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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现状与出路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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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7

刑事普通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现状与出路

一、我国刑事普通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现状及问题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作出的修改,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本文所讨论的刑事普通上诉案件,主要针对第一种情况,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非死刑上诉案件。此类案件开庭审理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足以达到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程度。

自新《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审理方式作出修改以来,二审开庭审理的比例虽然有显著增加,但总体仍然不容乐观。一方面是因为新增的二审开庭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新刑诉法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即死刑案件和抗诉案件,普通上诉案件的开庭率依然偏低。一方面是由于实践中认定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主体为人民法院,导致很多案件虽然自诉人、被告人对证据和事实提出了异议,但并不足以达到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我们认为,刑事案件的二审,开庭应当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而事实恰好却相反,然而从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普遍现象,除死刑二审案件外,其余上诉案件开庭比例都很低,基本上呈现以不开庭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的现象。①与开庭比例相当高的民事诉讼相比,事关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刑事诉讼,应当保持更高的开庭率。

二、完善二审审理方式的新思路

(一)明确223条第一款规定的含义

关于新刑诉法的第223条,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比,第一稿多出“人民法院认为”这几个字,将判断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主体限定为人民法院。后来一些学者提出异议,认为这样的规定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决定二审是否开庭方面主观性太强,缺乏对当事人诉权的应有尊重,之后的版本便据此作出相应调整。

但修改后的223条在语言表述上显得更加客观,意在将正式稿与初稿中所规定的二审开庭决定权主体区分开来,但语言表达上模糊不清,在法院是否具有二审开庭裁量权问题上既不肯定、又不否定,导致各地做法不规范。虽然说决定二审是否开庭的主体――人民法院亦是二审判决作出的主体,但笔者认为不开庭审理所作出的裁判与开庭作出的裁判意义是不同的,因为与后者相比,前者缺少了检察机关的监督、缺少了对案件证据的质证、缺少了控辩双方的辩论,缺少了对案件争议焦点的重新思考。假如对于当事人在事实、证据上的异议,二审法院动辄认为“不影响定罪量刑”,当事人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在审判方式的问题上,二审法院的“裁判权”对于当事人的“诉权”缺乏应有尊重。②虽然说是否开庭并不当然影响实体正义,但程序正义也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之一,不能一味的追求诉讼效率而忽略程序正义。

如果将223条理解为被告人、自诉人提出的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则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大量的上诉案件要开庭审理,甚至一些被告人、自诉人会为了争取开庭的机会“滥用上诉权”,提出缺乏依据的上诉理由。实际上二审刑案全部开庭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提出的异议明显不能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以及进行形式审查就能决定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不会影响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对此,在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内部可以制定一些具体地实施细则,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也可以根据具体上诉的理由,列举出应当开庭审理,或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条件,这样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二审法院在案件是否开庭问题上的主观随意性。

(二)明确“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223条规定的三种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情形在所有刑事案件当中仍然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比例。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需要开庭审理的特殊情况,如果不加以细化,二审人民法院仍旧会规避开庭审理。二审不开庭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诉讼效率问题,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就应当是那些在追求诉讼效率的过程中,司法公正可能会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质疑的案件,比如:

1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这样的案件二审之所以要开庭审理,一是满足公众对案件庭审过程的好奇心,消除法院不开庭可能会造成的社会影响,树立司法的权威。二是将这样的案件开庭审理,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③

2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类犯罪。职务类犯罪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的身份,因此这样的案件在审理中,更应当注重程序公开,从而维护司法的廉洁性。

3一审裁判的明显不当、需要改判的案件。这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也秉承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价值理念,更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辞原则的体现。

(三)讯问被告人的过程应当公开

在实践中的许多案件中,公众无法知晓是否讯问被告人以及讯问的情况。本文认为,对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二审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公开讯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以及讯问的结果,并且被告人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共同参加讯问,被告人要求辩护人参加讯问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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