者是实现与项目投资共同使用的目标。结合全球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和大趋势,2004年6月26日,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银行总部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颁发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颁布,为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提供了发展的框架以及基本原则。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下,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进行了融资方法的创新。同时世界各国的银行也根据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所表现的流动性强、标准化程度较高以及交易双方普遍采取现货交易等特点,相对应地开发出一系列新的针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这种针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新业务已经逐渐为参与大宗商品贸易的双方所接纳,成为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的主要融资手段。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三年后,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及基本框架,结合我国大宗商品贸易的发展现状,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相关部门正式履行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商业银行起步较晚,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迅速,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而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也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显著不同,同时综合考虑到我国国内贸易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水平,总的来说,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并不能完全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对银行规定的相关条件,因此也就不完全具备全面贯彻落实《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对此,经过有关部门的慎重考虑以及相关经济学者的缜密分析,针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发展趋势,我国银监会制定了分层推进、分类实施、分部达标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指导我国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发展趋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也有了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同时使得我国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迎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二、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分类及其风险分析前文中已经提到,尽管我国的银监会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但是受到商业银行发展水平较低、大宗商品贸易发展过快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现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完全执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这也就导致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在我国的应用领域相对狭窄,发展也较为缓慢,但是与国内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发展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在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国际市场大宗商品的贸易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国际市场上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存货融资和出口前融资。下面对两种融资方式的具体内容及其优缺点进行分析。1.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中的存货融资在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中,存货融资的应用领域最广,所占份额也相对较大。一般来说,存货融资的操作简单,便于被贸易双方理解和接受,十分适合小额贷款,因此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应用十分广泛。存货融资要求商品持有者将大宗商品的所有权通过相应的正当程序转让给银行,然后从银行处获得一定数额的融资进行下一步的贸易操作。在还款时,由于此时大宗商品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因此大宗商品的购买方需要将货款支付给银行。总的来说,存货融资这种融资手段对于贸易双方的优点都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对于大宗商品持有者来说,可以在商品流通的前期通过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从银行获取数额较大的贷款,贷款的数额往往会大幅高于大宗商品持有者根据其自身的财务实力所能获取的融资金额,这也就使得大宗商品持有者在完成商品所有权转让从银行处获得贷款后,在资金运转方面更加流畅,也有更大的资金空间去进行下一步的经营操作。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大宗商品持有者从银行处贷款的利率一般来说低于企业贷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宗商品持有者的经济压力,而且银行贷款的风险要远远低于一般的企业贷款,从而有效地帮助大宗商品持有者进行经营风险的规避。

此外,当大宗商品持有者将商品所有权转让给银行之后,银行可以对商品的价值进行有效地评估和控制,使得大宗商品更容易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同时如果购买方发生违约情况,那么银行有代替大宗商品持有方进行追责的义务,在购买方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银行方面享有向其他购买方出售商品的权利,然后将出售商品所得的款项用于贷款的偿还,这也就使得在贸易过程中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大宗商品持有方将不承担追责的工作,所有的相关工作将交由银行进行。因此存货融资这一融资方式不仅能使大宗商品持有者在商品流通早期就能从银行获得大额贷款使得其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方式更加灵活和主动,同时还可以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也合理规避了风险,大大减轻了大宗商品持有方的压力。但需要指出的是,存货融资这一融资手段也存在弊端,这种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大宗商品由于各种意外因素而造成不可逆的物理损坏,或者是在贸易进行过程中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会给大宗商品持有方的信用造成严重的打击,从而可能造成大宗商品持有方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第二,当大宗商品持有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之后,一旦原大宗商品持有方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合适的购买方,或者是由于寻找购买方的时间过长导致商品在市场上价格大幅降低时,都会导致原大宗商品持有方无法通过出售商品获得足够数额的货款来偿还银行的贷款,给大宗商品持有方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第三,在商品贸易过程中,无法完全排除导致贸易链断裂的情况,比如说财务人员的不尽责,或者是大宗商品持有者作为借贷方出现欺诈行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不尽责或者做出携款(货)潜逃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也会导致大宗商品的原持有者无法履行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以上所提的三个方面,都是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商品持有者在进行存货融资活动时所要面临的风险。2.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中的出口前融资前文中已经提到存货融资的具体操作方法,即结构性大宗商品所有者将商品所有权转让给银行,出口前融资与存货融资之间的最明显区别在于转让对象。

一般来说,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的出口前融资是指结构性大宗商品的持有者将贸易过程中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转让给银行,这里所说的贸易合同既包括已经被执行的,也包括正在执行的和未来即将执行的,需要指出的是,结构性大宗商品持有者在向银行转交贸易合同时,需要同时将收集货款的权利转让给银行来从银行处获得贷款融资。在合同转让工作完成后,银行将根据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向结构性大宗商品的购买方进行货款的追收,将所得货款用于贷款的偿还。前文中已经提到,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颁布,标志着世界范围内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的发展有了相应的基本准则和框架,而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中的出口前融资手段,被视为经济发展新时期、新形势下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来源。相较于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的存货融资,出口前融资这一融资手段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出口前融资的操作过程中,银行能够根据结构性大宗商品的持有人或持有企业的信用水平,向其中信用水平较好的人或企业提供融资贷款,值得一提的是,在出口前融资中,银行不需要提供大额的准备金,此外由于出口前融资是结构性大宗商品所有者与银行之间进行贸易合同的转让,这也就降低了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资本占用更少;第二,一般来说,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的风险相对较高,通过出口前融资,银行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减少银行的成本支出,银行能够通过对贸易合同的控制来灵活地规避风险;第三,从购买方的角度来说,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的出口前融资有助于商品购买方及时锁定合适的货源,能够快速购买到自身所需的商品,快速打开销售市场,同时出口前融资有助于加强贸易双方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贸易过程的快速达成,也有利于保证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第四,对于急需贷款融资的企业来说,出口前融资能够帮助这类企业中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短时间内获得数额较大的贷款,同时贷款的还款日期可以延长至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的中后期,

1.针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客观来说,信用风险是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过程中的最大风险,做好针对信用风险的控制。要加强对客户风险的控制,要求银行或者国家的相关财政部门制定一套完整科学的客户信用评价制度,对贷款人员或企业的信用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提供翔实可靠的信用信息,方便银行根据贷款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评级来确定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而明确具体的放款金额。可以说确立客户信用评价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银行规避风险。除了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评价制度外,国内银行应当加强与国外银行的沟通合作,同时针对其他国家可能做出的政策调整制定相对应的应急方案,将银行所要承担的潜在风险降到最低。2.针对货物风险的控制要做好针对货物风险的控制就要求银行做好对市场上结构性大宗商品价格的追踪和记录统计工作,对商品的价格波动和升降价趋势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商品价格的波动范围越大,风险就越大,因此针对市场上价格波动剧烈的商品来说,银行应当慎重考虑,谨慎介入。此外,银行还应该加强对结构性大宗商品生产和流通等全部环节的监控。

首先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此外对贸易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流程进行严格规范,尽量防止意外因素的发生,最后银行应当加强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尽量减少冷门货物的接收量,从而提高商品的处置能力,加强银行对结构性大宗商品的控制。3.针对操作风险的控制操作风险中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占据主要地位,为了加强针对操作风险的控制,银行应当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和流程,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提高对融资风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从而尽可能实现对融资风险的预估和规避,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结语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银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当前结构性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形势作出相应的改变,合理规避风险,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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